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人,因人數有限,無法消化越來越多的公(認)證[1]案件,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增設民間公證人,自2001年起正式施行,從此臺灣採行法院、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雙軌制之下,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有甚麼差別嗎?
法院公證人是指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三等考試[2],並須經過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3],屬於任職於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務員。
民間公證人的來源比較多元,取得民間公證人資格的管道有:
通過民間公證人高等考試及格;
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
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
曾任法院公證人,經銓敘合格;
執業3年以上的律師。
具備第2.、3. 、4.、5.項資格者,可不用經過民間公證人高等考試,直接向司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會從聲請人中遴選出品德、能力適合者成為民間公證人[4](例如曾為律師但受到除名、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可遴任[5]),其中以第2.、4.項資格聲請轉任者,執業前不須經過職前研習(包含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6])。
民間公證人雖然只能在司法院指定的區域內設立公證人事務所[7],執行職務均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8],但須自行負擔事務所營運責任及費用,依公證法規定,並非公務員[9]。
特別說明,以律師資格聲請遴任民間公證人,可區分為「全職」或「兼職」兩種。若選擇遴任為全職民間公證人,則公證、認證事務都能承辦,但必須暫時停止律師業務,專心當公證人。兼任民間公證人的律師雖然可以繼續執行律師業務,但除非有特殊情況經司法院許可,否則原則上僅能辦理認證事務[10]。
司法院強調,法院、民間公證人均能提供公(認)證服務,且「兩者效力相同/公證費用法定/收費公平合理」,有公(認)證需求時,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都可以[11]:
公證法明文規定,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都可以辦理公(認)證案件[12],民間公證人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民間公證人是受國家委託執行職務辦理公(認)證業務,所作成的文書視為公文書[13],與法院公證人作成的公(認)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無論是法院、民間公證人都必須按公證法規定收費,不可以自己開價、隨意多收或打折[14]。所以,法院、民間公證人收費標準也相同。司法院於2001年4月23日依公證法規定制定「公證費用標準表」,方便民眾參考。
例如想找臺中地方法院公證人,可輸入「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要特別注意的是,部分縣市的法院公證處與地方法院位置不在同一處,例如臺中地方法院位於臺中市西區,但公證處位於臺中市潭子區;臺北地方法院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但公證處位於新店區,先查清楚才不會跑錯。
所有合格民間公證人都會列冊登錄於「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在該網頁點選「地區」,可查得該地區所有民間公證人的資訊,包括公證人事務所地址、電話、全職或兼職等。
當然直接從Google上搜尋「公證人」也可以找到民間公證人資訊,很多民間公證人都有架設事務所的官方網站,或臉書專頁,讓民眾更了解公證人的承辦項目。若不確定Google搜尋到的是不是合法的公證人,可至上述司法院網站核實確認。
法院公證處不會提供個別公證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只能隨到隨辦,通常由服務櫃檯受理案件、確認應備文件齊全後,再進行分案,民眾無法事前得知承辦公證人是誰,有任何問題也必須到現場才能諮詢。
相較之下,民間公證人提供完整的聯繫資訊,比較容易事先接觸,民眾可以在公證前先將契約、文件等以Email 或LINE提供給民間公證人審閱,經充分討論後,再前往事務所辦理。
現行民法採「登記婚[15]」,公證結婚已無法律效力。因應民法修正,公證制度改為「結婚證書公證」或「結婚證書公證+結婚儀式公證[16]」。
大部分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在民法修正後,已裁撤結婚禮堂設施,不再辦理結婚儀式公證,只辦理結婚證書公證。考量仍有民眾嚮往在禮堂中由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的莊重感,目前法院公證處還保留有結婚禮堂,並可同時辦理結婚儀式及結婚證書的公證服務,民眾可事先查詢各地方法院公證處網站,預約辦理,但記得公證程序結束後還是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才會生效喔!
公證人的英文程度經司法院核定,可分為第一級(最高級)、第二級,兩者主要差異在於,通曉英文第一級的公證人可作成英文公證書。例如租賃契約一方當事人是美國人,若要求以中文、英文並陳方式作成公證書,必須找通曉英文第一級的公證人辦理[17]。
部分公證人還通曉第二外語,例如日語、法語、德語,第二外語沒有分級,只要經司法院核定,就可以辦理該國語文的文書公(認)證或翻譯本[18],例如日本大學核發的畢業證書要作翻譯本認證,須找通曉日文的公證人辦理。
民間公證人的英文級別、是否通曉第二外語,一樣可在「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查詢。
註腳
吳育芬(2022),《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什麼?跟律師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