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視力模糊前往B醫院的眼科看診,C醫師診斷後懷疑是腫瘤壓迫視神經導致視力模糊,轉診由腦神經外科之D醫師治療,D醫師建議以開顱手術切除腫瘤,術後A喪失視力,A認為D醫師並未告知A手術有失明的風險,未盡說明義務,乃向法院請求C、D醫師負損害賠償責任,B醫院應連帶賠償及負契約責任[1]。本例之B醫院是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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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後改寫而成。這個判決的主要爭點為,告知義務應該由醫院或醫師踐行較合適。
A因視力模糊前往B醫院的眼科看診,C醫師診斷後懷疑是腫瘤壓迫視神經導致視力模糊,轉診由腦神經外科之D醫師治療,D醫師建議以開顱手術切除腫瘤,術後A喪失視力,A認為D醫師並未告知A手術有失明的風險,未盡說明義務,乃向法院請求C、D醫師負損害賠償責任,B醫院應連帶賠償及負契約責任[1]。本例之B醫院是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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