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合法的街頭藝人?表演前需要申請許可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黃鵬哲(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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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臺北市的A,學習表演藝術多年,想嘗試當街頭藝人,但他聽說,在臺北當街頭藝人好像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才能在公共場所表演,A很疑惑,覺得要先申請許可才能表演,這不是對於想當街頭藝人的人添加了不少限制嗎?

一、想成為街頭藝人,現在只要申請登記就可以

其實,隨著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1],想申請成為街頭藝人,不再需要經過政府的審查許可,也就是不用考照,只要向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就可以,而促成這個轉變的這號大法官解釋究竟說了什麼?就讓我們來一探究竟吧!

二、釋字第806號解釋的案例事實

本號解釋的聲請人陳先生,是領有臺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2014年7月至11月間,他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區域進行街頭藝人展演活動時,因為被主管機關臺北市文化局(以下稱「文化局」)認為有不是在原本被允許的場所進行表演等違規情況,文化局就依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2](以下稱「許可辦法」)和相關實施要點[3],對他進行記點警告,因累計達9點,文化局便依許可辦法,廢止了陳先生的活動許可證。陳先生不服氣,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即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三、要求街頭藝人申請活動許可及審查表演內容是違憲的

(一)許可辦法對過去的街頭藝人有什麼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所涉及的法規,是前面提到的許可辦法,這個辦法在廢止前,曾要求街頭藝人必須遵守的,包含以下:

1. 街頭藝人以前必須取得活動許可證才可以在街頭表演

街頭藝人過去要在臺北市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必須先向文化局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4],取得活動許可證後,才可以在許可證允許的公共空間表演[5]

2. 文化局過去可以審查街頭藝人的表演

過去文化局處理申請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通知街頭藝人到指定場所對自己的表演向文化局進行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也就是審查街頭藝人技藝的考照制度,審查通過後,才會核發活動許可證[6]

3. 街頭藝人以前若違規,活動許可證可能會被撤銷、廢止或停權

此外,街頭藝人必須依照許可辦法及實施要點的規定來表演,例如:只能在許可證允許的公共空間表演,不可以任意去其他地方表演。萬一違反上述規定,街頭藝人以前可能會面臨活動許可證被停權、撤銷或廢止,而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發[7]

(二)違憲的理由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政府若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規定,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8]。因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及理由書,大法官們指出,前面提到的審查許可制是對人民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的限制,臺北市政府應該要用「地方自治條例」或「自治條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來規範才行。

不過,臺北市政府既沒有用自治條例,許可辦法這個地方行政機關發布的自治規則,也沒有得到地方自治條例的授權,換句話說,北市政在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法律授權下,就自己訂了規則以審查許可制度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所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三)違憲的理由二:違反憲法保障的職業選擇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其次,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事前審查成為街頭藝人的資格,考試通過後才核發活動許可證,限制了憲法第15條[9]所賦予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此外,街頭的公共空間,是人民通常可以表達意見的地方,事前審查許可也限制了憲法第11條[10]所賦予人民的藝術表現自由。如果要限制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大法官會依據「比例原則[11]」進行審查,以確認這樣的限制是否合理。

由於審查許可制的目的,只是要防止技藝不佳的人在街頭從事藝文活動、提升市民的娛樂品質,大法官認為,這樣的目的雖然與公共利益有關,但並不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果依此就要限制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這樣的理由是不夠充分的,因此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而違憲。

總之,這號大法官解釋,宣告了行政機關對街頭藝人資格能力和藝文活動內容審查,是屬於違憲的。

四、結論

以臺北市為例,許可辦法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12],根據這個辦法,想要成為合法的街頭藝人,表演前已不需要事先申請許可、不用考照,只需要在「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臺」進行登記。許多縣市如臺中市[13]、臺南市[14]和新竹市[15]等,也紛紛取消了原先的事前審查許可的制度,只要向各地方政府申請登記就可以取得登記證。不過,多數縣市要求須年滿16歲,有的則要另外參加相關課程[16]等,相關條件建議先向當地政府確認。

現在A想在臺北市當街頭藝人,表演前不需要申請許可,只需要在「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臺」進行登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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