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商家B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詢問B能不能開統一發票,B卻突然說如果要開發票的話,除了網路上的標價,還要加付他5%的營業稅,還說營業稅本來就是消費者要負擔的,B的說法有沒有道理?
「間接稅」是相對於「直接稅」的概念,而「間接稅」及「直接稅」的區分標準為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將稅捐負擔轉嫁給其他第三人。納稅義務人如果可以將稅捐負擔轉嫁第三人,就是間接稅;如果不可以轉嫁,則是直接稅。
詳細地說,因為納稅義務人可以將稅捐轉嫁第三人,使得納稅義務人與稅捐負擔主體不是同一人,形式上的納稅義務人與實質上的稅捐負擔主體並非同一,就是間接稅[1]。例如消費稅課徵的制度設計,就經常以間接稅的方式加以課徵,因為消費者人數眾多,對消費者逐一課徵相當困難,基於稽徵便利的考量,以營業人作為納稅義務人,但在立法上即使營業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稅捐負擔主體則為消費者。白話地說,雖然消費稅是由店家負責繳給政府,但實際上出錢的人是消費者。
營業稅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作為稅捐客體[2],屬於消費稅的一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俗稱營業稅法)雖規定廠商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3],然而同法第32條第2項[4]規定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從這二個規定可知,雖然廠商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然而貨物或勞務的價格應該包含營業稅,因此,營業稅的實際負擔人就是消費者,進而形成「納稅義務人」與「稅捐負擔主體」不同一的狀況,從而營業稅自屬於間接稅的一種;而且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廠商一定得將5%的營業稅含在銷售價格中,也就是廠商一定得將5%的營業稅轉嫁給消費者,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沒有賦予廠商選擇的權利。
回到案例,商家B說5%的營業稅是由消費者負擔,是沒有錯的,營業稅確實是依法一定得轉嫁給消費者的間接稅。然而,商家B如果說A要發票,除了標定的價格以外,還要再給他5%的稅金,這種定價不包含營業稅的行為,則已經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5%營業稅一定要內含於銷售價格中的規定。如果商家定價沒有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話,可能會被處新臺幣1,500至15,000元的罰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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