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一)──談戒護就醫

刊登:2023-07-14・最後更新:2023-07-28

案例

受刑人A在監獄的工場作業時,不慎被機器切斷了手,監獄該如何處置?

本文

本文簡介戒護就醫常見的問題,而同樣與受刑人醫療相關的「保外就醫」,可參考喬正一(202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二)──談保外就醫》。

一、什麼是戒護就醫?(見圖1)

圖1 什麼是戒護就醫?和保外就醫有差別嗎?||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戒護就醫?和保外就醫有差別嗎?
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當受刑人在監獄服刑時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由監獄戒送至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這就是所謂的「戒護就醫(法律上稱為「戒送醫治[1]」)。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戒護就醫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

  1. 受刑人受傷或罹病;或女性受刑人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個月[2]
  2. 有急迫情形,或醫師認為有必要。
  3. 將受刑人送往醫療機構或病監時,須在監獄的戒護之下。

二、戒護就醫的相關問題

(一)戒護就醫的費用要由誰來負擔?

受刑人經醫師診治後,認為有必要戒送到醫療機構醫治,則產生的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受刑人如果有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則例外由監獄負擔[3]

(二)戒護就醫期間也計入刑期嗎?

受刑人在戒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期間,由於依然處於監獄機關國家公權力的監督戒護之下,因此法律上仍視為在監執行[4],換言之,受刑人戒護就醫的期間也會計入刑期。

(三)受刑人脫逃會有什麼後果?

由於受刑人戒護就醫的期間依法視為在監執行,也就是受刑人仍處於被國家「實力戒護」的監控,因此,如果受刑人在戒護就醫的期間脫逃,便構成刑法第161條的脫逃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脫逃過程動用了強暴脅迫的手段,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脫逃未遂也會處罰[5]

(四)受刑人會被送到哪裡就醫?

如果受刑人符合戒護就醫的要件,則會優先移送到專業的病監;如果在病監內無法適當診療、檢查,或有急迫情形,經監獄核准,受刑人才能在管理人員的戒護之下,被送至監外醫院接受醫治[6]

(五)受刑人可以選擇看病的時間與醫療院所嗎?

戒護就醫的時間及處所,均必須由監獄依其就醫需求,以及安全管理的必要來指定,受刑人不可以自行指定。換言之,受刑人如有戒護就醫的需求,不論是住院或是前往醫院門診看診,都是由監獄機關指定就醫的時間及處所[7]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受刑人A在監獄的工場作業時,不慎被機器切斷了手,由於客觀上屬於傷勢嚴重的緊急情況,因此監獄可能會趕緊將A送往監獄外的醫院急診室緊急搶救[8]。而戒護就醫所產生的交通費,原則上由A自行負擔,除非A的經濟有困難,才例外由監獄負擔[9]

而戒護就醫的期間,法會計入A的刑期[10]。且因為這段期間,A仍等同在國家實力戒護監控之下,因此如果A在戒護就醫期間內脫逃,須負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刑事責任[11]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2.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7項:「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3.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2項:「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4.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3項:「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5.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收容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就醫;其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排定之。矯正機關內不能為適當診療、檢查(驗)或有醫療急迫情形,經矯正機關核准者,得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7.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對象不得自行指定。」
  8.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
  9.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2項。
  10.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3項。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延伸閱讀

喬正一(202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二)──談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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