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認識打官司的重要規則

文: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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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3-10 ‧ 最後更新:2023-03-25

本文

遊戲有遊戲規則,在民事訴訟裡也有民事訴訟專屬的規則,「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民事訴訟規則裡的一個重要規則。(見圖1)

圖1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資料來源: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
資料來源:張學昌 / 繪圖:Yen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意思是,在民事訴訟裡,原則上法官只會被動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訊進行審判,至於要不要打官司、官司要怎麼打、要打哪些內容、要怎麼反駁,是由原告、被告決定;甚至是一個官司是否要結束,也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簡單來說,在民事訴訟裡面,法官只是輔助,重要的決策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一、提告的內容自行決定

「你想告什麼?」、「透過官司你想得到什麼?」、「你想告誰?」,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寫在起訴狀裡面[1]。提告的內容自行決定,反過來說也代表著「法官能判的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官不能任意插手改變案件的種類、範圍[2]

舉例來說,A與B發生車禍,A被撞傷。A可以只告醫藥費、維修費或精神賠償,A也可以選擇「我全都要」,全部一起告[3],但這些都由A自己決定,法官不能替A作主;假設B是C公司的司機、未成年人,要不要連B的雇主C公司、父母一起告[4],也是由A決定,法官不能竄改起訴狀硬是讓雇主、父母一起來上法院。

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官司的內容,意味著當事人也有責任自己釐清官司的內容。因此,當事人在起訴前就要事先釐清自己想告的內容、想告的對象到底包含哪些範圍,以免到宣判當天才發現得不到自己想要的。

二、撤回與上訴自行決定

沒有人可以強逼你上法院,因為提告是你的權利,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告。

同樣的道理,如果你被判決敗訴,你想要對哪個被告、哪一部分的判決「上訴」[5],或是乾脆不上訴,也會是你的自由決定[6]

舉例來說,A與B發生車禍糾紛,A向臺北地院提告叫B賠償100萬元,但地方法院認為B只需要賠60萬。A如果選擇上訴,到底是要索賠剩下的40萬、討取全額,還是只索賠20萬、討取一部份,就是由A自己衡量成本、證據與勝算了。

除此之外,原則上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撤告」,例如對方在訴訟過程中願意和解,法官也不能強逼案件繼續進行,或是你基於各種親情、友情或愛情決定不繼續告了,法官也不能強迫判決[7]

三、證據由當事人自己提出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另一大重點,就是「證據」。

法官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規則之下,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判決」,也就是看著法院裡出現的資料去決定對錯。而法院裡的資料,就是由當事人帶進法院的。

提出證據,不僅是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原則上當事人有責任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說的話有道理,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8]

這個規定其實不難理解:法官不會通靈、不是神,他不會知道你們之間是發生怎麼樣的糾紛、契約是怎麼規定的,法官也不會知道車禍當下是什麼情況、車子哪裡受損、人哪裡受傷,因此,這些事情要由當事人告訴法官,證明自己是對的、應該受償。如果這個證據是你自己不好拿到的,才可能請法官幫你調查,例如你希望能夠向國稅局、內政部、消防局調取涉案的相關資料[9],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合理、合法。

四、結語

當事人進行主義,表示在民事訴訟裡面尊重原告的意願與決定。但在另一方面,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也就意味著「自己負責」,訴訟的勝敗也決定在當事人自己手上[10],訴訟策略是不是符合邏輯、證據是否充足,都要靠當事人自己努力,除非該案件有特殊性、不公平之處[11],或是法律特別規定[12],否則法官頂多只能提醒你[13],不能幫忙決定或蒐證。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I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II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III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IV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V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2.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01號民事判決:「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不得斟酌。」
  3.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5.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I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II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6.   例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9條,你可以選擇「捨棄」你的上訴權,或是你根本不提起上訴,讓上訴期間經過,案件自行終結確定,也是另一種決定。
  7.   例外的情況是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假如官司已經進入「言詞辯論」的階段,被告已經針對案件內容提出具體說明,此時對方也享有獲得判決證明自己清白的權利,原告就不能任意撤告。
  8.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9.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10.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被訴之當事人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訴訟資料而獲敗訴判決,亦屬當然,自無從拘束本件。」
  11.   雖然當事人對有利的證據要自己負責,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果情形「顯失公平」的時候則另當別論。目前實務上常見的顯失公平情形,像是醫療案件、食品衛生等,這些案件中當事人可能難以取得證據(例如資料都在醫院保存,病患難以取得),這時候當事人就可能請對方配合提出證據。
  12.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意味著提出證據的責任雖然在一方當事人這邊,但對方也必須配合提出某些證據,不能藏私或隱瞞。
  13.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
    I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II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III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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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3895(一般會員) 2023-03-13 12:22:37
Typo: "也就是看著法院裡出現與資料去決定對錯"?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3-03-14 09:19:20
謝謝讀者熱心提醒,已經更正內容為「也就是看著法院裡出現的資料去決定對錯」,再次感謝您的提醒,也請繼續支持法律百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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