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名字?變更姓名需要注意哪些事?(上)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張庭瑀(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A剛進公司報到第一天,就發現整個部門裡,竟然有兩個人和她同名同姓。信件常常寄錯、內部系統資料混在一起,連人資部門同事確認人員資料時都得再加一句「短頭髮的A」。更尷尬的是,她的名字在學生時期就常被同學拿來開玩笑,因為讀音容易讓人產生不雅的聯想。

她一直想改名,但聽朋友說:「改名字很麻煩吧?」、「不是要有很嚴重的理由嗎?」、「是不是一輩子只能改一次?」

其實A心裡最在意的是3個問題:「我的情況有符合改名條件嗎?」、「要去哪裡辦?要準備什麼?」、「改名之後,其他所有證件、資料,全部都要自己重跑修改嗎?」

一、更改姓(名)條件--「我真的可以改嗎?」

改名不只是換個叫法,首先要滿足姓名條例「正面表列[1]」以及「負面表列[2]」條件,也就是說,要具備至少一項正面表列的事由,而且完全不具備任何負面表列的情況。

(一)正面表列

1. 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例如:A本來跟媽媽姓「王」,被生父認領後,改成跟爸爸姓「李」。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例如:被養父母收養後改成養父母的姓;成年後終止收養,改回原本的姓。

(3)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過去改用漢姓而發生家族姓氏登記錯誤。例如:阿美族人本姓「Lafin」,光復初期被登記為「林」,現在想改回傳統姓氏。

(4)姓氏音譯太長。例如:姓氏音譯超過4個字,造成生活不便。

(5)其他法定事由。例如:父母離婚後,小孩跟媽媽生活,媽媽可以向法院聲請,把小孩的姓從爸爸的姓改成媽媽的姓[3]

(6)夫妻的一方冠配偶姓氏或回復原本姓氏;婚姻關係存續中,回復原本姓氏,以1次為限。例如:B女結婚後冠夫姓。

2. 改「名」

(1)同一間公司、機關或學校,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例如:同一間公司有兩位員工同名同姓,這種情形容易讓其他人搞混,對同名同姓的本人有時也很困擾。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的名字完全相同。例如:自己和爺爺同名同姓。

(3)於一個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例如:自己和另一位同名同姓的人都設籍臺北市半年以上,常誤收到對方的罰單。

(4)與通緝犯姓名完全相同。例如:自己和一位通緝犯同名同姓,因此常被警察攔查。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例如:經收養,因為新的身分而由長輩重新命名。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3次為限[4]。例如:名字諧音難聽、聽從算命認為原本姓名讓自己運勢不順。

(7)基於原住民族文化習俗。例如:依照部落成年禮傳統,需要改用族名。

3. 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例如:「Smith·John·William」英譯成「史密斯約翰威廉」太長,想改成「史約翰」。

(2)宗教因素。例如:出家改法號、還俗後再改回原本姓名。

(3)執行公務有需要。例如:警察因擔任臥底需要新身分。

 

由於姓名可說是個人在社會上的「身分標籤」,牽涉戶籍、財產、契約等各種法律關係。如果人人都能隨時、常常更改,可能造成混亂、甚至被用來躲避法律責任。因此,法律採取「有正當理由才能改」的思路,把可以改姓(名)的情況一一「正面表列」出來,讓民眾和戶政機關都有明確的判斷與依循標準。以上的理由包括反映真實家庭關係、家族倫理考量、解決同名同姓造成的生活不便、尊重原住民族恢復傳統姓名的文化需求等,努力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個人需求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

(二)負面表列:如果有以下的情況不得改姓(名)

  1. 被通緝或關押中。
  2. 被法院判強制工作。
  3. 被法院判坐牢,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依然可以申請更改姓(名)[5]

由於改姓(名)有時候可能會被濫用,被當成「金蟬脫殼」的工具,例如:逃避刑事追緝、混淆法院執行、讓被害者找不到人等。因此,法律設下「哪些人現在不能改」的底線,並不是要永久剝奪改姓(名)的權利,而是在一定期間內,也就是當事人負起責任之前,先暫停這個權利,以保護社會其他人。

二、結論

回到A的困擾,法律確實給了她揮別舊名字的機會。

首先,A擔心自己「有符合改名條件嗎?」,但看完前面提到的「正面表列」條件,無論是因為在公司有同名同姓的困擾,或是名字讀音令人產生不雅聯想,A的情況都符合申請改名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她同時也沒有任何「負面表列」的情況。

至於朋友擔心的「只能改一次」,其實是個誤會,依照現行法規,像A這樣因為「特殊原因」改名,一生中有3次機會,讓她有足夠的空間去尋找最適合自己的新名字!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怎麼改、改名後還需要做什麼」了——這些,我們會在下篇繼續說明。

延伸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