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蓋章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依照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1],其實簽名與蓋章在法律上有一樣的效力,而且是以簽名為主,蓋章為輔。
在訴訟的證明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2],簽名與蓋章也具有相同的證明效果。只要文件上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法院都會推定文件的真實性。
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遺囑」,蓋章與簽名效果就不一樣,我國有些法院認為只有簽名才有效,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簽名的話,遺囑可能就沒有法律效力[3]。
依照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4],如果當事人用按指印或是書寫其他符號來代替簽名、蓋章,必須經過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是本人所做,才會與簽名有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說,如果選擇按捺指印,文件上還要有另外兩位證人的簽名。
例如,A年幼時沒有受過教育,不會寫自己的名字,某日要出售自已鄉下的土地,由於法律要求不動產買賣要書面契約,A可以選擇按壓指印,再找兩個見證人在買賣契約上簽名以證明是A本人按印,也能達成簽名的效果。
在訴訟的證明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按指印也與簽名、蓋章有相同的證明效果。
依照票據法第6條規定[5],票據上的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而對於可不可以用按指印取代簽名,我國最高法院認為,因為票據法沒有說可以用指印代替簽名或蓋章,就不能用指印來代替[6]。
因此,簽名、蓋章與按指印在多數契約可以自由選擇使用,不過如果涉及本票、匯票、支票的票據簽名,只能用蓋章代替,不能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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