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
一、如何選出各案件的國民法官?
(一)國民法官只參與重罪案件
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
1.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
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
2.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這類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才施行,例如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罪、妨害性自主致重傷罪等[1]。
但在上述兩類案件中,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
(二)被選為國民法官的過程
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大致可分為3大階段,核心標準是確認有沒有符合法定資格要件,而且必須「隨機抽選」產生。民眾在各階段會收到以下文件,並須完成相關作業:(見圖1)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1. 收到成為「備選國民法官」的通知
地方政府先從年滿23歲,且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2],「隨機抽選」出法院通知的需求人數,製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法院再從初選名冊中,排除不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的人[3](例如犯罪在監服刑的人、被告的配偶等)後,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隨後會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不過收到並不用去法院,只是先知道明年有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4],有個心理準備。信件中還會有「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如果有無法參與審判的情形,可以選擇紙本或線上方式填寫回傳法院,沒有申告表上的情形就不用填寫[5]。
2. 被抽選為可能參與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
(1)收受到庭通知
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重罪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就會在選任期日30日以前,收到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的通知,也就是準備要去法院開庭了。
(2)依法可以拒當國民法官的人,可以填寫調查表拒絕
除了到庭通知、制度概要說明書外,還會收到「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而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期日10日前要據實填載調查表送交法院[6]。調查表的內容[7],包括:個人基本資料[8]、聯絡資料、是否不具備國民法官資格、有沒有不能參與審判的情形等。
要特別注意的是,擔任國民法官是國民的義務[9],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可能會被處最高新臺幣3萬元的罰鍰[10]。不過考量到每位國民的狀況不同,不能給予過重的負擔,因此,雖然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但如果確實有以下不能參與審判的情形,而無意願擔任國民法官[11]的民眾,也可以在收到調查表時填寫說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① 70歲以上。
② 學校的老師或學生。
③ 有重大疾病、身心因素顯然難以執行職務。
④ 需要照顧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顯然難以執行職務。
⑤ 5年內曾經當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1年內曾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且有到庭。
⑥ 遭遇重大災害必須重建生活。
最後,調查表中還有與國民法官的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例如,如果有看護長輩、撫育幼兒的照顧需要,可以填表告訴法院,讓法院在開庭期間提供臨時照護或托育服務[12]。
3. 到法院參與案件的「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法院接下來就會依照調查表以及在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情形,排除不符法定資格的人,或依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或虛偽陳述的人。此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雙方也可以不附理由地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終,法院就會從沒有上述情形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籤抽選」出參與案件的6名國民法官,及遞補的備位國民法官1~4名[13],完成這個案件的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二、小結
希望以上及前一篇文章的說明能讓大家多了解國民法官是如何選出及相關保護措施,當有一天收到法院寄來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時,能夠盡量安心地踐行國民義務,來共同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
註腳
- 國民法官法第5條:「
I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II 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III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IV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V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VI 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國民法官法第113條:「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 國民法官法第13條至第15條。
- 國民法官法第17條至第20條。
- 司法院(2022),《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12/1開始陸續寄發》。
- 國民法官法第21條至第22條。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
I 調查表應詢問下列事項:
一、個人基本資料。
二、聯絡資料。
三、消極資格調查事項。
四、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
五、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
II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之記載位置,宜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為適當區隔,並採取便利遮隱之設計,俾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適時遮隱部分個人資料。」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 - 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 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2款:「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 國民法官法第16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II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5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取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
七、餐飲特殊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
並參照司法院(2021),《常見問答Q3635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或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但還是想擔任國民法官怎麼辦?》。 - 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第26條至第29條、第10條第1項。
請問身心有問題,不適合擔任要拒絕,需要證明文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