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從事法律工作,但不是法律系畢業怎麼辦?——簡介書記官

刊登:2018-12-07・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考試資格與管道

如果有志任法律專業職位,但是又非本科系畢業怎麼辦呢?還有一項司法考試叫做「書記官」,分成司法三等考試和司法四等考試,但是要注意司法三等考試的書記官稱為二等書記官,不是直接叫三等書記官;而四等考試的稱為三等書記官[1]

(一)

司法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報考需備大專以上學歷;司法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報考需備高中職學歷[2],兩者都不限於法律相關科系的本科生報考。

(二)

通過司法考試滿3年後,可以取得考司法官的資格;任職滿4年可以報考律師執照[3],不失為非法律本科生成為司法官、律師的管道[4]

二、工作內容

(一)

雖然考試職稱叫做法院書記官,但是通過考試後有可能分發到法院或是檢察署。

(二)

書記官配置上最多的是紀錄科書記官,如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等,有很大一部分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去開庭,打字記錄開庭內容。在紀錄科常見的配置[5] 是書記官配合一位法官,組成一個叫做「股」的小工作單位,所以如果遇到合作良好的法官,工作起來會相對愉快。書記官直接對該股法官負責,處理法官交辦事項,各個書記官間比較不會有工作分配不均等職場常見問題。

(三)

一般來說,刑事紀錄科的書記官因為刑事訴訟中有交互詰問證人的程序,比較要求打字速度,一開始開庭會有點壓力。不過紀錄科配合開庭的書記官有額外的紀錄費,在薪資上會比單純做行政的書記官高。

(四)

其他工作內容像是保管卷證、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處理法官批示的事項、發函函詢、送鑑定、調病歷、調取贓證物,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

(五)

另外,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也不少數,工作會需要外出出差,譬如查封、指界。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

三、薪資

坊間補習班關於書記官薪資的介紹其實高估了。因為四等司法考試的三等書記官相當於普通考試,職等是從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6]開始,本俸並不高,但司法行政類有額外的司法加給,再加上前述紀錄費、加班費等,大約實領4萬初;三等司法考試的二等書記官則大約有5萬5千元左右。

註腳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1款第7目、第2款第1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
    一、三級考試:……(七)法院書記官。……
    二、四等考試:​​​​(一)法院書記官。」
    法院組織法第22條:「
    I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II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考試應考資格表
    「三等考試-職系: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官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以上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職系: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官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第3款:「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4.   詳細可參考考選部網站
  5.   記錄科也可能會有沒接股的書記官,人數很少,是非常態的情況。通常是留作預備人手(譬如有人請育嬰假),有的法院人手太少就沒有配置。
  6.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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