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因酒駕致人於死[1],被判5年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在執行2年7個月後,A申請假釋,但法務部作出處分,不許可A假釋的申請,A不服法務部的處分,應該如何救濟呢?
註腳
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1]。
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2]。
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法務部的處分書的隔天起,10天之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要求法務部再次審查假釋的申請[3]。
附帶一提,如果A的假釋申請一開始就被監獄拒絕,或監獄超過2個月都沒有任何回應,A感到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則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監獄提起申訴[4]。
A若對前面所提到的法務部復審決定又有不服,可向監所所在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5]。
以前,監獄行刑法其實並沒有規定受刑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直到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之後,才開啟了受刑人可以用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權利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