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A某日將機車停放在商家門口,購物後發現機車上有數道刮痕,於是前往鄰近派出所要報案,然而警察說:「我們先就這個案件進行備案,待有調查結果後再行通知。」A也以為備案就是報案,於是就返家靜候通知。但數月間都沒有再接到警察方面的消息,感到疑惑與不解。究竟警察說的備案是什麼?什麼又是報案?如果警察不受理報案該怎麼辦?
一般所說的到警察局「備案」,是指民眾前往警察局就自己所遇到認為涉及法律爭議的部分向警察陳述,而警察會將民眾所陳述的事實記載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上,但卻並不是依照法規提起告訴的法律程序,而只是通俗性的用語。
而所謂「報案[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2]以及第231條第2項[3]規定,警察有於知悉犯罪嫌疑時調查犯罪的義務,且民眾可以向警察表明要提出告訴。而所謂告訴,意思是指就犯罪事實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追訴犯罪嫌疑人的請求,例如本案中的A向警察表明:「我的車子停在商家門口前,但機車上有不明刮痕,我認為涉及毀損罪,我要提告。」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以「被告」以及「犯罪事實」所構成,然而因調查犯罪事實是檢警機關的義務,所以即便被告不明,民眾仍可提告。重點就在:「追訴犯罪是國家而非人民的義務。」
而如果民眾沒有進行「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只有「備案」,那麼既然沒有提告的效力,實務上警察都不會進行案件的調查[4],更不用說會向檢察機關呈報這個案件,甚至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情況下可能會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5]。雖然依照法律,無論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機關都有義務去調查犯罪是否發生[6],但在告訴乃論之罪的部分(例如過失傷害罪[7]),如果欠缺「告訴」這個條件,將會使得地檢署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8],或是法院必須做出不受理判決[9],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對於沒有人提出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檢警偵查意願較低,尚屬情有可原;但在警察吃案時有所聞的我國社會中,即便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可能遇到警察推託不予受理。這時該如何處理?
「你這樣可能會涉及誣告哦!」、「我們先幫你備案,再另外通知。」、「你這個不是我們管區的範圍。」、「你這個不涉及刑事犯罪不能提告。」等等,都是常見警察推託的用詞,姑且不論勤務怠惰的公務員應受懲戒[10],在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規定警察有調查犯罪的義務[11],在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也有明文規定受理民眾辦案的作業程序,於此,警察不受理報案無疑是違法行為[12]。
所以,民眾若要確實地完成報案,務必要完成告訴筆錄、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就是以前的報案三聯單)」[13](詳參《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14]一文)。
但因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實務是另一回事,在民眾情急報案的情況下,提出法律規定與警察辯駁或許緩不濟急,因此警察若不受理報案,提供以下的解決方式:
向地檢署提告有兩種方式,言詞申告,可至地檢署按申告鈴,製作告訴筆錄;或者是使用書面[15],可至部分地檢署的網站下載「刑事告訴狀」範例[16],或是至各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的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刑事告訴狀」的書狀範本,並依照表格填寫後送至各地方檢察署,就可完成刑事訴訟上「告訴」的程序。
撥打110一定會有案件紀錄,並且可以一併說明地方派出所不願受理的情事。在110派至現場的員警到現場時,對他表明「對於特定犯罪事實希望進行追訴的意思」,並製作告訴筆錄,即可完成「告訴」的刑事訴訟程序。
以上的訴訟程序皆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撰寫訴狀,這就如同感冒是否看診或是買成藥一般,但如果要自行去警局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一定要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且製作告訴筆錄,避免警察吃案;或是直接向地方檢察署以「言詞」或「書狀」提起「告訴」,如此刑事案件才會成立,偵查犯罪的進程才會啟動。否則可能就會像案例中的A,等了幾個月、幾年都不會有消息,因為案件從來沒有成案,畢竟刑事訴訟法上從來沒有所謂的「備案」,這是警察實務的陋習,關於備案,只能說:查無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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