確診無法投票怎麼「即時」救濟?

文:陳昱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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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3-31 ‧ 最後更新:2023-04-14

案例

A為30歲的我國國民,確診COVID-19後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被要求必須居家隔離5日,居隔第3日恰巧碰到選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居隔者須遵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主管機關)發布的「5+N防疫措施」[1](下稱防疫措施),不得外出進入投票所[2]。這樣的話A勢必無法投票、行使憲法第17條[3]所保障的投票權。A可以怎麼救濟?聽說有一種制度叫「提審」,確診者可以利用提審制度解除居隔嗎?

註腳

  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2),《指揮中心自11月14日起,調整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為5+n天》。
  2.   中央選舉委員會(2022),《中選會請國人配合防疫措施,投票日也勿有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之行為,以免觸法》。
  3.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本文

一、前言

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1]。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

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

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刑事處罰不同,但剝奪非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時,應給予即時司法救濟的保障[2]

防疫措施強迫確診COVID-19的人必須居家隔離5天,是剝奪人民身體自由的拘禁[3],但因為確診者並不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所以是否隔離、隔離多久等問題,並不是由法官決定,而是主管機關逕行決定即可[4]。當不涉及刑事案件的確診者對於人身自由被剝奪感到不服時,文獻上依目前的法規與實務見解,認為「最即時」的司法救濟途徑就是「提審」[5]

(一)什麼是提審?(見圖1)

圖1 什麼是提審?||資料來源:陳昱捷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提審?
資料來源:陳昱捷 / 繪圖:Yen

憲法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因為犯罪嫌疑被拘提或逮捕的人,可以自己或由他人向法院聲請,請法院在24小時內向逮捕的機關提審;同條第4項也規定,人民被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可以要求法院在24小時內介入追究[6]。又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可以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7]。所以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不是法院作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法官審查這次的逮捕、拘禁是否合法[8],如果不合法,法院就要立刻釋放被逮捕、拘禁的人[9]

(二)提審的特性:即時性

1. 機關必須24小時內告知提審權利

為何提審是「最即時」的救濟方式?首先,依照提審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的機關要即時將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可以聲請提審的說明,用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機關的通知最晚「不得超過24小時」[10]

由於居家隔離的效果是讓居隔者只能待在一定的空間當中,不能任意依照自己的意願外出,而屬於提審法的「拘禁[11]」,所以這個機關通知規定也適用居家隔離的情形[12],當本案的A因為確診被要求居家隔離時,主管機關要馬上在24小時內,以確診隔離通知書[13]的書面告知本人及親人,以利民眾獲知居隔原因、聲請提審的救濟權利。

2. 有提審必要時,法院要在24小時內提審

當人民被居家隔離,而依照提審法第5條第1項本文向法院聲請提審時,受聲請的法院必須在繫屬後的24小時內,向拘禁人民的機關發提審票,並立即通知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14]。讓法院能實際在24小時內「立即」介入人民遭機關拘禁的狀態,審查居家隔離是否合法、要不要釋放被拘禁的人,當法院審查認為人民是被機關違法拘禁的,就要立即裁定釋放被拘禁的人[15],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提審法即時審理的特性是為了落實憲法第8條第2、3項的規定,人民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不得拒絕[16],以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

三、A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提審

本例中,A因確診COVID-19被迫居家隔離,3日後就要舉行大選,因為提審有即時性的特性,機關、法院都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相關流程,所以此時A可以嘗試依照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向法院聲請提審,儘管我國司法實務目前對於此類案件,多以提審法第8條第1項駁回[17],但仍屬於比較有機會「即時」獲得救濟的管道。必須注意的是,既然提審是對人身自由的「即時」救濟,如果被居隔的人恢復自由之身後才聲請提審,就沒有即時救濟的必要了,法院可以因此駁回聲請[18]

附帶一提,由於居家隔離是衛福部疾管署所做的「行政處分[19]」,所以如果要以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也不是不行,只不過以本案而言,向法院提起撤銷居家隔離處分的訴訟前,還要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20],除了多一個程序,訴願和行政訴訟都沒有機關、法院必須在24小時內即時處理的規定。而本案是3日後就要進行大選,若以行政爭訟的方式,恐怕緩不濟急。

註腳

  1.   參台灣人權促進會(2022),《中選會罔顧確診者投票權,有違憲疑義 台權會協助確診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2.   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暨理由書:「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查自得採一般之標準,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1號裁定:「抗告人……遭相對人於當日以系爭處分之下命處分,令入系爭宿舍實施居家檢疫之防疫措施,……限制抗告人於居家檢疫之5日又數小時的期間內,必須停留在系爭宿舍內,不得外出,否則即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視之,並告知將處以新臺幣(下同)10萬至100萬元罰鍰之制裁……。系爭處分核屬法院以外其他機關即相對人,藉由此等公權力措施,以違反系爭處分命令效力將受罰鍰之制裁的心理上強制,使抗告人不能依其意願離開此受拘束之空間,人身必須在上述非短暫之時間內,受拘束於系爭宿舍之侷限空間內,致其人身向各方移動之自由均受限制,自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之程度(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參照),而屬提審法所稱之『拘禁』無誤。」
  4.   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理由書:「雖系爭規定並未就強制隔離之期間詳為規定,惟必要處置期間之長短,事涉傳染病之病源、傳染途徑、潛伏期及其傷害之嚴重性,自應由該管主管機關衡酌各種情況,並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之意見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決定,……。是對傳染病相關防治措施,自以主管機關較為專業,由專業之主管機關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決定施行必要之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
  5.   參林明昕(2022),〈檢視COVID-19疫情下我國的提審實務〉,《公法研究》,創刊號,頁72。
  6.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第2、4項:「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7.   提審法第1條第1項:「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8.   提審法第8條第1項:「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
  9.   提審法第9條第1項前段:「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提審法第10條第2項後段:「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
  10.   提審法第2條第1項:「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號裁定:「經核系爭處分是法院以外其他機關即相對人,藉由此等公權力措施,以違反系爭處分命令效力將受罰鍰之制裁的心理上強制,使抗告人不能依其意願離開此受拘束的空間,人身必須在上述非短暫的時間內,受拘束於系爭旅館房間的侷限空間內,致其人身向各方移動的自由都受到限制,參照前開說明,自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程度,而屬提審法所稱之『拘禁』無誤。」
  12.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惟查,拘捕機關辯稱被拘禁人等11月27日移送集中檢疫所前,拘捕機關於11月26日開立舉發通知書時均已告知本件違反將採集中檢疫之相關規範,將按相關法規及衛生福利部要求之作業流程開立書面,讓被拘禁人簽名後依程序先報請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再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即原處分書)在被拘禁人三人送進集中檢疫所前交付渠等等情,業據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舉發通知填報表,陳述意見書及原處分書為證,可見被告已依提審法第2條之規定,於24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並無違反提審法第2條之情事。」
  13.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
  14.   提審法第5條第1項本文:「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15.   提審法第9條第1項。
  16.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第2、3項:「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17.   參林明昕,前註5,頁72。
  18.   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19.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0.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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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杰(2022),《什麼是訴願?訴願的程序與結果可能有哪些?如果不服訴願結果可以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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