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受照護者的家屬失聯,扶養費應該由誰負擔?長照機構可以單方終止契約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5

案例

於長照機構入住的年長者A,有一兒子B及女兒C。C與機構簽約讓A入住,費用方面,家屬每月需自付部分負擔。剛開始幾年C均會到機構繳交部分負擔,但後來因C自身的經濟因素,逐漸拖延繳費。機構向B協調後,才發現C拿了B的錢卻未前來繳費。後來,機構以公文正式提醒B及C出面溝通及繳費,卻雙雙失聯,A的安養相關決策聯繫及安養費用積欠問題均陷入困境。

本文

長照機構受照護者的家屬失聯問題,可以由兩個面向切入討論:(見圖1)

 

圖1 長照機構受照護者家屬失聯時......||資料來源:鄧湘全 / 繪圖:Yen
圖1 長照機構受照護者家屬失聯時......
資料來源:鄧湘全 / 繪圖:Yen

一、扶養費用應由誰負擔?拖欠時,如何處理?

(一)扶養費用之分擔

1. 子女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

再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對父母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那如果有多位子女時,子女之間如何分擔扶養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亦即,依各個扶養義務人間的經濟狀況(如工作收入、職業內容等)、負擔程度(如已婚未婚、債務多寡、是否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1],多方考量來判定扶養負擔的比例[2]

2. 配偶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彼此之間負有扶養義務,順位與子女是相同的[3]。所以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可能由配偶負擔扶養費用;在有配偶跟子女的情況下,也必須要各自依照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4]

(二)扶養義務人拖欠費用問題

在本文案例中,機構已經已正式公文通知B及C出面溝通、繳費,如果B及C仍不出面繳清費用的話,機構有權終止委任契約(詳見後述二、)。此時,可能也意味受照護的長者A有遭到遺棄的情形。

為避免受照護長者流落街頭,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有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或是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或生活陷入困境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因此,在本文案例中,政府[5]得介入將長者A予以適當短期的保護及安置。

就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先由政府機關支付,再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通知長者的配偶、子女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60日內償還,如逾期未償還,主管機關可以行政執行[6]。如果老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無法負擔費用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減輕或免除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的費用[7]

二、長者家屬失聯時,機構可否單方終止契約?

按照「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8]」、「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8條的規定,如果欠繳費用,經扣除保證金二分之一後,經機構催告而應負擔費用的人仍不補足時,機構得終止契約;或是在無保證金的情形,訂契約人積欠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時,經機構催告仍未繳費,依契約範本第16條第2項第3款,機構得終止契約。

不過,機構在終止契約後,仍須通報地方政府依前述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2條安置,在尚未安置之前,機構仍須繼續照顧長者[9]

註腳

  1.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便認為未婚,沒有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人,撫養母親時,與其他手足相較,應分擔較高比例的費用。
  2.   民法第1118條又有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也就是,如果子女因為要扶養父母而陷入經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因為父母屬本條但書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而得減輕子女的義務。
  3.   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4.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5.   例如在臺北市政府,由臺北市政府社會福利局老人福利科負責處理。
  6.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7.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8.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八(一)、(四)3.:「
    八、機構終止契約要件
    (一)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機構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消費者補足。消費者逾期仍不補足者,機構得終止契約。……
    (四)消費者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構得終止契約:……
    3.如無保證金時,消費者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機構催告,仍未繳費。」
  9.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十八:「
    十八、契約終止受照顧者之處理
    契約終止後,受照顧者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原因者,機構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機構仍須繼續照顧。」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條:「
    本契約於養護(長期照護)關係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甲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通知乙方及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乙、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者,以為丙方之利益為限,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林正彬(一般會員) 2023-04-29 09:51:42
您好,不好意思,有些問題想請教,我是單親,家中成員只有我跟媽媽,媽媽目前年紀已經74歲了,因身體已無法自理,目前入住安養機構,但因為我跟媽媽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所有花銷都是我在支出,但我月薪一個月4萬初,安養機構費用每個月都3萬多,已經嚴重影響到我自身的經濟,請問我可以向哪個單位求助?
這是我的信箱 : pp6320442@gmail.com
署名 : 阿彬
再麻煩撥空解答,我已經快被每個月支出壓垮了,拜託了,萬分感謝。
鄧湘全(認證法律人) 2023-12-18 16:37:11
您好:
長照相關經濟上之問題,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請求支援,社會局會考量有無中低收入戶資格,此部分也可以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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