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
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
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1],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解釋文,也會說明法條違憲的理由以及大法官們的見解。以前面提到的通姦罪為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就說明,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依照這則解釋文,自解釋公布後,刑法中的通姦罪名將不再有效[2]。
大法官解釋法令,一般來說會宣告法令合憲或違憲,然而法令違憲可能有各種不同的結果[3],本文主要將討論「立即失效」與「定期失效」兩種狀況。(見圖1)
最理想的狀況是,法令被宣告違憲時,應該要溯及地失效,將該法令視為一開始就不存在,這樣可以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機關繼續適用違憲的法律,反而侵害人民權利[4]。例如通姦罪,大法官認為該罪所要保障的婚姻關係與憲法所保障性的自由相互衝突[5],且限制過於嚴苛不具有目的正當性,所以為了回復保障人權的狀態,宣告該法條失效[6]。
定期失效作為解釋效力原則的例外,其用意在於預留修法空間,避免造成過渡時期無法可用,或是司法混亂的狀態。在實現符合憲法所維護的社會正義時,也應該將憲法上法律安定性的要求納入考量,在涉及到已經裁判確定、執行完畢的案件,更有考慮法律秩序安定性的必要[7]。因此在例外情形中使得違憲的法令繼續有效,給予過渡期間來權衡法正義與法安定間價值的衝突[8]。
故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會明確失效的時間點,時間到了之後該法才會失去效力,換言之,在大法官指定的時間之前,違憲的法令仍然是有效而必須據以實施的。但這樣會產生違憲法令繼續有效,但和憲法秩序衝突的矛盾狀況[9]。大法官後來也針對定期失效之後的法律救濟問題作出解釋[10]。
如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即為定期失效的例子,該解釋是關於寺廟條例過度限制宗教處分財產,所以過度妨礙了宗教活動自由,所以該條例違憲部分,最晚在解釋公布後2年期滿時失效[11]。又如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認為,以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通訊監察書並不是由中立客觀的法官核發[12],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具有不受國家或他人侵擾的秘密通訊自由[13],所以應該於解釋公布後,最晚在新法施行時失效[14]。
前面提到的立即失效以及定期失效,是就失效的時間面向進行討論。而大法官宣告違憲時,有時候會針對釋憲範圍的其中一部分宣告違憲。由於法規違憲時可能僅涉及條文中的部分內容,或是適用範圍中的某一個類型違憲,因此只需要針對法條的部分內容宣告違憲、無效就足夠了。
如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15],即針對當時的民法第1089條[16],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的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方行使的部分,與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不符而違憲;而1089條的其餘內容,如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這部分則不受影響[17]。
綜上,一個法條違反憲法的話,也可能會因為法安定性的考量,並不一定會立刻被宣告無效,而有可能是限期失效。同時,也可能因應聲請釋憲的內容,大法官不會宣告全部無效,而是部分無效。
註腳
法操司想傳媒(2017),《釋憲程序:大法官怎麼審?會有幾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