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管教學生卻吃上官司?─老師管教權與學生權利的衝突


文:林博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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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家長與孩子們對於自身權利保護的意識逐漸抬頭,教師的威權色彩已經淡化許多,學生權利的相關保護制度也愈趨完善。然而,許多一線教師在教學及學生衝突現場中覺得愈來愈「管不動」,甚至動輒得咎,最終被迫採取保守且防禦性的教學,只求自己不要公親變事主。

本文會簡單介紹:究竟教師違法的處罰有哪些?有哪些合法的管教措施?以及如何在新興制度環境下面對管教權以及學生權益的衝突[1]

一、教師違法的處罰有哪些?

(一)體罰

所謂體罰,依照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2],指的是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的目的,對學生的身體施以強制力,或者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受到身體痛苦或身心侵害的行為,不論是教師親自實施、責令學生自己實施、讓第三者(比如其他學生)實施都算是體罰,常見的體罰類型包含:打手心、打耳光、半蹲、青蛙跳、交互蹲跳等等[3]

體罰是教師絕對不可以踩到的底線之一[4],不僅會被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懲處[5],甚至可能被解聘[6],而且若伴隨羞辱、控制等,且持續性發生,造成學生精神、生理上的損害而影響正常生活,還會構成師對生的肢體霸凌行為[7],後續還有可能面臨相關的民、刑事責任[8]

(二)霸凌

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9],霸凌行為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等方式,對他人故意進行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的進行,常見的師對生霸凌態樣例如前面說過的肢體暴力,以及辱罵學生、故意排擠特定學生等等。

霸凌和體罰一樣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同樣會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懲處[10],甚至可能被解聘[11],且須接受霸凌相關的調查程序[12],若霸凌行為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或刑事犯罪,也同樣會面臨相應的民刑事法律責任[13]

(三)不當管教,例如:罰錢

另一種教師違法的處罰措施是不當管教,指的是教師的管教行為,違反輔導管教的相關法令,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14],若教師不當管教,也會被依教師法等規定懲處[15],以下舉例說明幾個常見的不當管教措施:

1. 教師不可以對學生罰錢

依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16],教師不能以對學生的財產權侵害作為輔導管教的手段,最常見的就是罰錢,但如果學生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教師要學生依法賠償,則不在此限[17]

2. 教師不可以違法沒收學生東西

另外一種常見情況就是教師沒收學生的東西,法律沒有賦予老師可以剝奪學生物品所有權的權利,在教育現場俗稱的「沒收」,在法規中稱為「暫時保管」,大致可以分為以下情形(表1)[18]

表1:教師可以暫時保管學生的哪些物品?
類型 舉例 教師合法的處置方式
違法物品 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及施用器材等 教師必須盡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違禁物品

化學製劑或其他可能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危險物品、猥褻/暴力的書、圖片影像、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健康的物品等

教師必須將違禁物品交由學校暫時保管,由學校依情節通知家長領回。但若學校認為違禁物品有依法沒收或沒入的必要,必須通知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其他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安疑慮的物品 手機、鞭炮、在非課堂中或不當使用技職專業課程工具(如:餐飲科刀具、汽車科的板手等等) 教師可暫時保管,但必須在沒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安時,還給學生或通知家長領回。
作者自製。

如果教師暫時保管的學生物品不屬於以上範圍,或者沒有依照規定處置、還給學生或通知家長領回,則教師可能構成不當管教行為。

3. 連坐罰

依照注意事項規定[19],教師不可以因個人或少數人的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也就是一般熟知的連坐罰。如果教師有連坐罰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不當管教。

(四)其他違法處罰

除了前面提到的幾種違法處罰外,若教師的不當管教行為涉嫌公然侮辱、恐嚇、強制等刑事犯罪,又或者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行政法規[20],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那麼教師也可能受到懲處[21],甚至解聘[22]

二、原則上合法的管教措施有哪些?

(一)合法的管教措施

很多人質疑教師是不是完全沒有管教學生的空間,但在注意事項中其實有明文規定教師可以合法採取的管教措施,包含[23]

  1. 適當的正向管教。

  2. 口頭糾正。

  3. 調整座位。

  4.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 通知家長協助處理。

  7. 要求完成未完成的作業或工作。

  8.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 要求課餘從事與管教相關的措施(例如要求破壞環境的學生打掃環境)。

  10. 限制參加課外活動。

  11. 留置學生課後輔導。

  12. 要求靜坐或站立反省。

  13. 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不可以超過兩堂課)。

  14. 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等等。

(二)合法的管教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然而,即使是採取合法的管教措施,在實施時,教師仍然要注意不能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

  1. 採取的管教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輔導管教的目的。

  2. 在有多種能達成目的的措施可以選擇時,必須選擇對學生侵害最小的一種。

  3. 採取的管教措施造成的損害不能與管教目的的利益明顯失衡,並且要與學生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相當,否則仍有可能構成不當管教。

例如在注意事項的不當管教舉例中就明確提到,如果讓學生站立反省每次超過一堂課或每日累計超過兩小時,會構成不當管教[24]

三、遇到緊急情況或管教無效時怎麼辦?

(一)不會處罰教師在緊急情況之下的強制措施

如果發生學生攻擊教師或他人、自殺或自傷等等緊急且嚴重的情形,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注意事項都有明確規定教師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教師不會因此被處罰[25]

(二)管教無效可以要求學校行政單位協助

另外,如果教師採取合法管教措施,但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且妨害教學現場活動,教師可以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並可安排學生在輔導室、圖書館或其他適當場所予以輔導管教。在情況急迫,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時,可以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26]

四、結論:怎麼避免踩到管教權紅線?

在教育法規日趨龐雜,教師管教行為被嚴格放大檢視的規範下,建議教師們可以抽空詳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這兩部規範,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熟悉明文規定的違法管教型態(如體罰、霸凌等)並且絕對避免此類行為。

(二)實施合法管教行為時,注意保持理性,面對不服管教者應向校方回報。

(三)熟悉依法可以強制介入的緊急情況,並在臨機應變的同時向校方回報。

若是因為管教行為而遭到學生或家長投訴,面臨校事會議或教評會處分時,建議教師們仍要尋求律師的協助,妥善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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