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成立脫逃罪?幫助他人脫逃也要處罰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刑法的脫逃罪章節有4個條文,其中關於「脫逃」的3個條文[1],分別是第161條[2]的脫逃罪、第162條[3]的一般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第163條[4]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以下就來介紹這些脫逃罪有什麼不同。

一、什麼是脫逃罪?

(一)行為人必須是「已被」逮捕、拘禁的人

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如果脫逃,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是指監獄中的受刑人、看守所中的羈押被告、遭警察逮捕的現行犯[5]。假設A吸毒被抓,在警詢過程中供稱B是販毒者,當警方前往B的住處追查時,B還不是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所以縱使B趁亂逃逸,也不構成脫逃罪。

(二)必須是「合法」的逮捕、拘禁

逮捕、拘禁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假如是被非法逮捕、拘禁而脫逃者,即不會構成脫逃罪。例如,C預計10月17日就能出監,但因獄方人員疏失導致10月17日當天並未釋放C,則C若在10月18日脫逃,也不會構成脫逃罪,因為從10月18日0時起,國家對C的監禁就已經不合法了[6]

此外,依照最高法院[7]意旨,如果是保安處分中的強制工作[8],形式上看來還是在公權力的監督下(畢竟由國家指派到某地方工作,某種程度也算是監禁),所以在強制工作期間脫逃者,會構成脫逃罪。

二、什麼是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一)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處罰對象是誰?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指的是,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脫逃。前面第一大段所說的脫逃罪所處罰的對象是進行脫逃的本人,而這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則是處罰其他(本人以外)故意放走、幫忙脫逃的人[9]

(二)什麼是「縱放」?什麼是「便利」脫逃?

所謂「縱放」脫逃,也就是故意放走,包括積極的為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擺脫公權力的拘束[10](例如,將監所的門打開、將手銬解開任人犯離去),以及消極的放任其脫逃(例如,故意不將監所的門鎖上)。

至於「便利」脫逃,就是單純給予幫助的意思(例如,提供人犯脫逃的工具、指示脫逃的方法[11])。

三、親屬幫助脫逃可以減刑?

(一)親屬幫助脫逃可以減刑

依刑法第162條第5項規定[12],配偶、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13],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脫逃,雖然從法律上來說一樣會成罪,但立法者認為這種情況其實也是情有可原,所以才規定此時「得」減刑,也就是法官可以考量個案情況予以減刑,但並不是一定會減刑[14]

(二)親屬只有幫助脫逃才可以減刑

此外,法條是規定「配偶、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犯『第一項的便利脫逃罪』者」而不是「犯第一項之罪者」(可參考同條第3項[15]的規定),可見立法者是有意把「便利脫逃罪」獨立出來,也就是不包括「縱放脫逃罪」的部分,因此,只有當親屬所犯是幫助脫逃罪時才可能被減刑,如果是故意縱放行為人,那就無法依據這條規定減刑。

四、關於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一)必須是具「公務員」身分的人

如果公務員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脫逃,則會構成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雖然都是「縱放或便利脫逃」的行為,但不同於前述第162條規定處罰的是「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本罪處罰的則是「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二者主要差別在於刑度的輕重不同。

(二)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

再來,並不是只要身分是公務員的人涉犯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就會成罪,必須是「公務員故意放走或幫助『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換句話說,只要脫逃者不是該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依法逮捕、拘禁的人,即便脫逃者確實是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公務員也不會構成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

(三)過失也會被處罰

另外要注意的是,公務員如因疏忽等「過失」的行為,導致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脫逃,例如,監所人員忘記將牢房門鎖上,法律也特別規定應予處罰(刑法第163條第2項[17]),不過刑責相對輕很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