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瞭解什麼是目的解釋前,必須先知道什麼是「法律目的」。所謂法律目的,是指貫穿整部法律的指導原則,用來確立整部法律所要保護的秩序[1]。簡單來說,所有的法律,都有它想要實現的目的,以及想要保護的秩序[2]。法律目的具有多種層面,有具體的規範目的(如規範特定行為[3]),也有抽象的規範目的(如經濟效率[4]、公平正義),必須視情況探詢、斟酌[5]。
目的解釋,就是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6]。詳細來說,所謂目的解釋,又稱為「目的性解釋」,是指探知法律規定背後的規範目的,並以該規範目的作為解釋依據的解釋方法。藉由目的解釋,可以解決法律條文規定的不完整時可能難以適用的問題,也可以消除法律條文間的規範衝突或矛盾[7]。
法律目的應如何探求,要依情況而定:有的法律的目的本身就明確規定於條文中[8];也有的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也可以從法律名稱中尋覓它的目的[9];更有法律無明定、卻也無法從法律名稱中查知其目的,而僅能透過「逆推法」來挖掘的狀況[10],也就是利用已經知道的個別或多數規定所要實現的「基本價值判斷」,回推整部法律所要追求的法律秩序[11]。當然,法律目的也可以透過該法律的立法理由來推敲[12]。因此,解釋法律時必須要思考的是:「為什麼要有這部法律,它的目的是什麼[13]?」
這個案例,起因於房屋租金是否過高而違法、承租人不用支付的爭議。簡單來說,A跟B簽訂租賃契約,向B承租商業大樓用來經營KTV,約定前3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52萬元,此後每年調高5%。
之後,B將此大樓出賣給C,並約定由C繼續接續前面的租賃契約。事後,A認為依據土地法第97條規定[15],房屋的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總價年息的10%,這個租賃契約的租金已經太高、顯然已違反土地法的強制規定,因此主張租金超過10%的部分不用支付,為此A提出民事訴訟,案件最後來到最高法院。
本案例的重要問題就是:土地法第97條所說的「房屋」是指什麼?最高法院在這則判決中透過目的解釋,確立了土地法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認為,土地法第97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讓處於經濟上弱勢的承租人沒有地方可居住,產生居住問題,因此國家介入限制租金上限,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但是,若承租人用來營業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則跟本條的法律目的無關;且商業經營還有建造、維修、稅捐等成本,與一般住宅不同;況且商業經營也有獲得商業利益,更沒有立法限制的必要,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回歸巿場機制,來決定租金多寡。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法律目的,土地法第97條乃保障一般住宅而非商業經營,所以房屋只限於供居住的房屋,而不及於租來商用的房屋。既然A向C承租大樓是為了經營KTV而非一般居住使用,則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的規定,無從主張超過年息10%部分的租金違法。
這個案例的法律爭議,是「清算中的公司應該由誰向公司董事提出訴訟?」在一般的公司經營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17]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乍看之下,清算時似乎也應由董事長代表向公司提出訴訟。
但應該注意,公司法同時於第213條規定[18],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的人來代表,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董事長代表公司時,董事間會有循私的舉動。因此,一般的情況,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的人來代表,立法者已有決定,並沒有疑問。
但若公司處於清算階段,應由誰向公司董事訴訟,就會有疑問了。因為於清算階段,依照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19]規定,除非法律或章程有其他規定,不然原則上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且公司法第324條[20]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的範圍內,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
最高法院認為,若清算中的公司想要對董事提出訴訟,則按照公司法本來規定,應該由清算人──也就是董事自己提出,那麼這樣董事對董事提出訴訟,也很難避免循私的舉動,因此按照目的性解釋,不應該由清算人向董事提出訴訟,而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的人代表公司向董事進行訴訟。
註腳
王澤鑑(2020),《民法總則》,第5版。 楊仁壽(2006),〈法學方法論〉,《日新法律半年刊》,第7期,頁19-28。 王志誠(2013),〈商法解釋之方法:以實務案例為探討〉,《全國律師》,第 17 卷第11期,頁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