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之下當了婚姻的第三者怎麼辦?貞操權的侵害及救濟

文:黃千芸(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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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10-29 ‧ 最後更新:2022-11-25

案例

A男與B女為夫妻,兩人處於吵架冷戰時間,A男無聊上交友網站交友,因而認識C女,A男與C女相約見面後,A男驚為天人,覺得C女是自己的真命天女,隨即對C女展開熱烈追求。C女被追求一段時間後,信任A男在交友網站上面填寫的婚姻狀態「無婚姻關係」,且強烈感受到A男的體貼,便與A男交往。

交往期間,C女曾問A男為何如此優質卻仍單身?A男不僅向C女隱瞞有婚姻關係,甚至拿出假的、配偶欄是空白的身分證,使C女誤認A男是黃金單身漢而深陷這段感情,進而同意發生性關係。嗣後B女發現A男外遇,而對C女提出警告,C女才知道A男已婚,自己卻已被A男欺騙失身,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當了小三,傷心欲絕的C女可以向A男主張什麼?

本文
圖1 不知情下當了小三可以要求賠償嗎?||資料來源:黃千芸 / 繪圖:Yen
圖1 不知情下當了小三可以要求賠償嗎?
資料來源:黃千芸 / 繪圖:Yen

一、什麼是貞操權?(見圖1)

「貞操權」,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1]。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貞操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2]。例如犯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罪[3],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上的性騷擾行為[4],都會侵害貞操權。即使受害者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只是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5]

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性交行為是否侵害第三人的配偶權[6],屬於一般人決定性行為對象時的重要事項,因此隱匿已婚事實,導致對方不知情而同意性交,就是侵害貞操權,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7]

二、取得同意的性交就不會侵害貞操權嗎?

貞操權既然是為了保護性的尊嚴及自主的人格權,所以要保障任何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

就算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如果對方是用欺騙、趁著受害人年輕識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受害人同意,這種手段仍屬違背善良風俗,所取得的同意具有瑕疵,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8]

三、案例說明

本案例的A男已婚,卻在交友網站上的個人資料標註「無婚姻關係」,且在C女詢問時,刻意隱瞞,甚至拿出假的、空白配偶欄的身分證背面資料,以取信於C女,影響C女決定是否與A男發生性關係的判斷,讓C女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與A男發生性關係,失身成了婚姻中的小三。A男的手段已經違反善良風俗、侵害C女的貞操權,精神受到重大創傷的C女依法可對A男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至於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法院會綜合判斷加害情形、被害者被影響的程度,及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等因素,來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9]

四、性交易可以主張貞操權嗎?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例變成A男(成年人)與C女(成年人)相約從事金錢性交易,因為決定性交與否,重心已挪到金錢價碼,A男是不是單身,對於C女決定要不要跟A發生性行為已被淡化,則縱使C女受A男欺瞞不知A男已婚,也不能據以主張她的貞操權受到侵害,而請求A男負擔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喔[10]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貞操權之內涵,係為確保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容侵害,亦即係為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如對被害人性騷擾,自屬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
  2.   民法第184條第1項:「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續字第5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對其所犯強制性交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故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精神上損害,即屬有據。」
    附帶一提,在涉及犯罪而侵害貞操權的民事判決中,被害人的名字跟身分資料會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而隱蔽,所以是看不到被害人資訊的。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民事判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為犯罪行為,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擾行為,自屬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之人格法益。」
  5.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6.   關於侵害配偶權的討論,可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王琮儀(2021),《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7.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8.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1號民事判決:「倘隱瞞已婚身分,致他方陷於錯誤而同意與之性交,該同意顯具有瑕疵,行為人之手段仍屬背於善良風俗,而具不法性,自不得阻卻違法。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乃自願與之性交,辯稱其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貞操權云云,並不可採。」
  9.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兩造上述身分、社會地位、資力,被上訴人侵害手段,以及上訴人所受心裡創傷程度等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15萬元慰撫金為適當……。」
  10.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若係從事性交易或有相類脫法行為,有關性交與否之決定,重心已挪至金錢與價碼,單身與否對於性行為之決定如已被淡化,則縱受單身欺瞞者,亦不能據以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自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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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3430(一般會員) 2023-01-03 08:09:29
請問貞操權的加害者只針對「已婚」嗎?
如果是未婚者,也可以此罪提告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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