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而受損害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損害[1]。雖然是附帶民事訴訟,但原則上會由刑事庭審理[2],除非刑事庭認為案情複雜,自己審理會影響到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那就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專業的民事庭[3]。
而當民事庭認為原告(這邊是指被害人)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程序規定時,能否讓原告補正呢?對此,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一說認為不能補正[4],但也有見解認為,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及相關權益,可以補正[5]。因為這2種見解的結論完全相左,也造成了裁判上的歧異,不過在大法庭制度上路後,這個問題已經有了統一見解,那麼現在究竟要採行上述哪一種說法呢?
註腳
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系列文章中有提到,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有2種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
因為判例和決議都是司法權下的產物,卻有僭越權力分立、觸及立法權等疑慮,因此我國於2018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改以「大法庭」制度來取代判例和決議制度。
雖然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但大法庭完全不是審級制度的一環!大法庭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避免判例和決議凌駕於抽象法規範之上,所以大法庭只針對「法律問題」作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換句話說,大法庭只是以裁定的方式公布針對法律問題所作出的最終結論,案件最終還是必須由提案庭自行審理並作成裁判[2](見圖1)。
民、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最高法院法官共11人,包含:審判長1人[4]、提案庭法官1人、票選法官9人[5]。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只有法官9人,包含:審判長1人、提案庭法官1人、票選法官7人[7]。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8],所以要由具法律專業的律師當代理人或辯護人來進行[9]。
碰上專業法律問題時,大法庭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的聲請,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陳述其法律上意見[10]。
之所以會有法律爭議就是因為有各種不同意見的存在,而大法庭法官於評議時,如果認為自己的法律意見與多數見解不同,可以記明於評議簿,並提出不同意見書[11](就像憲法法庭也會有不同意見書[12])。
要注意的是,若有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庭也必須將該不同意見書連同裁定一併送達給當事人[13]。
大法庭不算是常設組織,必須有人提案,大法庭才會開啟。而如果遇到以下2種情況,即可向大法庭提案,請求大法庭作出見解:
針對特定法律問題,在先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中已經存有2種以上不同見解;或是法官這次想要採用的見解跟過去一貫的見解不同時[15],就可以向大法庭提案。
舉例來說,某一法律爭議存有甲說和乙說兩種不同見解,不論承審法官採取何種見解,歧異仍會繼續存在,因此就有向大法庭提案,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的必要。
法律見解如果有促成法律續造的價值,或屬於新的、重大且普遍的爭議,就有讓大法庭統一見解的必要[17]。
例如:新法或新制度上路,想必還有許多適用上的疑義必須一一釐清,此時承審法官如果認為有統一見解或是確定相關概念的必要時,即可向大法庭提案。
除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個案的審判庭可以提案[18]外,當事人自己也可以聲請提案[19],但要注意的是,因為大法庭只討論法律問題,又必須行言詞辯論[20],具有高度專業性,所以民眾想向大法庭提案時,民事、行政事件的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應委任律師為辯護人[21]。
大法庭裁定與判例、決議的最大差別就在於「拘束力」的限制範圍。
在過去,判例和決議原則上具有「通案」的拘束效力,所以儘管是不同個案,都可能受到同一個判例和決議見解的限制。但是,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只會拘束提案庭正在審理的這個單一案件。
而且提案庭也必須依據大法庭裁定來判決,不能認為大法庭的見解跟自己相左或是與預期不符,就拒絕適用[22]。
附帶一提,雖然大法庭裁定沒有通案拘束力,不過未來如果有其他法官或當事人,不認同之前大法庭裁定的見解,想要改採其他見解(此時就會形成前述「法律見解有歧異」的情形),就必須再次提案開啟大法庭程序以處理歧見[23],所以實際上大法庭還是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回到本文案例,究竟民事庭認為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程序規定時,能否讓原告補正呢?
雖然過去存有爭議,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已作出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24]),以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等理由,採取肯定說的見解,也就是可以補正。如此一來,就順利解決了數種爭議併存的窘境。
楊舒婷(2022),《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