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前言」真的是邊緣人嗎?淺論憲法前言的內容與法律效力

刊登:2021-12-03・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憲法為什麼要有「前言」?

現代國家的憲法,多半以前言(或稱為序言)來表彰制憲者當時的權力來源,以及強調該部憲法所制定的目的。更白話的說,憲法中的前言,其實就是大致說明了這部憲法產生的原因,和制定憲法者透過這部憲法的制定,希望國家能達成的目標。

二、我國憲法的前言說了哪些事?

(一)憲法本文的前言

從我國憲法本文的前言[1]能夠發現,當時制定憲法的機關為國民大會,且制定憲法的權力來源為全體國民的託付,強調了國民制憲權的主要價值。縱使此部憲法的制定,看似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所制定,然而回顧當時政治發展史,也能發現制憲過程中,在政治層面確實經過高度妥協,之後才產生這樣的結果,而世界各國憲法也同樣如此,這也是憲法多被視為政治性質最高的法律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能看出立憲主義在此部憲法中,對於民權保障、國家權力的鞏固、奠定社會安寧基礎,以及增進人民福利等層面的願景。

(二)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

如同憲法本文所希望表達的,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也將制定的目的、機關、程序,明確列出並予以說明[2]。當然,其中的文字不一定符合目前社會的認知,但也表現出憲法增修條文的時空背景。

三、憲法前言有法律效力嗎?

(一)學者認為僅具政治意義[3]

如果憲法本文有不明確的地方,能夠以此做為後續解釋的方向性指引。但由於前言在文字的使用上較為抽象,而且簡單幾句話談到的事情,既有意識形態,又有具體理念,很難一概而論[4]。而國內也有學者認為,前言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僅具政治意義[5]

(二)大法官解釋會提到憲法前言嗎?

有提到國父遺教或憲法前言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號[6]、釋字第485號[7]等,大多只是蜻蜓點水般的援引,而非具體說明、實質將前言作為法律規範效力的來源。據此,也能發現我國在實務上並不特別著重憲法前言,此與美國學界、實務界特別重視憲法序言的情形,有著極大的不同[8]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3.   進一步的說明,可參考李惠宗(2019),《憲法要義》,8版,頁62;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2018),《中華民國憲法精義》,6版,頁55-57。
  4.   如李震山(2007),〈憲法前言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53期,頁8-9;吳信華,《憲法釋論》,4版,頁165-166的說明。
  5.   例如林紀東(1993),《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1冊,7版,頁24-25。陳新民(2001),《中華民國憲法釋論》,4版,頁56。
  6.   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
  7.   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8.   雖然憲法前言看似並不屬於憲法條文的「主要」部分,但事實上它卻說明了該部憲法制定的由來和立國的原則。也因為如此,從美國憲法條文的「數量」與我國憲法本文的「數量」做對照,以及從憲法解釋的角度做思考,若非因應特殊需求,否則並不會在美國憲法如此精簡的情況下,於前言中把國家的基本價值闡明之。是故,此一說明更能道盡美國憲法對於前言的重視,以及其所代表的國家整體價值。相關論述請參:吳煜宗(2005),〈憲法前言〉,《月旦法學教室》,第29期,頁42-43;陳淳文(2019),〈論憲法解釋原則〉,《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期特刊,頁155-163;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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