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心臟病幼童,為治療蛀牙而至B醫院進行口腔手術。手術結束後,A未移除氣管內管,送入小兒加護病房觀察照護。因氣管內管滯留在口腔太久,有發生併發症的風險,因此C醫師在觀察A生命徵象穩定與身體檢查確認A無氣胸後,拔除A的氣管內管。但拔除後,A隨即發生呼吸困難,雖然經過急救,A仍因缺氧過久而成為植物人,最後不治死亡[1]。
鑑定報告認為,C醫師的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之處。面對這樣的情況,法院會如何判斷醫師是否已盡必要之注意,有無構成過失呢?
註腳
A是心臟病幼童,為治療蛀牙而至B醫院進行口腔手術。手術結束後,A未移除氣管內管,送入小兒加護病房觀察照護。因氣管內管滯留在口腔太久,有發生併發症的風險,因此C醫師在觀察A生命徵象穩定與身體檢查確認A無氣胸後,拔除A的氣管內管。但拔除後,A隨即發生呼吸困難,雖然經過急救,A仍因缺氧過久而成為植物人,最後不治死亡[1]。
鑑定報告認為,C醫師的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之處。面對這樣的情況,法院會如何判斷醫師是否已盡必要之注意,有無構成過失呢?
註腳
註腳
陳聰富(201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頁307-367。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吳振吉(2017),〈醫療行為之過失認定──簡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之「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69-85。
廖建瑜(2017),〈醫療水準與醫療慣行之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86-95。
湯文章(2018),〈醫療常規與醫師的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6期,頁137-142。
周吉麒(2019),〈民事醫療過失之判定──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月旦醫事法報告》,33期,頁153-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