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可以兼職嗎?

文: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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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02-25 ‧ 最後更新:2022-12-19

本文

公立學校的老師在下班後可以利用課餘時間兼職嗎?如果要兼職的話有哪些要注意的事情呢?本文簡單整理相關法規,向讀者介紹。

一、以有沒有兼任行政職務來區別

學校編制內的教師能不能兼職,會因為老師在學校有沒有兼任行政職務而適用不同的規定(整理如圖1)。

(一)有兼任: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大法官曾在釋字第308號解釋中表示,在公立學校中擔任教學和研究工作的老師,和公務員服務法中依法令執行職務並服從長官監督的公務員並不相同,所以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1]

但大法官也認為,如果是兼任行政職的教師還是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2],因此身兼行政職的教師在兼職方面也會受到較嚴格的限制。

(二)未兼任:適用其他法規

至於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雖然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但還是要遵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教育部頒布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圖1: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與適用法規的關係||作者自製
圖1: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與適用法規的關係
來源:作者自製

 

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3],原則上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了依法令規定外,也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如果想要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是在非營利團體工作,則應該得到服務機關的許可。

簡單來說,在學校身兼行政職的教師可以兼職的範圍僅限於「依法令兼職」、「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非營利團體工作」,以及「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研究工作」。

三、未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未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兼職,則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的規定辦理: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雖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但過去教育部有函釋指出,兼職是指教師從事本職以外的工作,如果只是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而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就不算是兼職的範圍[4]

(二)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這部分則有相當繁瑣的規定,整理如下:

1. 範圍限制[5]

除了規定教師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外;也明確規範了教師得兼職的範圍,主要為政府機關和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或是和政府機關或學校有一定關聯的營利事業。

2. 職務限制[6]

教師的兼職應該要和他的教學或是研究領域專長有關,即便符合上述的範圍限制,仍有職務上的限制。此外,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的職務,也不能擔任私立學校的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3. 時間限制[7]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業,授課時數仍應符合校內基本時數,且每週兼職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

4. 事前核准[8]

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但也規定部分不需要經過學校事前核准的兼職事務,主要是不涉及商業且非常態性的演講或授課,以及和政府機關有關的非常態性工作。

5. 不得核准[9]

如果有部分情況,學校對於教師的兼職申請應該不予核准。像是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或是兼職可能危害教師或是學校形象,或可能會洩漏公務機密或是徇私舞弊,又或是可能違反教育中立等情況,教師就不可以兼職。

簡單來說,依照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是可以兼職的,但兼職應以與教學、研究有關,並以政府機關、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等範圍為原則。

四、想兼職?這些情形教育部怎麼說?

公立學校的教師做哪些事算兼職,或是這到底符不符合教師的兼職範圍,教育部有過許多函釋。最常見的情形是,正式教師不能在外兼任家教、補習班老師[10]。此外,以下整理部分老師們可能較常遇到的其他狀況加以說明:

(一)經營網拍

如果是單純販售個人二手物品就不算具有營利性質,但如果具有規度謀作(就是經營的意思)性質[11],例如架設網站買賣物品,就屬有營利性質,依法不可以經營[12]

(二)多層次傳銷

如果只是多層次傳銷的消費者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加入多層次傳銷的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的業務,從中抽取傭金或獎金,那就屬於具有規度謀作性質的商業行為,老師不可以從事這種工作[13]

(三)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

教師出版個人書籍、作品或參考書[14]都不算在兼職的範疇中,但不得有營利目的或是商業宣傳行為[15]。具體來說並不是指老師們出版書籍或作品不能收受報酬,而是不能夠參加出版社舉行的商業宣傳活動,也不能以此投入商業組織的經營。

(四)編纂教科書

既然出版參考書都可以,參與教科書的編纂當然也沒有問題。教育部認為,為了讓教科書更符合教學現場的需求,最好要有老師參與編輯,但一樣要注意不能參與出版社的商業行為、不能與職務牴觸。如不能參與教科書的編輯,卻又同時參與學校的選書作業[16]

(五)外送員

教育部並沒有說明教師能不能兼職外送員,對照規範比較嚴格的公務員,銓敘部認為如果公務員在下班時間偶爾以按件計酬的方式賺取薄利,不構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17]。同理,如果教師在下班時間兼職外送員,應該也是沒有問題的。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2.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理由書:「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3.   公務員服務法中的兼職規定,如: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2項:「
    I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II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I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II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
    I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II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4.   教育部104年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2015/6/1)。
  5.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
  6.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
  7.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7點。
  8.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
  9.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
  10.   教育部決議「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參考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平台(2012),《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
  11.   廖恒藝(2022),〈法律規定當了公務員就不能「規度謀作」,到底不能幹嘛?〉,《法律白話文運動》。
    銓敘部(90)法字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2001/5/18):「『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
  12.   教育部102年臺教人(二)字第1020003323號函(2013/1/10)。
  13.   教育部101年臺人(一)字第1010003702A號函(2012/1/17)、銓敘部90年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2001/1/11)。
  14.   臺教國署105年人字第1050061052號函(2016/6/7)。
  15.   教育部104年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2015/6/1)。
  16.   教育部101年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函(2012/12/13)。
  17.   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電子郵件(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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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3-26 21:26:55
請問國小老師若自行開設成人或小孩心靈成長團體相關課程(例如情緒教育),或是一對一諮詢課程,是可以的嗎?如果可以,非常態性的開課,是什麼意思呢?一個月一次算非常態性嗎?
是不是不能去設立公司行號營利的意思?
LU0015237(一般會員) 2023-06-27 15:22:30
請問若非行政職的教師
是否可與家人一起於蝦皮 雅虎商城等平台販售商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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