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來路不明的藥,會被懲罰嗎?轉送來路不明的藥給別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文:張靜如(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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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知名網路賣場販售異位性皮膚炎的免疫抑制劑,但該產品並非我國核准藥品[1],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稱該賣家違反藥事法,可能涉及相關刑責。但如果是自己個人擁有,沒有販售,或以贈送方式給別人,會不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非我國核准的藥品是否就是偽藥及禁藥呢?

一、什麼是偽藥?什麼是禁藥?

人類用藥的相關規範規定在藥事法中[2],只要是能夠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製劑便是藥品[3]

(一)什麼是偽藥?

正因為藥品足以影響人類的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所以不允許擅自製造,必須經過核准才可以製造,未經核准製造就可能被認定為偽藥;即便經過核准製造,藥品的有效成分名稱,也必須與核准相同,不可以任意抽換或摻雜其他成分,也不可以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否則就屬於藥事法第20條規定的偽藥[4],以確保藥品的療效。

(二)什麼是禁藥?

此外,如果是衛福部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毒害藥品,或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更是藥事法第22條所稱的禁藥[5]

讀者需留意的是,雖然是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但若是旅客在規定的限量內攜帶進口[6],並只供自己使用,則不屬於禁藥的範圍。例如常見國人到日本旅遊帶回合利他命[7]維生素B群等藥品,雖然沒有向主管機關衛部申請輸入許可,但因為是自行攜帶回來自用,且要在規定的數量內(像是合利他命這種非處方藥是每種最多12罐,所有非處方藥總量最多36罐)才可以。若攜帶超過限制數量的自用藥入境,將可能被要求提出輸入許可證,否則將被丟棄或退運[8]。但如果是衛福部明令公告禁止輸入的,仍屬禁藥,無論數量多少都不可以隨行輸入。

二、持有、販賣或轉送偽藥、禁藥,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可能觸犯藥事法規定

來路不明的藥很有可能屬於偽藥或禁藥,單純持有偽藥、禁藥,目前藥事法並無直接的處罰規定。然而,若販售、轉送[9]偽藥或禁藥,則有可能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規定,而面臨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刑事責任[10]

實際案例中,便曾有民眾誤信療效,自己在網路上購買含有禁藥成分的國外藥品,從國外寄運至臺灣而成立過失輸入禁藥罪[11];或是未經許可從國外輸入藥品來贈送給親友,而成立過失輸入禁藥罪[12];或有民眾想賺價差,未經核准自行從國外網購藥品後上網販賣,而成立販賣禁藥罪[13]。這些情況都已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規定,而必須負擔刑責,讀者在網路開心消費之餘,還需留意相關的規定,以免觸法。

(二)可能同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此外,擁有或贈送禁藥,除藥事法外,可能同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範,因為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毒害藥品,往往可能同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稱的毒品,所以實際案件中,必須同時考慮「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但為便於理解,本文僅處理涉犯「藥事法」禁藥部分,而不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此說明。

三、結論

來路不明的藥可能是沒有經過衛福部核准而擅自製造、輸入的偽藥、禁藥。

雖然單純持有偽藥或禁藥,藥事法目前並無直接的處罰規定,但若讀者從國外網路上購買來路不明的藥運送至臺灣、或將未經核准的藥品販賣他人均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藥事法的規定,而須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建議讀者切勿任意銷售、轉送來路不明、未經核准的藥品,以免觸法,也保障自身與他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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