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人員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文: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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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在長照機構服務的人員可能面臨各式各樣的法律風險,可以分別由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討論:(見圖1)

圖1 長照機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鄧湘全 / 繪圖:Yen
圖1 長照機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鄧湘全 / 繪圖:Yen

一、行政

(一)設置

在設備方面,規定包含樓地板面積、衛生設備要求、護理設備要求、走道寬度、空調設備、專用斜坡道[1]等。例如欠缺無障礙設施,導致受照顧者傷亡,機構就可能會有責任。

人力方面,有規定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照顧服務員等人數[2]

(二)營運

1. 設立

我國絕大多數「老人福利機構」是私立的。私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時,應向地方政府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3個月內登記為財團法人。不過我國近9成的老人福利機構都屬於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小型」老人福利機構[3]

2. 營運

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家屬簽立書面契約[4],機構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5]

(三)長照機構評鑑

長照機構依類型適用不同的法律,分別有評鑑的規定[6]。若評鑑結果不合格,可能被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處以罰鍰、停業處分等,最嚴重可能勒令解散或廢止許可。

(四)長照人員資格

依2016年新上路的「長期照顧服務法[7]」 ,擴大要求「照顧服務人員」須有法律規定的資格[8]才能擔任。

二、刑事

長照機構入住者大多健康狀態不佳,因此從業人員會碰到的大多是因為疏於照護入住者導致意外發生的刑事責任,舉例如下:

(一)不當使用約束帶

機構於照顧須使用約束帶的病人時,沒有經常變換姿勢,使病人形成褥瘡,可能違反刑法過失傷害罪[9]

(二)未配置足夠的護理人員

機構於一名護理人員請假時,未即時派遣其他護理人員值班,此時一位入住老人爬樓梯時不慎跌倒死亡,可能違反刑法過失致死罪[10]

(三)輪椅傾倒

護理人員未注意到入住老人的孫子意外拉動到輪椅,使該老人連人帶輪椅傾倒,頭部受傷後送醫不治,可能違反刑法過失致死罪。

三、民事

(一)入住者、家屬對機構可能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機構負責人及照顧人員若因疏於照顧導致入住者受傷或死亡,此時機構負責人及照顧人員就要對被害人或家屬負損害賠償的責任[11]

每個個案情況不同,需要依證據論斷損害的嚴重程度,來決定請求賠償的範圍。例如:是否增加照護或醫療的費用?精神痛苦程度如何(慰撫金)?被害人或家屬可準備證據後與機構協商,並視機構處理的態度,決定後續請求的強度。

(二)機構對入住者、家屬可能請求契約責任

常發生的情形有入住者或家屬積欠對機構的費用,因此機構可依據契約請求入住者或家屬支付這筆費用。機構得依照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12],確定後具有民事執行力,不必直接對簿公堂。

註腳

  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456條。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8條第1、5項:「
    I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置專任業務負責人一名,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善盡業務責任;並配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負責辦理護理業務及紀錄。
    二、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
    三、照顧服務員: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
    ……
    V 第一項第二款社會工作人員,每聘僱四人,至少有一人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第三款照顧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其人數不得超過我國籍專任照顧服務員人數。」
  3.   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4.   老人福利法第38條:「
    I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II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III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
    契約內容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   老人福利法第39條第1項:「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6.   例如衛生福利部2017年5月發布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7.   長期照顧服務法
  8.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9.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I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II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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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03 04:26:20
安養中心幫我媽媽洗澡時,讓我媽媽後腦部撞擊到地上,造成我媽媽嘔吐送醫院住院。
請問我該如何請求賠償。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1-10-03 10:13:48
您好:
一、 安養中心與你或媽媽之間,存在契約關係,若因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造成媽媽受傷之類情形,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得就所生損害請求賠償。
二、 法條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2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1 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個案情況不同,依證據論斷損害的嚴重程度,而決定得請求賠償的範圍。例如:是否增加照護或醫療的費用?精神痛苦程度如何(慰撫金)?不過,還是要檢附證據,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再與安養中心協商;得視安養中心處理的態度,決定後續請求的強度。供予參酌,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23 12:42:52
我阿姨80歲,本身因親人過世無人照應,完全無任何疾病、行動靈活,入住安養中心近2年上個月在浴室摔斷髖關節,安養中心說有保公共意外險,卻還跟法定代理人要求負擔所有醫療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1-10-23 13:18:30
您好:
若屬疏於照顧或機構設施所生傷害,機構本應負責任;此外,依老人福法第39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既然有意外責任險,就算機構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還是發生摔傷情形,也應由保險來負擔該醫療費用。因此,與機構協商時,可從上述二個方向與機構洽商,以取得有利的協商結果。供予參酌,謝謝!
LU0010476(一般會員) 2022-03-01 08:08:08
請問一下如何檢舉某單位在評鑑時,拿造假之資料給評鑑委員,謝謝
LU0010476(一般會員) 2022-03-01 08:28:07
請問一下如何檢舉公司為了評鑑優等拿假資料給評鑑委員看,應如何檢舉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2-03-02 04:14:38
您好:

一、如長照機構使用假資料,詐欺主管機關作出評鑑合格的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可能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且不受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119條第1款),主管機關得撤銷該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12條第2項)。因此,若檢附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理應獲得進一步處理。

二、由於不知道所述是何種長照機構,如果是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如果是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兩者皆有的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是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3條),通常是衛生局或社會局。

三、得依所屬長照中心的種類,向衛生福利部、各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上述,通常是衛生局或社會局)進行檢舉,網站上通常都有列舉檢舉或陳情管道供您使用,例如長照專線1966、首長信箱、意見信箱等。

四、如有保密需求,可向衛福部提出陳情,並要求保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條),即使是地方政府評鑑的長照中心,衛福部也會轉知地方政府處理。
LU0010531(一般會員) 2022-03-07 14:29:44
媽媽剛入住護理之家約26 天就發生了尿道感染+敗血症,請問該如何向該護理之家求償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2-03-08 02:21:30
一、 護理之家與母親之間存在契約關係,若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造成媽媽受傷,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得就所生損害請求賠償。不過要注意,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參照)。此外,關於契約所生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如果能證明護理之家有不履行債務(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 尿道感染+敗血症的發生,如果是護理之家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就有可能求償。但是,重點還是在證明及因果關係。若雙方可協商出妥適的和解方案,也許可行。以下類似舉證說明,或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意旨:「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是否存在,究應由醫師或病患負舉證責任,主張雖有不同,惟病患至少應就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有何過失之具體事實負主張責任,若僅主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基於醫療行為具上開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之特徵,及醫療契約非必以成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師具體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完全給付事由有所主張證明。」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4-21 04:05:25
想問一下居服員都沒有照合約的時數跟項目做好服務提出申訴,業務負責人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責任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5-30 14:43:44
請問爸爸目前住在財團法人私人養護中心,因照護與營養上有問題,(中心告知我們限我們一個月內換機構)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真的很誇張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2-05-31 03:44:07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預計2025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具國發會統計,85歲以上的超高齡長者,已經超過人口的百分之十。相較於機構化照護,許多長者仍偏好居家與子女一同生活,然子女在外工作,平日在家陪伴長者的可能是外籍移工,也可能是居家照服員,然若家屬質疑居家照服員造成長者受傷,要如何提出申訴呢?此類居家照服員並非編制內公務員,過去或另聘居家照服員,由社會局等機關接獲申請個案後,指派到個案居家處所提供服務,若有任何問題,可先和社會局聯絡或申訴。

近年或因長照服務需求增加,機關乾脆與長照機構簽約,由長照機關派遣人力,如某市政府的社會局強化居家服務資源補助計畫,人力的來源則規定為「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經社會局許可設立,並提供本市居家服務之特約單位」,從過往的約聘到現在近似於採購實務上的「勞務承攬」,居家照服員不再受雇於社會局等機關,而是長照機構。如果居家照服員未依照社會局的契約約定提供服務,例如有謊報時數、虛構項目者,社會局得收回補助款,如果涉及採購契約,則採購契約更有沒收保證金、解約、刊登採購公報等諸多制裁手段可以處理。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2-05-31 03:47:50
雙薪家庭,往往缺乏人力在家照顧長者,機構式長照服務就成了許多子女選擇的對象;但是,機構可否單方終止契約而把長者趕出去呢?
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身為甲方的長照機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契約,諸如:家屬缺繳保證金達二分之一未補足、長者無正當理由締約後未入住長照機構、長者不符合入住條件、或是長者有下列之狀況:健康狀況改變不符合照護條件、受有期徒刑宣告不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無保證金且欠繳月費達一個月、留宿親友勸導三次以上未改善;或是故意毀損機構物品情節重大、違反規定使用設備致生公共危險,情節重大、與其他長者嚴重爭執或故意干擾,機構換房仍無法改善,影響團體生活者。
曾有案例是長者入住機構後,經機構認為照護與營養上有問題,要求家屬更換機構,然若長者不符合前述契約範本的狀況,機構是無權單方終止與家屬的合約的,只能與家屬協商要不要終止合約,不過在家屬與機構間的互信關係不佳時,是否仍有繼續讓父母待在這個機構的必要性?可能要三思了。不過就法論法,除非機構證明有不符合入住資格的狀況,否則家屬均有按時繳費、長者無惡意干擾機構的情況下,機構應該好好照顧長者,不該中途解約。
LU0012192(一般會員) 2022-08-28 06:51:19
請問若機構為護理之家,住民在護家用餐時嗆咳因吸入性肺炎死亡,依照護理人員法,護家是否有為住民投保公共意外險的法源或依據呢?因詢問當地衛生局,衛生局回覆長服法內有關投保公共意外險的規定,並不適用我家人所居住的護家(因在長福法施行前設立的),導致家人因意外過世卻不知道該如何索賠,感謝回覆?
蔡欣庭(進階會員) 2023-04-10 20:48:46
我想問一下
如果機構承認對老人照顧疏忽
因為老人不舒服沒有帶去醫院只帶去診所機構醫生來看都未發現老人肺部積水導致老人肺部積水而身亡
因說家屬說放棄急救
所以老人不舒服未送醫
到臉色蒼白意識不清楚才緊急送醫但到醫院沒多久過世
醫生說肺積水很嚴重營養不良
想問這有辦法對機構採取什麼賠償嗎?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3-04-11 14:59:42
您好:

若機構對被照顧者有過失而造成老人過逝,可能有契約違約或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不過,實務重點都在於因果關係難以證明的問題,像是本件雖然提及疏忽,但是這種敘述過於抽象。畢竟關於死亡原因多端,究竟機構是否未盡到應作為的注意義務,而此義務違反與死亡有因果關係。亦即,要能證明機構對於死亡結果,是有可能防止發生而且未盡到作為義務,此不作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或許作相關賠償主張理由。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3-05-08 12:15:35
居服員未依合約時數及項目履約而遭申訴,機構若因此而遭損害,得依個案狀況向居服員請求損害賠償。再則,機構負責人有關類似狀況是否有行政責任等等,請向主管機關洽詢個案可能的情形,較符台端實際需求。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6-14 21:30:56
阿嬤上交通車沒有人員攙扶,跌倒導致壓迫性骨折,現在在家臥床3個多月了,請問能怎麼要求賠償,謝謝。
陳正新(進階會員) 2023-08-12 09:10:06
爸爸中風後入注護理機構,一個多月,機構護理師未注意,有外勞看護,造成我老爸,長時間低血糖昏迷,送醫急救,現在還在昏迷,這如追責,機構失職呢?,如何取証,謝謝您。
陳正新(進階會員) 2023-08-12 09:19:22
老父親入住長照機構,護理師的疏忽,造成老父親長時間低血糖昏迷,請問如何取証,和追究之責
黄春明(進階會員) 2023-09-05 20:59:10
媽媽住在安養中心,最近一個月內,從床上跌下來兩次,機構護理長說是媽媽咬斷手腕綁束帶,才會發生跌下床的事,並沒有提供任何未來防止同樣事情發生的做法??請問身為家屬,我們可以如何確保媽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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