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稅收及其來源
依據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人民納稅是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侵害的態樣之一,所以人民雖有納稅之義務,但國家也只有在有法律依據下才可以向人民徵稅,而徵稅必須有法律作依據,即是稅捐法定主義之展現。
因為國家只有在有法律依據下才可以向人民徵稅,所以憲法分別於第107條、第109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中規定,國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省稅由省立法並執行、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
在上開憲法架構下,財政收支劃分法依據稅課收入來源劃分為國稅及直轄市及縣(市)稅,亦即:
作為中央稅課收入者為國稅,例如:關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作為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者為通稱之地方稅,主要稅收來源為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特別稅課(適應地方自治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例如:現臺北市柯文哲市長日前針對東區空店面提出之「空店稅」想法,即是一種為了地方治理,須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特別稅課)。
中央政府稅收之法律依據
作為中央稅課收入的國稅,徵收依據分別如下(表1):
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個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
關稅:關稅法。
營業稅:營業稅法。
貨物稅:貨物稅條例。
菸酒稅:菸酒稅法。
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
期貨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條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表1 國稅項目及法律依據
國稅項目 |
依據 |
所得稅 |
所得稅法 |
遺產及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關稅 |
關稅法 |
營業稅 |
營業稅法 |
貨物稅 |
貨物稅條例 |
菸酒稅 |
菸酒稅法 |
證券交易稅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期貨交易稅 |
期貨交易稅條例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地方政府稅收法律依據
各稅捐之課徵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必須有財政收支劃分法明文規定者,並應依照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因此,雖然地方稅法通則稱「地方稅」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及特別稅課,然而確實有法律依據的課稅項目,僅有如下羅列者(表2):
土地稅法作為課徵土地稅之依據,明文揭示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之徵收,依據房屋稅條例。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依據使用牌照稅法。
契稅之徵收,依據契稅條例。
印花稅之課徵,依據印花稅法。
娛樂稅之課徵,依據娛樂稅法。
表2 地方稅項目及法律依據。
地方稅項目 |
依據 |
地價稅
田賦
土地增值稅 |
依據土地稅法,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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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依據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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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 |
契稅 |
依據契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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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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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印花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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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
依據娛樂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