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基本人權‧政府 / 行政法原則 身高矮就不能當消防員?差別待遇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 實質平等 差別待遇 身高 性別平等 文:王鼎棫(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5-02-14 A小姐好不容易考上了公務人員考試,準備來當心目中的消防員。懷著忐忑,她前往內政部消防署的訓練中心報到,準備展開全新旅程。沒想到,一個小數字卻成了夢想的絆腳石。 在進行例行檢測時,測量人員說她的身高有點可疑,不符「應考規則」規定女性消防員身高要160公分以上[1],需複檢一次。檢查結果——158.9公分,離160公分只差那麼一點點。對,就是1.1公分! 消防署隨後通知她,這樣的身高未達標準,廢止[2]她的受訓資格。無奈之下,A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對「差之毫厘」尋求公道。這下問題來了——僅因1.1公分的差距,就要剝奪一個人的努力和夢想,應考規則以「身高」區分待遇真的合理嗎[3]? 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2025/1/4修法前):「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這裡的用詞為撤銷或廢止尚有爭議,但法令選擇後者說法。如故事中涉及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十二、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 本案例改編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 一、待遇不一樣,要想到平等原則 (一)什麼是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的意思就是:「相同的事要相同處理,不一樣的事就不能硬湊!」不過,如果有正當合理的理由,還是可以例外不一樣[1]。比方說,女性員工因為身體狀況的差異,可以主張「生理假」[2],以保障性別平等;男性員工就不能抗議不能請有什麼不對。 (二)別人也在闖紅燈,為何只罰我?不可以主張「不法的平等」 但相同處理這個模式,也不能無限上綱,這邊有個專有名詞叫作「不法的平等」。聽起來有點拗口對吧?舉個例子你就懂了。 有一天,B騎著機車在路上快意奔馳,一不注意紅燈亮了,沒煞車就直接闖過去;這下慘了,路口警察立刻攔下、準備開單。B心裡很不爽,還在想怎麼跟警察吵架;突然間,另臺哈雷也闖紅燈卻沒被攔下! 這時B能跟警察說「那也可以放過我嗎?」 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只管合法的平等,不會同意違法的平等。意思就是,如果有人犯規沒被抓,你也不能因此主張不用為自己的錯誤負責[3]。 法律的精神是要大家守秩序,不是讓人說:「他做壞事沒事,我也要沒事!」不然大家都用這種理由亂闖紅燈或一起來違法,那社會還能安全嗎? 二、怎樣的差別算是正當? 前面提到,如果政府做出不一樣的對待,是出於正當理由,那這樣的差別待遇就是合理的。問題在於,正當或合理與否也好抽象呀?以下有幾個步驟,大家可以記起來。 第一步:檢查有沒有「差別待遇」? 簡單來說,就是兩群人之間,受到的對待並不相同。比如:同樣是叫學生交作業,老師走過來拍拍你肩膀說:「你要多寫兩倍才可以!」這樣聽起來是不是不太對勁? 第二步:差別能不能比較? 如同你知道,世界上沒有完全一模一樣的東西,就像森林裡面沒有兩片完全一樣的葉子,事情也一樣。如果要比較兩群人,就要可以相提並論,找到相類似而具有比較基礎的對象。 舉個例子:如果奧運拿金牌,國家發給選手500萬,而我們考大學突破天際,考到生涯高分,國家連一毛錢也沒發給我們,能說這樣不公平嗎?不行啊!奧運跟我們考大學根本不是一回事,這就是「不能比較」的例子[4]。 所以人與人之間,要有共同比較的基礎,才可以開始討論公平不公平;在前述消防員的例子,可以比較的基礎就是「考生之間」。 第三步:差別是否能滿足初衷? 最後,我們該看這樣的差別對待作為一種手段,是不是能貫徹先前預設的目標,與目標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如果是,這個做法就有正當理由,就會是合理的差別待遇! 舉個例子:我們選立委的時候,都聽過「婦女保障名額」,要求各政黨的不分區及僑外立委當選席位中,1/2以上必須是女性[5],雖然對男性候選人來說是差別待遇,可是我們就是要改變過往社會「重男輕女」的風氣[6],透過席位分配來貫徹那個目標,這種不同就是出於正當理由,是一種合理的差別待遇。 三、法院怎麼說? 首先,法院馬上點出差別待遇,其表示:用一定身高當標準,讓某些人不能當消防警察,就是一種考試上的差別待遇,必須討論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再來,這樣的規定,都是針對「有意參加考試」的人,而有相提並論的必要[7]。 本案比較特別的是,這次是拿「天生改不了的條件」當標準,比如身高、性別,那會須格外小心;因為這種標準很難改變,法院就會例外更嚴格地檢查。 所以,在檢查「差別是否能滿足初衷」的時候,若機關以「身高」這種努力也改不了天生條件當標準,只有出於非常重要的公益目標,且這樣的遴選手段「非常有用」,手段與目標的關聯性很強,才能算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的差別待遇[8]。 更重要的是,關聯性強不強,國家還得拿出客觀的論據,例如經過科學檢驗的證據,證明這樣的遴選標準是對的[9],不能只是紙上談兵。 對此,法院仔細檢查後發現:「緊急救災」這目標當然很重要,但消防署無法證明矮一點的消防員就做不好緊急救災[10]。而且其他國家,像是美國、加拿大、日本,很多地方都沒有限制消防員的身高[11],大家的救火工作還是做得好好的,並沒有出什麼問題。所以,這樣的身高標準就顯得不合理。 再來,內政部和消防署說他們有做問卷調查,大家都覺得身高重要,但問題是,這只是大家的「主觀感覺」,並不是有科學根據的客觀證明[12]。 總結前述,法院認為,這個身高規定和我們期待緊急救災的目標之間沒有什麼關聯;講白了,關注身高對於改善救災沒什麼用,不只沒有貫徹政策初衷,反而限制了某些人當消防員的權利,並非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了平等原則。 附帶一提,這個案件後來還一路打到憲法法庭。2024年5月31日,大法官做出了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與前述法院論理差不多,大法官也認為規定警消人員男性須達165公分,女性須達160公分,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13]。 從這起案件我們可以看見,法律要公平,不能隨便拿天生改不了的條件來當標準。更重要的是,設計差別待遇一定要出於客觀扎實的標準(例如科學根據),才能讓人信服。 最終,我們也學到一件事:規則不僅要明白清楚,還要確保每個人都能被公平對待,這樣法律才能真正保護每一個人!畢竟,誰都希望自己能有公平追夢的機會,不是嗎? 延伸閱讀 黃蓮瑛、徐品軒(2023),《原住民考試加分的依據是什麼?簡介「優惠性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