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連鎖或有分公司的企業甚多,而企業基於某些考量,也常會用分公司的名義,作為替勞工投保勞健保以及提撥6%勞工退休金的投保單位。
那麼當A地分公司的勞工遇到職業災害或領不到工資,要提告公司時,若總公司與分公司都設在臺灣,應該以遠在B地的總公司,還是實際任職的A地分公司為被告呢?如果可以告分公司,又該向哪個法院提告呢?
又,如果提告分公司,也順利獲得勝訴判決,但分公司名下卻沒有財產,是否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對總公司做強制執行?
現今社會連鎖或有分公司的企業甚多,而企業基於某些考量,也常會用分公司的名義,作為替勞工投保勞健保以及提撥6%勞工退休金的投保單位。
那麼當A地分公司的勞工遇到職業災害或領不到工資,要提告公司時,若總公司與分公司都設在臺灣,應該以遠在B地的總公司,還是實際任職的A地分公司為被告呢?如果可以告分公司,又該向哪個法院提告呢?
又,如果提告分公司,也順利獲得勝訴判決,但分公司名下卻沒有財產,是否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對總公司做強制執行?
【編按】
首先,過去屬於民事訴訟事件的勞資爭議案件,因勞動事件法在2020年1月1日施行後,這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會優先適用[8]。因此本文提到勞工遇到的職災補償、給付工資、請求資遣費等因為勞動關係發生的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直接依勞動事件法歸類為「勞動事件」[9],如果這類的爭議進入法院,原則上就會由各級法院的勞動專業法庭(簡稱勞動法庭)來處理[10]。
其次,勞工過去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6條向總公司或分公司的所在地的法院提告,或依民事訴訟法12條「債務履行地」的規定,向工作地點的法院提告;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可以直接依照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選擇向公司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也可能就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告[1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