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權利:假釋的申請與救濟

刊登:2020-09-18・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案例:A因酒駕致人於死[1],被判5年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在執行2年7個月後,A申請假釋,但法務部作出處分,不許可A假釋的申請,A不服法務部的處分,應該如何救濟呢?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2項:「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

一、受刑人申請假釋的要件與程序

(一)假釋要件

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1]

(二)申請假釋程序

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2]

二、A可以主張的救濟管道

(一)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法務部的處分書的隔天起,10天之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要求法務部再次審查假釋的申請[3]

附帶一提,如果A的假釋申請一開始就被監獄拒絕,或監獄超過2個月都沒有任何回應,A感到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則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監獄提起申訴[4]

(二)若對於復審結果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A若對前面所提到的法務部復審決定又有不服,可向監所所在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5]

以前,監獄行刑法其實並沒有規定受刑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直到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之後,才開啟了受刑人可以用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權利的契機。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   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
  3.   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4.   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5.   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LU0002658(一般會員) 2020-12-03 01:37:16
對於這個大法官解釋我有二點意見:
1. 監獄假釋委員會如何審查假釋申請人的申請文件;例如,成員是否包括非常了解受刑人日常生活行為及精神健康的監獄警或工作人員參與表達,或是監獄有一套綿密的日常評估準則且確實執行,而非收到申請書才做臨時的書面文件判斷。如此一來,再犯的可能性才能降至最低,一般百姓才會覺得安心
2. 假釋犯再犯案時,偵審檢查官的調查報告是否很淸楚?清假釋犯是自主性(proactive)還是被動性(reactive)的再犯,在法院(官)的裁決上可以做不同的宣判,從而決定是否撤銷假釋的判決!
以上,由於本人不清楚現實世界的狀況下,做的建議與質疑!如果您有真實狀況可以分享,謝謝你!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30 06:30:15
我老公觸犯森林法被判一年半請問那可以申請假釋出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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