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照機構服務的人員可能面臨各式各樣的法律風險,可以分別由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討論:(見圖1)

資料來源:鄧湘全 / 繪圖:Yen
一、行政
(一)設置
在設備方面,規定包含樓地板面積、衛生設備要求、護理設備要求、走道寬度、空調設備、專用斜坡道[1]等。例如欠缺無障礙設施,導致受照顧者傷亡,機構就可能會有責任。
人力方面,有規定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照顧服務員等人數[2]。
(二)營運
1. 設立
我國絕大多數「老人福利機構」是私立的。私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時,應向地方政府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3個月內登記為財團法人。不過我國近9成的老人福利機構都屬於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小型」老人福利機構[3]。
2. 營運
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家屬簽立書面契約[4],機構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5]。
(三)長照機構評鑑
長照機構依類型適用不同的法律,分別有評鑑的規定[6]。若評鑑結果不合格,可能被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處以罰鍰、停業處分等,最嚴重可能勒令解散或廢止許可。
(四)長照人員資格
依2016年新上路的「長期照顧服務法[7]」 ,擴大要求「照顧服務人員」須有法律規定的資格[8]才能擔任。
二、刑事
長照機構入住者大多健康狀態不佳,因此從業人員會碰到的大多是因為疏於照護入住者導致意外發生的刑事責任,舉例如下:
(一)不當使用約束帶
機構於照顧須使用約束帶的病人時,沒有經常變換姿勢,使病人形成褥瘡,可能違反刑法過失傷害罪[9]。
(二)未配置足夠的護理人員
機構於一名護理人員請假時,未即時派遣其他護理人員值班,此時一位入住老人爬樓梯時不慎跌倒死亡,可能違反刑法過失致死罪[10]。
(三)輪椅傾倒
護理人員未注意到入住老人的孫子意外拉動到輪椅,使該老人連人帶輪椅傾倒,頭部受傷後送醫不治,可能違反刑法過失致死罪。
三、民事
(一)入住者、家屬對機構可能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機構負責人及照顧人員若因疏於照顧導致入住者受傷或死亡,此時機構負責人及照顧人員就要對被害人或家屬負損害賠償的責任[11]。
每個個案情況不同,需要依證據論斷損害的嚴重程度,來決定請求賠償的範圍。例如:是否增加照護或醫療的費用?精神痛苦程度如何(慰撫金)?被害人或家屬可準備證據後與機構協商,並視機構處理的態度,決定後續請求的強度。
(二)機構對入住者、家屬可能請求契約責任
常發生的情形有入住者或家屬積欠對機構的費用,因此機構可依據契約請求入住者或家屬支付這筆費用。機構得依照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12],確定後具有民事執行力,不必直接對簿公堂。
註腳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4、5、6條。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8條第1、5項:「
I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置專任業務負責人一名,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善盡業務責任;並配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負責辦理護理業務及紀錄。
二、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
三、照顧服務員: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
……
V 第一項第二款社會工作人員,每聘僱四人,至少有一人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第三款照顧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其人數不得超過我國籍專任照顧服務員人數。」 - 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 老人福利法第38條:「
I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II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III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
契約內容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老人福利法第39條第1項:「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 例如衛生福利部2017年5月發布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 長期照顧服務法。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I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II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請問我該如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