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參加比賽得獎,主辦單位可以因為小孩未成年而拒絕給獎金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謝佳恩(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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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高中為了增加學校知名度,舉辦了熱舞比賽,並邀請全國所有國中學生參加,A高中除了聘請專家擔任比賽評審外,還提供第一名優勝者新臺幣(下同)3萬元獎金。年僅15歲的國中生B聽聞這個消息後,在明知父母反對他參加熱舞比賽的情況下,私下參加了這個比賽。結果,B被評選為第一名。A高中事後得知B的父母並不同意B參賽,以B未成年為理由拒絕給付B獎金,請問A高中有沒有道理呢?

一、提供獎金的比賽是一種優等懸賞廣告

(一)什麼是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是指用報紙刊登、電視轉播、網路張貼等[1]廣告的方式,表示對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2]。例如,甲在路邊張貼尋找愛犬的公告,表示會對找到愛犬的人支付1萬元作為答謝,就是一個懸賞廣告。

(二)什麼是優等懸賞廣告?

相較於懸賞廣告,優等懸賞廣告增加了一種「比賽」的性質在裡面,是指主辦單位用廣告的方式邀請符合比賽資格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為,並進行評定,對經評定為優等的人,主辦單位會給予報酬[3]。報酬不限於金錢,只要是有財產上價值的,例如獎盃、獎狀、車輛、珠寶等,都可以是報酬[4]

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徵文比賽、繪畫比賽、音樂比賽、選美比賽[5]等,就是優等懸賞廣告。

二、主辦單位有什麼義務?

如前所述,優等懸賞廣告的主辦單位需進行優等評定,而針對評定的方式,若優等懸賞廣告中有指定的評審,必須由該評審評定,若廣告中沒有指定評審,則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評定的方法[6]

優等懸賞廣告的主辦單位在「完成優等的評定時」,負有對優勝者給予如廣告中所說報酬的義務[7],例如案例中的A國中在聘請的專家評審完成時,原則上便負有給予第一名優勝者3萬元獎金的義務。

三、可以因為小孩未成年而拒絕給予獎金嗎?

目前我國法院對這個問題還沒有任何相關判決,但學者對此頗有爭論。學者有爭論的原因在於:在我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是「契約」[8],優等懸賞廣告既然是懸賞廣告的一種,當然也是契約[9]。這時候法律問題就來了,未成年人依其年齡,可能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10],那麼可以不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自己直接和主辦單位訂契約,參加比賽進而請求報酬嗎?學者之間對此有不同的看法,簡單說明如下:

(一)在無行為能力人的情形

1. 優等懸賞廣告契約無效不能請求報酬

如果參加比賽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的兒童),依法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11],因此不能和主辦單位成立有效的優等懸賞廣告契約,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替無行為能力人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12],契約才能成立生效。

也就是說,未滿7歲的小孩想要參加比賽,都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來向主辦單位表示要參加,優等懸賞廣告契約才能成立,否則優等懸賞廣告契約便會無效,進而就影響他請求報酬的權利。

2. 有學者認為應基於誠信給予報酬

對此,我國也有學者認為無行為能力人既然已經完成廣告所要求的行為,例如已經參加了熱舞比賽、音樂比賽,基於維護誠信,應該允許他請求報酬[13],主辦單位不可以拒絕給付。

(二)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形

1. 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如果參加比賽的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兒童和青少年),有些學者認為,理論上訂定優等選賞廣告契約的這個行為,並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這些例外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因此,還是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4],才能使契約生效[15],進而才能請求報酬。

2. 有學者認為可以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但也有些學者認為,我國民法第164條4項[16]既然規定,就算在不知有廣告的情形下,而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仍可以請求懸賞廣告報酬,例如不知道飼主有張貼懸賞廣告的情形下,協助找回遺失的愛犬的人,仍可以向飼主請求報酬。

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訂立有效優等懸賞廣告契約的情況,和前面不知廣告但完成廣告行為的人情形是相似的,也就是都完成了廣告指定的特定行為(找回愛犬、參加了比賽),這時如果僅因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就不給予報酬,似乎有失公平,故有學者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64條4項,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就算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能向主辦單位請求報酬[17]

四、結論

提供獎金的比賽是一種優等懸賞廣告,法律的性質是契約。

案例中A國中原則上必須在評審完成評定後,將獎金頒發給第一名,但因為B只有15歲,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訂契約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B的法定代理人同意B參加比賽,那A和B之間的優等懸賞廣告契約會生效,B可以順利請求獎金。

但如果B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堅持不同意,有學者認為,B既然已經參加熱舞比賽還拿到第一名,可以基於維護誠信,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64條第4項,還是應該允許B請求獎金,主辦單位不可以因為B未成年而拒絕給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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