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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兒少影像篇》在雛菊飄落之後──兒少性影像犯罪的防制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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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10-28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兒少影像篇》在雛菊飄落之後──兒少性影像犯罪的防制與挑戰

刊登日期 2025-10-28

2023年,因知名藝人黃子佼涉及性侵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在搜索其住處時,意外從他的硬碟中查獲大量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1]。進一步追查發現,黃子佼早在2014年2月就已註冊成為非法色情論壇「創意私房」的會員,並持續購買論壇販售的兒少性影像,震驚社會。

 

2024年6月,臺中地檢署指揮刑事局、各縣市刑事警察大隊,針對「創意私房」、「SCP社群」等非法性影像組織展開大規模掃蕩,發現涉案成員竟包含國小教師、補教老師、警察等人士[2]。相關事件引發了社會對於兒少性影像議題的關注與討論,也促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

 

本文將與讀者一同了解兒少性影像的犯罪結構,以及兒少性影像犯罪所涉及的法律責任。隨著近年相關法規的修正,綜合學說、實務的各方討論,提出對於兒少性影像犯罪的防制策略中,還有哪些可以思考的問題。

註腳

  1.   中央社(2024),《黃子佼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判刑8月 法院:否認犯行無悔意》;詳細事實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2.   報導者(2024),《史上最大規模兒少性剝削搜查行動,查獲創意私房、SCP社群至少307名嫌犯》。

一、揭開兒少性影像的黑暗產業鏈

(一)什麼是「兒少性剝削」?

兒少性剝削,是指利用、引誘或強迫兒童、少年從事非法性活動、性行為,或將他們作為色情表演、色情題材的對象[1]。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兒少性剝削行為分為以下4種類型[2]

1. 使兒童或少年進行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童或少年進行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4.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從事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類似行為。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近年兒少性剝案件大幅上升,其中「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比例最高。2017年,全臺通報1,117件兒少性剝削案件,其中581件(52%)涉及兒少性影像;然而到了2024年,案件數增加至3,582件,其中兒少性影像案件占3,104件(87%),顯示兒少性影像犯罪已成為當前兒少性剝削最主要型態[3]。(見圖1)

圖1 兒少性剝削案件數變化||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繪圖:Yen
圖1 兒少性剝削案件數變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繪圖:Yen

(二)兒少性影像的剝削路徑

根據相關研究,近年來兒少性影像犯罪日益嚴重,與網路與社群媒體的普及具有高度相關性。網路的匿名性讓犯罪者可以輕易偽裝身分,透過線上遊戲或社群平臺與兒童、青少年互動;而一旦犯罪者取得或製作兒少性影像,這些內容便會被快速傳播及下載。網路的進步增加了不肖人士犯罪的機會,使得尚未具備足夠判斷能力的兒少,更容易曝露於性剝削的風險之下[4]

此外,兒少性影像犯罪發展成跨國界、具有組織性的集體犯罪。根據南韓「N號房事件」[5],乃至國內的「創意私房」、「SCP社群」等案件的犯罪事實[6],可以大致歸納出以下的犯罪階段:

1. 取得與製造

加害人會先透過性交易、網路交友、高薪兼職等方式,偷拍或引誘兒少自拍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如廁、沐浴,甚至是從事性交、猥褻行為的影像。一旦得手後,他們便會拿這些影像勒索、威脅兒少被害人,要求他們提供更多的性影像,否則就要將已持有的影像外流。為了確保影像的「原創性」和「真實性」,有些加害人會要求被害人身著學校制服,或手持身分證、學生證進行拍攝,以提高影像販售的「價值」。

除了真實影像,也可能運用生成式AI或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將兒少的肖像合成在他人或虛擬的裸體上,製作不實的性影像。

2. 散布與販賣

在取得兒少性影像後,加害人們通常會利用會員制網路論壇或通訊群組進行交易,以確保犯罪行為的隱密性。
舉例來說,「創意私房」是採會員分級模式的論壇,只有繳交高額入會費的會員,才能取得瀏覽與購買非法性影像權限。為防止影像外流而遭到檢警追緝,論壇會在非法性影像上加上浮水印,一旦發現外流,管理者即可追查並懲罰違規會員,藉此維繫整個犯罪鏈的穩定運作。

而「SCP群組」則是在通訊軟體Telegram創立「外群」及「裏群」:前者用於對外招募新會員,後者則是資深會員的專屬群組。該群組最初的運作方式,是要求會員上傳自己持有的兒少性影像供其他會員下載,以此換取的「點數」可購買他人上傳的影像,後來轉而使用加密貨幣「泰達幣」兌換儲值金進行交易。
為了吸引他人購買,這些加害人往往會將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例如社群帳號、就讀學校等)與影像「捆包」販售,使被害人持續暴露在被騷擾與侵害的風險之中。

3. 購買與下載

如果將「創意私房」、「SCP群組」等牟利性組織的成員,理解為兒少性影像市場的「供給端」,驅動整個黑暗產業鏈的「需求端」,就是潛藏在網路背後、數量龐大的購買者。一旦兒少性影像遭到散布,這些影像將被反覆購買、下載並儲存在數以萬計的數位裝置上,使得影像難以完全被下架或清除。

圖2 兒少性影像產業鏈||資料來源:吳沂蓁 / 繪圖:Yen
圖2 兒少性影像產業鏈
資料來源:吳沂蓁 / 繪圖:Yen

二、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在產業鏈中的各個行為,適用什麼法律?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針對性影像犯罪的刑事處罰,大致可以依據被害人的身分來區分適用的法律。若被害人是成人,所適用的是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礙於本文篇幅限制,此部分聚焦討論兒童與少年被害的情形[7]
而前文提及將兒少的肖像合成在他人或虛擬的性影像上,則會適用刑法「不實性影像罪」,並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刑責會加重1/2[8]。若涉及的是兒少的真實性影像,相關犯罪通常會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以下將介紹各類兒少性影像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1. 拍攝與製造兒少性影像

拍攝、製造或無正當理由重製兒少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萬~100萬元罰金[9]。如果行為人有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兒少被拍攝或自行拍攝性影像,法定刑會調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10]

如果行為人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拍攝、製造、無正當理由重製,或使兒少自行拍攝、重製性影像,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11]。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在兒少不知情的狀況下進行偷拍,也屬於此處所指的「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12]」。

此外,如果是出於營利的意圖從事以上犯罪,刑責會再加重1/2[13]

2. 散布與販賣兒少性影像

散布、播送、交付、公開陳列,或是以其他方法讓人觀覽、聽聞兒少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14]。即便尚未將影像散布出去,只要是基於這些目的而持有兒少性影像,也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15]

同樣地,行為人若出於營利目的而犯罪,刑責會再加重1/2[16]

3. 持有與購買兒少性影像

即便沒有散布行為,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就屬於犯罪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60萬元罰金[17]。如果是用購買的方式持有兒少性影像,法定刑會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100萬元罰金[18]。在創意私房事件之後,這樣的處罰規定形同將兒少性影像的「使用者」納入處罰,意在嚴懲開啟市場需求的人,降低供給方的動機[19]

(二)除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外,可能還有這些問題......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行為人散布的影像及相關內容涉及兒少的個人資料,例如截圖被害人的臉部、身體特徵畫面,或標註被害人的姓名、就讀學校等資訊,導致被害人的身分足以被識別出來,這樣的行為還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法利用他人個資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罰金[20]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如果行為人不僅製作、散布或購買兒少性影像,還進一步發起或參與類似「SCP社群」這樣的「犯罪組織」[21],則可能另外構成「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或「參與犯罪組織罪」[22]

需要留意的是,非法性影像論壇或群組的會員,付費註冊、上傳或下載兒少性影像,事實上確實維繫了論壇或群組的運作,但這些行為並不一定構成本法所稱的「參與犯罪組織罪」[23]。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此罪時,會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與其他管理層成員共同營利而散布兒少性影像的犯意;客觀上,是否分擔組織的經營事務(例如刪除群組內不當訊息、核對會員儲值金額),或從中收取佣金等利益[24]

三、修法了,然後呢?

(一)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了什麼?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法是在2024年7月,其中最受到矚目的「支付對價持有兒少影像罪」的規定,並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的刑度,由原本最高1年以下有期徒刑、30萬元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至60萬元罰金。修法理由指出,此修正是為了嚇阻購買與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進而減少兒少性影像犯罪產業的發展空間。

對此,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黃士軒教授受訪時指出,過去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處罰重點大多集中在「製作」或「散布」兒少性影像;如今行為人購買、下載並儲存兒少性影像,即使沒有進一步散布,也會受到刑事處罰。然而,這樣的規範是否讓刑罰介入過於提前,可能存在爭議。黃士軒教授表示,可以理解立法者可能試圖運用經濟學的概念,透過嚴厲處罰兒少性影像的購買者來切斷市場需求,但若要動用刑罰,仍需要有更具體、充分的理由。

黃士軒教授舉德國為例,德國立法之所以處罰持有,理由之一是認為觀看兒少性影像可能引發模仿效應,進而導致兒少遭受實際上的性剝削。換句話說,處罰單純持有的行為,並非僅僅停留在「保護兒少」的抽象目的,而是為了避免觀看後可能造成他人模仿的風險[25]。在此脈絡下,對持有行為加以處罰,說理上可能比較合理。

然而,在網路下載或是觀看兒少色情內容[26],是否必然會導向現實生活中對於兒少的性侵害行為,或與性侵害犯罪有直接、密切的因果關聯,仍有待更明確的統計與實證研究支持[27]。黃士軒教授表示:「如果單純從『禁止慾望』作為處罰的理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法律無法禁止人腦袋裡產生的想法或慾望,只要他沒有付諸實行,其實就沒有處罰的理由。例如,今天有一個人站在你面前,一本正經地談論宗教或政治,但他同時想著要和小孩做性方面的活動,我們也無法處罰他,因為他還只是在腦中想像而已。」

若缺乏明確因果關聯與實證基礎的情況下,將國家啟動刑罰的時點提前,甚至對行為人課予相當程度的刑責,是否具備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確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二)追究性影像犯罪的現實難題

除了相關法律的修正外,檢察官在偵辦性影像相關犯罪時,同樣面臨許多挑戰。臺北地檢署婦幼專組蕭永昌檢察官表示,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時,檢察官必須親自勘驗被告手機、電腦、硬碟等設備中,成千上萬的照片與影片,確認是否涉及性影像,並逐一撰寫勘驗筆錄。此外,還必須勘驗被告的瀏覽紀錄與使用的網站,確認影像是否曾被上傳或外流。隨著社交軟體的普及,案件往往還會牽涉到社群平臺、群組等管道,檢察官需要留意的細節更多,對司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消耗。

另一方面,以「創意私房」為例,即便會員只是單純持有非法性影像,一個帳號持有的性影像可能涉及數十、數百名被害人。檢察官必須花費大量心力,逐一找到、通知遍布全臺的被害人進行詢問。對被害人而言,最大的困境在於,這類案件沒有確定追訴的終點,因為一旦性影像被上傳,就可能持續被外流、下載。只要仍有人持有影像,被害人就可能被迫一再面對調查與訴訟,反覆經歷創傷,導致被害人難以走出陰影。

四、對於兒少性影像議題,還可以如何思考、理解?

當今社會普遍將兒童與少年視為「脆弱」、「純真」、「不成熟」而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群體。從歷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的修正,到電視、電影及遊戲的分級制度,都可以看出立法者試圖為兒少建構一個「淨化的環境」,以隔絕成人世界影響與潛在的侵害風險[28]。這個觀點雖然相當直覺,但除了法律規範以外,我們需要思考的可能更多。

(一)純白的雛菊?兒少的定位與能動性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995年8月公布施行。當時的立法背景是為了防制雛妓及伴隨的人口買賣、迫害等問題。然而,有鑑於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範範圍,已經擴及到兒少性影像犯罪等與性交易無直接關係的侵害行為;此外,「性交易」一詞帶有雙方基於自主意願、處於平等關係的意涵,可能忽略了兒少在此類行為下遭受剝削的處境,因此在2015年進行全面修法,並更名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29]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30]」。關於該條例所欲保護的「法益」,有學者認為並不是兒少個人的「性自主法益」,而是整體社會對於性的「善良風俗」與「道德秩序」(或稱為「性風俗法益」)[31]。綜觀其他規範或實務見解,例如刑法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的處罰規定[32],或釋字第617號解釋對「兒童色情物品」與「猥褻物品」的區分[33],都隱含著社會將兒少「去性化」的態度,以及對於兒少「純潔形象」的集體想像與期待[34]

然而,這樣的思考方向,是否暗示了「性是汙穢的,小孩不應該接觸」?對於兒少應當「純潔、盡可能遠離性」的預設,並期待他們一成年便能自然理解「性」的想法,是否忽略了成長的真實樣貌?現行法律強調對於兒少的多方保護,但或許我們也可以思考:兒少在成長過程當中,需要逐漸透過生命經驗、性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建立對於性的認識,進而發展出個人對於性自主、身體自主的意識[35]。在「保護」兒少的彼端,是否須正視兒少也有可能如同成人——基於尋求支持、表達情感,而「同意」交出自身的性影像,或與他人從事肢體上的親密接觸?

事實上,衛生福利部曾針對散布兒少性影像案件進行分析,其中遭到散布的性影像,有高達46%來自於兒少自拍所產生[36]。隨著科技發達、網路資源豐富,讓兒少對於性愛可能更加早熟、開放,兒少選擇交付或配合拍攝性影像,並非全然如大人想像中的「傻傻地被騙」,行為背後的動機及成因更加複雜[37]。法律是否僅採取「保護兒少健全發展」的單一視角,或考慮到兒少身心與性自主的成長歷程加以調整,使得兒少在涉及「性」的討論,不只是居於「受害者」的角色,而更具有能動性,是值得深思的議題[38]

(二)戀童癖=兒少性剝削犯罪者?持平看待的必要性

從醫學角度而言,若戀童癖還不到「戀童癖『症』」的疾病程度,有戀童癖者不會因此而有人際、社會功能減損,仍可以維持正常的社會、人際及婚姻關係[39];僅有當戀童癖進而衍生出傷害兒童的行為時,才會被認定為戀童癖症,而屬於有需要治療的精神疾病[40]

根據國外研究,在兒少性剝削犯罪者中,約有30%~60%的行為人為戀童癖症者,而臺灣在此方面尚未有相關研究[41],是值得重視的未盡之處。不過在社會大眾的討論當中,對於產製或購買兒少性影像之人的撻伐常常帶有以「煉銅癖」(為免出現「戀童」關鍵字而被社群軟體屏蔽的諧音)稱之,且多有指責這類性癖是心理變態,甚至直接冠上精神疾病等輿論。但要注意的是,縱使侵害兒少的行為人被診斷出有戀童癖症,在他的辨識能力與識別能力沒有因為疾病而完全欠缺的情況下[42],仍需要面臨相應的刑責與接受治療。

此外,有戀童癖或戀童癖症的人,未必就會實際從事兒少性剝削犯罪;拍攝、製造或持有兒少性影像的人,也不一定具有戀童癖或戀童癖症。根據相關研究,兒少性影像犯罪者的犯罪動機其實相當複雜、多元,除了「滿足性慾」外,加害人也可能出於追求對於被害人的控制或支配慾望;或是意圖藉由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獲取經濟利益,也可能基於與被害人過去的情感關係,透過性影像犯罪實施報復[43]

倘若社會大眾輕易將未達到疾病程度的戀童癖,以及診斷為精神疾病的戀童癖症與侵害兒少者畫上等號,這樣的氛圍可能有標籤化、污名化精神疾病患者的風險,導致人們對於精神疾患等同於「危險」、「暴力」的印象持續加深[44],可能讓有需要的患者害怕就醫、尋求協助。在討論或甚至譴責兒少性剝削犯罪行為的同時,仍須注意避免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誤解。

兒少性剝削條例新近修法中,對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新增了強制治療的規定[45]。不過,強制治療相對應的資源是否充足,仍是待解難題。此外,強制治療也曾產生是否違憲的爭議,並經過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46],雖有相關修法,但是否能弭平爭議,認為強制治療毫無問題,仍有待觀察。而且鑑於戀童癖症等精神疾患並非兒少性剝削犯罪的唯一原因,仍須思考如何從其他面向遏止兒少性剝削。

(三)性別教育與反覆溝通,或許是最根本的解方

紐約大學史登商學院教授 Jonathan Haidt 在《失控的焦慮時代》一書指出,當代家長在現實世界過度保護孩子,卻在虛擬世界保護不足[47]。隨著兒少使用手機與網路的普及,如何協助兒少建立網路安全意識,培養辨識危險與即時求助的能力,已是不容忽視的課題[48]

2024年7月,衛生福利部針對18歲至74歲的民眾進行數位性別暴力問卷調查。調查指出,國人遭受數位性別暴力的「終生盛行率」[49]高達59.4%,其中「影像性暴力」為10.4%,包括未經同意取得性影像、遭到威脅散布、未經同意散布,以及肖像被合成或換臉製作成不實性影像。調查也發現,受害情境最常發生在即時通訊軟體與社群軟體,其次是交友軟體、電玩遊戲[50],這與兒少性影像犯罪的相關研究結果高度一致[51]。此數據顯示,不論是兒少或成年人,在社群與交友軟體等數位環境中,都可能淪為性暴力的受害者[52]

在虛擬世界中,人與人之間更容易快速建立連結。隔著螢幕的文字或語音互動,讓我們不知不覺將期待與情感投射在對方身上,因而逐漸卸下戒心。這樣短暫而強烈的親近感,如同黑暗裡的一盞燈光,或許能為孤獨的人帶來片刻的慰藉;然而,這道光卻也可能我們引領我們一步一步走向數位性暴力的深淵。一旦性影像被製作或外流,法律只能在事後介入,無法抹去已經造成的傷害。或許更根本的解方,是從小培養性別與網路安全意識,讓每個人都具備防衛及自救能力。

另一方面,儘管近年來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大力宣導,但每當有發生性影像外流事件時,網路上仍會出現「求上車」的言論。此外,雖然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封鎖網站、要求網路平臺業者下架影像等方式,防止非法性影像繼續遭到散布[53],但有心人士仍可能另建新網站或群組,繼續實施數位性暴力行為[54]。這樣的情況顯示,仍需要持續與大眾反覆溝通——散布、持有,甚至拍攝、製作非法性影像,並非單純滿足個人的好奇心或慾望,這些行為不僅構成犯罪,更是會對他人的生命帶來無法抹滅的傷痕。

兒少性影像犯罪議題牽涉到法律、教育、社會工作、醫療等面向,需要從多方入手才有改變的可能。期待有一天,我們的社會能讓每一朵雛菊都能自由、快樂,無所畏懼地在風中昂然綻放。

  1.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b)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c)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3.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
  4.   戴敬庭(2024),《網際網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樣態及人口社會因素之差異分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科技應用管理碩士論文,頁30-39。
  5.   「N號房」是2018年至2020年發生於南韓的網路性剝削案件,由帳號為「Godgod」、「Watchman」、「博士」等加害人在加密通訊Telegram創建多個聊天室製作、散布非法取得的性影像,其中許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關於「N號房事件」更詳細的報導,可參見:BBC中文(2020),《「N號房」事件:韓國再曝大規模性犯罪醜聞,警方批准公布疑犯信息》。
  6.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7.   詳細內容可參考王琮儀(2025),《《制度討論篇》防風林的空隙之間──面對性別暴力,制度的侷限與展望》。
  8.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9.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性隱私屬於個人生活最核心之私密領域,對於向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揭露、揭露內容是否要被短暫或永久留存,都是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雖合意性交或同意裸聊,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其同意之範圍,並未及於同意他方私自將性隱私以錄影或擷圖方式加以留存。從而兒童及少年被人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時,處於不知被拍攝之狀態,致使無法對於被拍攝行為表達反對之意思,實已剝奪兒童及少年是否同意被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影像之選擇自由。再從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特別加以保護之觀點,以隱匿而不告知之方式,偷拍或竊錄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顯然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之作用,無異壓抑兒童及少年之意願,而使其等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影像之結果,自屬本條項『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兒童及少年被人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時,處於不知被拍攝之狀態,致使無法對於被拍攝行為表達反對之意思,實已剝奪兒童及少年是否同意被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影像之選擇自由。再從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特別加以保護之觀點,以前述隱匿而不告知之方式,偷拍或竊錄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顯然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決定之作用,無異壓抑兒童及少年之意願,而使其等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影像之結果,自屬本條項『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但有判決認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性剝削」,是指在不對等權力關係之下,利用兒童或少年欠缺經驗,藉由金錢或其他方式剝削其身體或性自主意識,以滿足權力慾望的性活動。偷拍雖然違反兒少的意願,但並非基於權力不對等的性剝削行為,因此不適用兒少剝削防制條例。可參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
    為解決對此問題見解的分岐,最高法院已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
  1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
  1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
  1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
  1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
  19.   2024年7月12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修正理由:「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以減少此類犯罪產業與行為,強化被害人保護。」
  2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以營利而販賣猥褻影像、販賣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以及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自民國108年6月及109年1月起,先後經營S網站、T網站等2色情網站;經營方式為:取得已滿18歲及未滿18歲男子遭人竊錄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或為猥褻行為之影像或電子訊號後,將影像分別編號後製成目錄,並提供雲端硬碟連結路徑,俾利買家預覽含有被害人正面露臉、裸露生殖器等身體特徵個人資料之影像截圖;銷售頁面亦有顯示被害人全臉、身體特徵之影像截圖,或顯示被害人全臉、身體特徵之生活照片,標註相關之姓名、學校、職業、社會活動等足以直接識別之個人資料,進而散布、公然陳列及販賣之等事實;並認為上訴人以上所為係犯係犯個資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同法第315條之2第3項、第1項之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行為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21.   組織犯罪條例防制條例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II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被告戊○○加入本案【SCP】社群,共同參與意圖營利而散布兒少性影像之人數有三人以上(至少包含上開社群經營管理層其中暱稱『NM』者、經『NM』者授權使用TG暱稱『Corleone』帳號之18人《含戊○○》),且本案【SCP】社群犯罪集團中,製作並維護該社群網站、協助會員儲值入會、刪除不當文章、核對該社群帳務等環節由不同之成員擔任,足見有相當之組織與分工,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堪認係以散布兒少性影像為營利目的,涉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2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被告丙○○等4人雖有加入【SCP】社群而成為會員,並在網站上傳兒少性影像營利,然其等可自行決定上傳何種兒少性影像,且可自訂售價,販售所得亦多數屬自己所有,並非僅能聽命行事而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實行之人,且因犯罪所得財物(扣除約定之分潤),亦屬自己之單獨所得,與【SCP】社群間也不具有經濟從屬性,已難認被告丙○○等4人有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犯意。再者,雖【SCP】社群以上開運作模式誘使會員上傳兒少性影像至該社群,其管理階層亦可藉此擴大社群之規模,並進而取得其他不法利益,然此終歸係上開社群之管理階層終極目的,苟無積極之證據,仍難僅以會員單純上傳兒少性影像至該社群,即將此行為評價為具有參與該社群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行為。」
  2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被告乙○○加入本案上開社群犯罪集團,已協助該社群之會員儲值入會等事務,從中獲取佣金等利益,且參與期間非短(自112年5月20日起迄同年7月5日止),且本案【SCP】社群已具有相當之規模、人力,分工細膩,利用彼此之分工行為共同意圖營利散布少年性影像而達成犯罪目的,無論參與角色為何,各角色均扮演重要工作,難認其參與情節輕微,被告乙○○經認定所涉犯罪件數非少,本院認被告乙○○參與情節並非輕微,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無從依上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併予敘明。」
  25.   此見解的相關介紹,可參見:廖宜寧(2024),〈虛擬兒少色情的刑事管制爭議-以二次元創作作品為中心〉,《全國律師》,第28卷第12期,頁9。
  26.   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的「兒少色情內容」包括真實的兒少性影像,以及涉及兒少、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與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而根據2024年7月12日修正的修法理由,所謂「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限於以生成式AI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的兒童或少年作為創作背景的色情圖畫。
    關於「兒少色情內容」的範圍,還可能涉及「虛擬兒少色情」的爭議,惟礙於本篇文章篇幅而未述及。相關新聞討論可見:新聞實驗室(2024),《網路二次元性影像該管嗎?iWIN爭議落幕?專家:兩年內恐再掀論戰》。
  27.   廖宜寧(2024),〈虛擬兒少色情的刑事管制爭議-以二次元創作作品為中心〉,《全國律師》,第28卷第12期,頁10。
  28.   劉晏齊(2016),〈為什麼要保護未成年人?兒少福利、法律與歷史的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147期,頁124-132。
  29.   相關回顧可參考衛生福利部(2025),《114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30週年教育倡議》;許恒達(20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事責任之評析〉,《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期,頁47-49。
  3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
  31.   舉例而言,刑法肯認16歲以上之人有性自主權;而若與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性交易雙方只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處以罰鍰,並不會涉及刑事處罰。但成年人若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討論可參見:許恒達(20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事責任之評析〉,《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期,頁56-67。
  3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33.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於對於製造與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特別法,其適用不受本解釋之影響,均併予指明。」
  34.   對於保護兒少規範有進一步反省者,可參考:吳宗奇(2023),《白玫瑰刺傷了誰?──以刑法第227條為中心反省純潔童年形象之建構》;謝煜偉(2010),〈論虛擬兒童色情的刑事立法趨勢-誰的青春肉體不可褻瀆?〉,《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頁47-49;廖美蓮(2015),〈被閹割的情慾? 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在地實踐知識的反思〉,《社會發展季刊》,頁116-117。
  35.   詳細內容可參考林芳瑜、彭雅立(2025),《《性平教育篇》性平意識如何紮根?學校裡那些教與不教的性平教育》。
  36.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8),《歡樂E世代 拒拍私密照》。
    關於引誘兒少自行拍攝性影像會涉及的法律責任,可參見:陳琦姸(2025),《兒少被誘騙自拍裸照、私密照,該怎麼辦?對方會有什麼懲罰?》。
  37.   蕭歆諺(2022),〈兒少糖衣毒藥的解方── 防止兒少網路性剝削的支持系統建構與強化 第⼆章 通往愛的⾨票--⾃拍與傳送裸照的完美⾵暴如何成形?〉,《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頁9-16。
  38.   關於性自主與能動性的理論討論,可參見:王曉丹(2025),〈「性自主」再定位-動態關係自主的法理轉向與性侵審理實踐〉,《台灣法律人》,第43期。
  39.   少年報導者(2024),《戀童癖有兩種?也不等於成為兒童性剝削犯罪者?》。
  40.   學術回顧,可參考楊聰財(2019),〈戀童症的文獻回顧: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課題〉,《台灣性學學刊》,25卷1期,頁131-149;較白話的說明可參考親子天下(2024),《戀童癖症是什麼?戀童癖症原因、診斷與治療整理》。
  41.   少年報導者(2024),《戀童癖有兩種?也不等於成為兒童性剝削犯罪者?》。
  42.   吳忻穎(2025),〈論精神障礙者罪責判斷之科際整合:司法精神鑑定之範疇與分際-以德國法為借鏡〉,《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40期,頁21-22。
  43.   林心萍(2022),《迷霧中的「性」陷阱網路兒少性剝削犯罪特性及其成因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91-97。
  44.   此問題沉痾已久,早期文獻可參考唐宜楨、吳慧菁(2008),〈精神疾患污名化與去污名化之初探〉,《身心障礙研究季刊》,6卷3期,頁175-196。
  4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第1項:「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
  46.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
  47.   Jonathan Haidt(2024),《失控的焦慮世代:手機餵養的世代,如何面對心理疾病的瘟疫(The Anxious Generation: How the Great Rewiring of Childhood Is Causing an Epidemic of Mental Illness)》,網路與書出版,頁17。
  48.   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20年兒少網路隱私與網友互動調查報告》指出,36.6%的兒少曾給過網友自己的重要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個人照片。
  49.   終生盛行率(lifetime prevalence)是流行病學及社會科學研究中經常使用的指標,指在特定人口群體中,在一生中經歷特定事件(例如疾病、性別暴力)的人口比例。
  50.   衛生福利部(2024),《衛生福利部委託研究計畫 111年度「我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狀況調查」(摘要)》,頁13、16-17。
  51.   林心萍(2023),《迷霧中的「性」陷阱——網路兒少性剝削犯罪特性及其成因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79。
  52.   例如,在一起於2025年9月爆發的性影像犯罪事件中,嫌犯以喬裝女性、擬定影片腳本,配合變聲器軟體同步交談,使近300名男子受到引誘而被側錄性影像,其中固然有未成年人受害,然而大部分受害者仍為成年男性。詳細事件報導,可參見:中央社(2025),《男子扮裝誘視訊逾300男性受害 檢警查扣6918部性影像》。
  5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6項:「
    I 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II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路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
    IV 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VI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四項通知後,應即令網路業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I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II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法院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54.   中央社(2024),《性犯罪網站「創意私房」轉址重啟 數位部:收到衛福部命令可封網頁》;中央社(2024),《創意私房、Telegram群組SCP及OAT售兒少性影像 全台逮447嫌》。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

從性侵害到性影像,性別暴力無所不在,面對性別暴力,該如何思考與行動?性別教育與相關法規,如何構築友善環境,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性別傾向或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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