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A與B已經簽訂的書面契約約定:「本契約的變更,須經過A、B雙方的同意,作成書面,並蓋章或簽名。」後來,書面契約的內容經塗改,但塗改處只有A的蓋章或簽名,則塗改處的內容是否有效?
例2:如果例1中的約定內容為:「本契約的變更,須經過A、B雙方的同意,作成書面,並蓋章或簽名,否則無效。」則結論有無不同?
例3:A與B簽訂書面契約,但未約定契約的變更,須用一定的方式。後來,書面契約的內容經塗改,但塗改處只有A的蓋章或簽名,則塗改處的內容是否有效?
書面契約[1]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蓋章或簽名,其效力為何,依「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而有不同:
依民法166條規定,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在該方式完成以前,推定契約不成立[2]。此「推定」為法律上的推定[3],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反證推翻[4]。
在例1中,如果A可以證明契約約定一定方式的目的為保全證據(即證明當事人所同意的內容為何),且A、B確實有同意塗改,則不會因為只有A蓋章或簽名,不符合約定的一定方式(即雙方蓋章或簽名),就影響塗改處的效力,也就是說,塗改處的內容有效[5]。
但在例2中,契約已明確約定未經A、B雙方蓋章或簽名,無效。所以,法院很有可能認為契約約定「一定的方式」為變更契約的要件,而不是在保全證據,故B沒有在塗改處蓋章或簽名,塗改處的內容無效[6]。
在例3中,A與B並未約定契約的變更,須用一定的方式,所以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7],原則上只要A、B均同意該塗改處的內容,對A、B就有契約的拘束力,但因塗改處只有A的蓋章或簽名,所以若B爭執未同意塗改處之內容,原則上A對「雙方均同意」須依法負舉證責任[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