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要發生查封拍賣前,需要持「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謂執行名義,指的是以下幾個情況[1]: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欠錢不還,想要查封、拍賣他的財產,常見的是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得到確定的終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再向各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
查封最常見的方式是將債務人的財產貼上封條,讓他無法處置這個財產。其他也有烙印、立牌公告,或通知地政機關做查封登記等方式[4]。
債權人在聲請法院查封前,需要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包含財產所在地也需要自行查明,例如要查封一家屋內的動產,要提出該戶的全戶戶籍謄本,如果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也沒有其他明確證據顯示屋內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可以查封;若查封不動產,也要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查詢方式可以拿上述的執行名義去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也可以請法院函調投保紀錄等資料,並將這些資料與請求連同聲請狀一起提供給法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審查完後,會通知債權人(不會通知債務人)與法院人員一同去對債務人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查封[5],法院人員會在查封物上貼封條,債務人不得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6]。在查封的時候,債務人可能會反抗,債權人可以請警察到場協助維護秩序,必要時也可以聯絡鎖匠進行開鎖。
拍賣是在法院指定的拍賣日期[7]和地點[8],讓有意應買的人以口頭出價或投標的方式參與競標[9],出價最高者得標。
動產查封後,法院會指定保管人[10]保管查封後的動產,後續會做鑑價、拍賣程序,如要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要依法院拍賣公告[11]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但債務人不可參加競標購買[12]。
不動產查封後,法院會請不動產估價師或鑑價公司或法人建築師鑑價,債權人需要先付鑑價費,鑑價後,法院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後酌定要拍賣的底價[13]。
之後除了會把拍賣公告刊登在法院網站,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也會請債權人登報公告,另外法院也會把拍賣公告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14],有意願購買的人即可投標(要繳保證金)。和動產拍賣相同,債務人不可購買[15]。
開標後如果有人願意買,則法院會看查封前房子是不是由第三人占有,如果是的話,法院就不會點交(會註記於拍賣公告)。但也可能沒有人願意買或大家的出價都過低,就會發生所謂的「流標」[16],為了因應流標,大家可能聽過不動產拍賣有一拍、二拍、三拍等程序:一拍是指第一次拍賣的時候,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後酌定拍賣的底價;一拍流標、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的話,第二次拍賣會以第一次拍賣價格降減20%以內的價格,訂定第二次拍賣價格[17];再同樣狀況,第三次拍賣則以第二次拍賣價格降減20%以內的價格,訂定第三次拍賣價格[18]。
如拍賣三次仍無法拍定,則會進行「特別拍賣」程序(有人稱為「特別變賣」、「特別應買」),也就是從公告之日起3月內可依第三次拍賣底價承買,或依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再減價拍賣,如果債權人未聲請,就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19]。
註腳
陳琦妍(2021),《如何聲請假扣押執行?從擔保提存談起》。
張博洋(2020),《法拍屋(一)──什麼是法拍屋?通常拍賣流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