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前,投資人契約應該怎樣簽比較好?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李昀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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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兩位朋友想創立一家有限公司,經營飲料品牌。A準備投入70%的資金,B投入30%,不只出錢,他們還打算一起動手做:A和B都要參與原料採購、商品製作、店面規劃和訂價,而B還有會計專業,也能處理帳務和銀行往來。
雖然是好朋友,但A和B都很清楚:一起開公司就像結婚,如果沒有先講好規則,將來很可能為了錢、分工或權力爭吵。於是他們找上律師,問了一個關鍵問題:「投資人契約該怎麼簽比較好,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一、投資人契約是什麼呢?

簡單來說,投資人契約就是投資者之間約定彼此權利義務的契約。

在臺灣,多數中小企業是以「有限公司」型態設立。在有限公司成立前,常會先簽「合資契約」,把出資方式、經營分工、利潤分配等細節講清楚,以下就聚焦在有限公司合資契約來介紹。

二、公司設立前,有限公司合資契約有哪些重要條款?

(一)出資方式、出資轉讓限制及優先受讓機制

成立有限公司時,股東除了透過現金出資,法律也允許股東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需要的財產或技術來抵充出資[1]

另外,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想把自己的出資轉給別人,受到法律限制[2],不同意轉讓出資的股東也享有「優先受讓權」[3],可以先買下這些出資,合資契約可進一步約定細節,避免外人突然介入公司。

(二)經營、決策機制及工作分工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依法律,有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若章程沒有特別約定,預設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依出資比例[4]。也因此,出資比較多的一方,建議要爭取在章程及合資契約寫明「依出資比例計算表決權」,以鞏固對公司的掌握。
有限公司至少要有一位董事,最多三位[5]。為避免決策僵局,建議設置「奇數」席次董事較佳。
另外,部分合資契約也會約定各方工作分工,例如約定A主要負責原料採購、商品製作、店面規劃和訂價,而B除了協助上述事宜,還會處理帳務及銀行往來事宜。

(三)盈餘虧損分配

關於賺錢或虧損怎麼分,除了依法令辦理[6],合資契約通常會再寫清楚:盈餘及損失要不要按出資比例分?是否要先支付固定報酬,再分剩下的利潤?

(四)競業禁止

為避免利益衝突,通常會定明:除非得到一定比例股東同意[7],否則股東不能做和公司業務相同的事,也不能透過親友或自己控制的公司來規避這項限制。

(五)資訊檢查權

公司法有規定股東可以查帳[8],合資契約也能再進一步約定查閱的範圍和方式,以讓股東更掌握公司財務及經營狀況。

(六)其他常見約定

另外,合資契約通常還會約定其他內容,包括:遇到特殊情況時,暫停公司設立程序;有人違約時要如何賠償;未來有糾紛,要先調解、仲裁,還是直接上法院等相關事宜。

三、結論

合資契約就像創業者的使用手冊,能讓參加投資的各方有章可循。回到前面A和B的例子,透過事先規劃出資比例、分工、盈餘虧損分配、競業禁止和資訊檢查權等事宜,他們才能把心思放在飲料品牌的經營上,而不是日後為了經營方式或錢的問題而爭執不休。

延伸閱讀

黃蓮瑛、呂旻融(2023),《有限公司的表決權是數人頭,每位股東一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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