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8歲、未婚,尚就讀高三的A,考取駕照後隨即購買一部機車,在尚未牽車時被母親B知道,B不同意A購買機車之行為,A向B表示其已滿18歲,可以自己購買機車。試問,A真的可以自己購買機車嗎?
滿18歲、未婚,尚就讀高三的A,考取駕照後隨即購買一部機車,在尚未牽車時被母親B知道,B不同意A購買機車之行為,A向B表示其已滿18歲,可以自己購買機車。試問,A真的可以自己購買機車嗎?
很多人以為滿18歲就是成年,什麼事都可以自己做主,事實上,18歲是在刑法上須負完全責任[1],在民法上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的成年是滿20歲[2]。換句話說,18歲是個犯罪要自行承擔所有刑事責任,但訂契約還是要看法定代理人臉色的年紀呢。
滿20歲為成年,在民法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又再區分成(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但未滿20歲,與(二)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圖1);但是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結婚,則是完全行為能力人[3]。
案例中的A,18歲又尚未結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除非是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年齡身分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形,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4]。
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法律行為效力,須區分屬於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單獨行為,無效[5];契約行為,效力未定,也就是在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前,這份契約的法律狀態還不能確定是有效還是無效,若承認則有效[6],若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A與車行訂立機車買賣契約,屬於契約行為,B事後不同意A買機車,契約確定不生效力,此外,A還在高三就學中,購買機車需要支付金錢,負擔契約義務,並不算純獲法律上利益,且一般來說也不是高中生日常生活的必需物品,並非民法第77條但書法律行為可以不用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所以A是無法自行購買機車的。假使A已把錢給車行,車行需要把錢還給A,若車行不還錢,會構成不當得利;相對地,A也不能向車行主張把機車交給自己。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