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監獄行刑 受刑人的權利:假釋的申請與救濟 受刑人 假釋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特別權力關係 文: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0-09-18 最後更新於 2022-11-29 案例:A因酒駕致人於死[1],被判5年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在執行2年7個月後,A申請假釋,但法務部作出處分,不許可A假釋的申請,A不服法務部的處分,應該如何救濟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2項:「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受刑人申請假釋的要件與程序 (一)假釋要件 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1]。 (二)申請假釋程序 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2]。 二、A可以主張的救濟管道 (一)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法務部的處分書的隔天起,10天之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要求法務部再次審查假釋的申請[3]。 附帶一提,如果A的假釋申請一開始就被監獄拒絕,或監獄超過2個月都沒有任何回應,A感到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則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監獄提起申訴[4]。 (二)若對於復審結果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A若對前面所提到的法務部復審決定又有不服,可向監所所在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5]。 以前,監獄行刑法其實並沒有規定受刑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直到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之後,才開啟了受刑人可以用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權利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