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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被害支持篇》迎向再盛開的一天──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權益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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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10-28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被害支持篇》迎向再盛開的一天──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權益與資源

刊登日期 2025-10-28

本篇文章將和讀者一起了解性別暴力的被害人可採取的策略、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可以尋求哪些社會資源。然而,除了規範、制度的運作與改善,或許更重要的是這個社會要能停止檢討、放大檢視被害人,建立起足夠的空間、溫度接住每個人,讓被害人能減少、停止苛責自己。性別暴力不是被害人的錯。

因為性別暴力的樣態多元,本文將以「性侵害犯罪(含性交、猥褻)[1]」、「性騷擾[2](含跟蹤騷擾[3]、性霸凌[4])」及「數位性暴力/性影像[5]」這3種類型,概括區分性別暴力的樣態,以對應不同樣態的權益約略有別。然而,每位被害人有各自的困境與難題,犯罪的樣態可能單一也可能混合,即使是相同的類型,每段過程仍有其特殊難解之處,再加上不同法律交錯適用,文章定有不足、難以全然相符之處,尚請理解,並待各界不吝指正。

註腳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
  2.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3目。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分則第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一、確保人身安全後開始蒐證

(一)確保人身安全

性別暴力除了對性自主的侵害,有時可能同時伴隨肢體暴力,而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建議被害人先確保自身安全,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分[1],在遠離立即危害的現場後,儘速到安全地方撥打110、113,或直接前往婦幼隊、警局尋求協助。

如果加害人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家庭成員[2],或年滿16歲的情侶或前任[3],報警時還可以請警察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4],不用到法院開庭,法官認為有家暴的急迫危險時,就會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5]。即使對方不是家庭成員、情侶,如果加害人有反覆、持續跟蹤騷擾的行為,也可以請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增加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6],如增設巡邏箱等[7]

(二)蒐證

在確保人身安全之後,儘管身處突如其來的驚愕、恐慌情境,但如果日後需進入司法程序,或需要相關行政資源介入協助(例如申訴下架性影像),建議第一件最重要的事仍是趕快「蒐證」。

1. 性交犯罪驗傷採證的特殊性

不幸遭遇性侵害犯罪,尤其是性交犯罪,事發後建議被害人不要盥洗、刷牙、上廁所,也不要更衣(可以加穿一件外套或大衣),直接到醫院採證驗傷、接受治療[8]

性侵採證驗傷是個很辛苦、不好受的過程,尤其採證可能需在事發7天內[9],這麼短的時間內面對,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所以必須被害人確實有意願並事前簽署「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10]」,醫院才會採證驗傷[11]。醫療機構原則上會由相同性別的護理人員陪同[12],如果院內配有社工人員,就醫過程可以請他們陪伴協助,或請醫療人員協助聯絡該縣市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派社工人員到場,協助驗傷採證[13]

驗傷採證的方式除了採集被害人衣服、身上的毛髮、體液、皮屑等,會依照性交為性器插入、肛交、口交、指交等不同,採證驗傷會有相應的方式。如果是女性被害人遭受男性性器插入,醫事人員可能請被害人先依序脫下衣物放入證物袋,以全新的梳子梳陰部的毛髮及異物,並就身上的傷痕(例如因抵抗拉扯的紅腫瘀青)、外陰部、陰道口等處拍照存證;再來會需要被害人坐躺在內診椅上,使用鴨嘴陰道擴張器,以採取陰道、子宮頸精液等分泌物檢體,並檢視有無撕裂傷,以及拍照存證等。如果是肛交或口交,會用棉棒採取該處檢體[14]。如果可能被下藥、下毒、灌酒,事發96小時內醫院會建議進一步做尿液、血液的採集檢驗[15]

採證後的相關證物會交由警方鑑驗、保存[16],除了身體的驗傷檢體,如果有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也可以帶到醫院一併送檢驗。另外,如果可以記住對方的身體特徵,也是日後司法程序中可用來指述的證詞。

2. 性侵害犯罪、性騷擾常見的證據

若不幸遭遇的是猥褻、性騷擾,不像性交犯罪有前述驗傷採證的證據,除了被害人自己指述案發經過,更要蒐集其他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拍到或有證人看到對方猥褻、性騷擾的言行[17],或是自行拍攝、錄音,又或是將對方性騷擾訊息截圖等,都是可以提供的重要證據。

不過,猥褻、性騷擾行為常發生在隱密處,不容易有直接的人證或物證,也常因事出突然,被害人來不及錄音錄影,如果沒有那麼直接的證據,仍建議蒐集、提出間接證據[18],例如對方事後道歉承認的訊息[19]、事後自己向親友提到事發經過,或是精神科診斷證明等[20]。這些間接證據除了可能在猥褻、性騷擾案件提供,性交犯罪如有這類證據,建議一併蒐集、提出。

3. 數位性暴力

至於如果經歷是數位性暴力,例如被偷拍、強拍裸照、清涼照,或前任私下將交往時的性行為影片散布外流[21],或是兒少被引誘而自行拍攝裸露生殖器官的照片等與性影像相關的犯罪[22],請被害人不要刪除對話紀錄、不要收回或刪除照片影片、不要封鎖對方!在避免打草驚蛇之前趕快蒐證,甚至如果性影像被對方傳給其他人、上傳到平臺,在蒐證、報警前也不要要求其他人或平臺移除。

蒐整的內容可以包括雙方的對話訊息、對方的帳號,或照片影片被外流的網頁頁面及網址等[23]。可以用手機截圖或螢幕錄影、用其他手機平板翻拍(避免IG、Telegram有部分截圖通知對方的功能),或是網頁頁面列印、轉存為PDF檔等;不同社群軟體的蒐證示範,可參考臺北市婦幼警察隊的影片「【網路性影像】教你蒐證下架」,有具體的步驟指引[24]

二、被害人有哪些求助管道?

「性犯罪的來源很多,包括家內性侵、約會強暴或是陌生人的狀況,每個階段介入的程度不同,但現在宣導足不足夠?也就是被侵害的時候,有沒有一個讓人民足夠安心的地方去講,是很重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唐玥感慨並接著犀利地指出:「尤其兒童或少年,在遇到家內性侵或師長性侵,能跟誰講?講了會家破人亡,要怎麼跟誰講?」

不但可以安心求助的管道不足,求助之後就可能開始進入龐大的體制,這是因為法律有規定所謂的「通報義務」,如果涉及疑似遭受性侵害犯罪[25]、兒少性剝削或性騷擾[26],即使被害人只想找人抒發情緒,沒有想進入司法程序,或還沒準備好,但只要就醫時醫事人員發現,或跟同學述說而傳到老師那,或是利用相關的諮詢管道社工因此知道了,甚至是村里長知悉,他們都有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通報之後,如果案情明確且涉及非告訴乃論的犯罪(性侵害、數位性暴力等犯罪絕大多是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提告,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官可以審判,被害人就會以證人的身分,半推半就地進入一連串的司法程序。

制度雖有需加強之處,仍統整目前政府就性侵害、性騷擾或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所建置的相關管道、資源,可依自己或親友的情況來選擇(如表1):

表1 性別暴力被害人的權益與資源||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表1 性別暴力被害人的權益與資源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一)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可連繫113

遭遇性侵害或性騷擾,可以直接用手機、市話或公用電話撥打113保護專線,這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免付費專線,可向專線的社工諮詢討論,專線也有通報、轉介的服務[27]。除了專線,113也有線上諮詢可使用。

不過,如果是立即的生命、身體危險,建議直接撥打110向警方求助。

(二)性侵害被害人可連繫各縣市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的被害人還可依照所在地點,向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聯繫,各地家防中心的通訊方式,可以從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的網站查得[28]。家防中心都有社工,可以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採證,並提供庇護安置、醫療補助、法律諮詢、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29]

如果聯繫家防中心後,社工未及主動告知所提供的服務,被害人可依照自己的需求聯絡家防中心詢問、申請,例如以下幾種是比較快會需要用到的常見服務:

1. 就醫有社工陪同、醫療費用補助

就醫時可以請醫療人員協助聯絡家防中心派社工到場,協助驗傷採證[30]。支出非健保的醫療、驗傷採證費用都可向家防中心申請補助[31]。為了減少被害人付費再請款的麻煩,如果被害人直接去指定處理性侵害事件的醫療機構[32]驗傷,不用付費,只要填寫補助申請表,就直接掛帳,後續由醫院向家防中心請款[33]

2. 做筆錄出庭有社工陪同,及法律諮詢、訴訟費用補助

到警局做筆錄、地檢署或法院開庭時,可以請求家防中心派社工到場協助陪伴偵訊、審判程序;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兒少,家防中心就一定會派社工來陪同[34]

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也可以先聯繫家防中心確認時段、方式,例如新竹市每週有固定一個半天由律師駐點提供免費法律諮詢[35]、新北市雖然每週有兩個時段,但採預約制[36],各地略有不同,建議先詢問當地的家防中心。後續若進入司法程序,也可以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的補助,各縣市金額也不同,例如臺北市的律師費補助是原則上每案每審最高新臺幣(下同)5萬元、撰狀最高1萬元[37];如果是在臺南市律師費則區分偵查程序每案最高3萬元,審理程序每案每審最高仍是5萬元,但撰狀費用最多5千元,不過另外有律師諮詢費的補助,每小時3千元、每案最高9千元[38]

3. 緊急生活費

家防中心也提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各縣市的金額多是最多3個月最低生活費用[39]。但為了將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有些縣市會有資力限制[40]

4. 心理諮商輔導資源及費用補助

家防中心可以提供心理治療、諮商的相關資源,但如果被害人希望直接推薦特定的心理師,卻未必適合,「社工是公務員,也不能圖利。再來也不知道這位心理師能否與倖存者相匹配。」暖暖Sunshine協會的理事王亭云以他的社工身分分享現實的難題。因此可自己另外找適合的心理師,再申請諮商費用補助,但各縣市也有不同,例如高雄市的心理諮商補助是最高每小時2千元,原則上12小時為限[41];彰化縣則是每小時最高補助1,600元,原則上每案每年最多30小時[42]

(三)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可以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下架

如果是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性影像已經被流傳到網路上,蒐證後可以向衛福部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下架性影像。

性影像處理中心有電話或線上申訴兩種方式,無論是不是本人都可以提出,建議併提供相關網址與事證,經過中心確認受理後,就可以由他們通知平臺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43],若是成人性侵害犯罪及兒少性剝削案件,平臺業者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如果是成人的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性影像,業者也要在72小時內處理[44]。業者不處理又沒有正當理由,政府可以罰款、命令限期改善,不改善可以按次處罰並直接封網[45]

除了申訴以外,中心有提供電話或線上諮詢,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時,可以先諮詢性影像中心。

(四)法律資源

本人或親友對性別暴力相關的法律規定、後續的司法程序有疑問,可以諮詢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除了剛剛提到的家防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法律系所的大學、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民意代表處,或律師事務所,會有免費或付費的法律諮詢資源[46]

委任律師的費用可以向家防中心申請補助。如果經濟上有困難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指派律師[47],而不用負擔律師費或只要負擔部分。

三、被害人要經過哪些司法程序?有哪些法律上權利?

(一)要經過的司法程序

無論是被害人主動報警提告,或因為前述系統通報而進入司法程序,以行為人最終被法官判決有罪的刑事案件為例,被害人多半要跟著經歷以下階段:警方詢問做筆錄→到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到法院作為證人證述。直到法官判決確定,這個案件在司法上才算是終結。

1. 追訴權時效的難題

因性侵害犯罪的隱密性及特殊性,要進入司法程序特別可能需面對「追訴權時效」的難題: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生過的強制性交行為,追訴權只有20年,強制猥褻的追訴權更只有10年[48],超過時間就無法追究[49]

然而,尤其在未成年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的家內性侵,被害兒少更不容易脫離宰制向外求援;依照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倖存者,平均要約24年才能向他人吐露受害經歷[50]。儘管修法後,2006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追訴權時效已分別延長為30年、20年[51],但被害人若想透過司法追究行為人的犯行,時效仍是必須先留意的關卡。

2. 對方想和解請求撤告,要接受嗎?

如果對方想要和解,請被害人不要提告、撤告,被害人可以自行斟酌。但因為多數的性侵害犯罪及數位性暴力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或願意撤告,檢察官知道有犯罪事實還是可以起訴、法官也可以審理對方是否有罪。相對地,性騷擾案件則多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告,檢察官就會下不起訴處分[52],或是由法官判決不受理[53],也就是不會去評斷被告是否有罪。

(二)被害人訴訟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1. 性侵害被害人的減少重複陳述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簡稱減述),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多次重複陳述而造成二次傷害。陪伴性暴力倖存者的暖暖Sunshine協會理事王亭云提醒:「倖存者首先要知道有這個程序。很多警察會跟成年倖存者說,這只適用於未成年跟心智障礙者,你應該不用吧,或是這要等社工來會等很久喔,或是在我們警察局做跟在檢察官那裡做沒有什麼不一樣啊。」事實上減述作業不限於未成年或心智障礙,性侵害的被害人做筆錄前都可以主動申請,由家防中心的社工在檢警訊問前先訪視,就被害人的身心狀況、案件需求等,評估是否適合進入減述流程,並確認被害人適合訊問的時間[54],報請婦幼專組或專股的檢察官指揮[55]

然而,減述流程的實際運作,在不同的縣市,甚至同一縣市不同案件,過程可能不同[56]:有的是由婦幼專股的檢察官到場或遠距的方式親自訊問;但也有由檢察官指揮婦幼隊員警初詢,員警再即時將筆錄回報給檢察官,讓檢察官確認有沒有遺漏、需要補問的細節,並指揮婦幼隊當下立即詢問[57],都釐清完被害人就可以離開。如果檢察官偵查時需要再次傳訊被害人,要先看過、聽過之前被害人應訊的錄音錄影,避免被害人被問到同樣的問題[58]

即使沒有適用減述程序,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員警詢問被害人仍應以一次為原則,盡量避免再次詢問[59]

然而必須提醒的是,減述作業只是減少「重複」的陳述,並不是減少陳述、司法程序[60],所以即使在員警處做過筆錄,檢察官還是可以請被害人到地檢署陳述,只是檢察官需注意避免重複問相同的事項。尤其減述作業只存在於檢警的偵查程序,當檢察官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就不屬於偵查程序而沒有減述,因此法院傳被害人到庭作證時,被害人仍可能面臨要回答相同問題的情境。

2. 去識別化保密、提供適當隔離的環境

性侵害、性騷擾和數位性暴力案件在整個偵查、審判過程及相關文件中,被害人的個人資料都會去識別化處理,會以一組代號來稱呼,任何知道被害人身分的人也必須保密,不可以揭露[61]。整個檢警偵查[62]、法院審判程序,原則上不會公開[63]

此外,問話的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要確保被害人在適當、隔離的環境[64],以實際的硬體設施來說,地檢署有「溫馨詢問室」,法院則有「隔離法庭」。關於溫馨詢問室,臺北地方檢察署婦幼專組檢察官蕭永昌說明內部空間:「溫馨詢問室其實就是類似一個會客室的空間,裡面有沙發。開庭時也是一樣,沒有法檯,我們以相對近距離的方式進行訊問。」除了減少權威感,有別於一般的偵查庭,畢竟性侵害案件的證據可能偏少,透過溫馨詢問室希望讓被害人有和緩的空間、充足的時間流露情緒陳述,對檢察官偵查案件也有幫助,蕭永昌檢察官分享他的辦案經驗:「我個人覺得溫馨詢問室這件事還不錯。因為相較於一般偵查庭,我個人會覺得它空間比較緊湊,開庭排程也比較緊。一般開偵查庭,我可能排五、六件,很像醫生看診,會比較匆忙,一件卡一件,感覺很急。但如果我在溫馨詢問室訊問被害人,我可能就只問這一件。今天整個下午的時間可能都是你的。也因此,在整個訊問的步調、節奏上,我們可以比較和緩。因為說話比較和緩,距離比較近,說話也不會太大聲。所以這對放鬆當事人的心情來說,我覺得會有幫助。」

院方的隔離法庭,則是唐玥法官帶領參訪: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的隔離法庭配置在其中一間刑事庭的隔壁,以一扇不起眼的深色單面鏡與刑庭相隔,隔離法庭內的被害人看得到刑庭內的活動,但在刑庭內的被告、律師、檢察官是看不到隔離法庭的狀況,承審法官則只能透過螢幕看到隔離法庭內的被害人。隔離法庭必須從法官通道進出,其他人無法隨意闖入,通常由法警引導被害人走法官通道進出,離開時法官也會讓被害人與被告錯開,空間上和時間上都避免被害人與被告碰面。如果沒有使用隔離法庭,被害人與被告要同時出現在同一法庭空間而需要適當遮蔽時,「我們會用屏風遮蔽被告和辯護人,只有審判席這側可以看到被告,但檢方、證人席或旁聽席看不到,而不是遮蔽被害人。」唐玥法官與我們分享友善被害人的法庭細節。

3. 由社工、親友陪同出庭

法院開庭時只要被害人同意,都可以讓配偶、父母、一定關係的血親、社工、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他被害人信賴的人陪同在場[65];甚至性侵害和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從偵查到審判程序整個司法程序,陪同人員還可以表達意見[66]。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沒有社工,檢警或法官還必須幫忙聯絡社工來陪伴被害兒少開庭[67]

唐玥法官也與我們分享審判過程中遇到認真熱心的社工:「有遇過被害人曾表示不需要社工陪同而自行到庭,但因他案到庭的社工發現該被害人因曾經本案困擾而嘗試自殺、情緒不佳,還是有需要協助的情形,就留下來繼續協助這位被害人,開庭過程中,被害人情緒波動,還好過程有社工陪同支持。」

4. 禁止對方騷擾、接觸,或要求交出性影像、禁止散布

涉嫌性侵害,或涉嫌以性影像犯強制罪、恐嚇罪的被告,如果被羈押而希望停止羈押時,法院也可以下令禁止對方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被害人和家屬,或禁止對方任意接近被害人住家、學校、工作場所等保護命令。被害人這邊雖然不能直接向法官聲請,但可以試著向檢察官提出,請檢察官斟酌[68]

至於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當被告符合上述條件,法院也可以要求被告交出被害人的性影像、禁止散布、上傳性影像,或移除已上傳至網路平臺的性影像[69]

(三)要求賠償、補償,是法律上的權利

要求賠償、補償是法律賦予被害人權利,請被害人可以不用覺得要了錢就像是把性自主賣掉了,正因為行為人根本無法讓被害人損失的權利回復原狀,所以只能要求對方用金錢來賠償損害,或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

1. 司法程序中請求對方賠償

當有人故意侵害我們的權利,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70],尤其性別暴力行為通常會涉及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被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71]

請求的方式可以在刑事偵審程序時,由檢察官或法官將案件移付調解時討論,如果在偵查程序沒有達成協議,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72],不用繳裁判費,但可能要另外到民事庭開庭[73],而且要注意時效!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比刑事的追訴權還短,必須在受害及知道加害人時起2年內請求,事發起不得超過10年[74],如果提告後檢警偵查的時間比較久都還沒起訴,要對方賠錢就必須在2年內自己另外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才不會逾期。即使檢察官沒有起訴,或沒有構成刑事案件的性騷擾行為,也可以在事發2年內自行向法院提告民事賠償。

2. 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

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的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10萬~40萬元的性侵害補償金,要以書面申請並附上身分證明、相關證據,例如報案單、起訴書、判決書、新聞報導資料等[75],向犯罪地的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76]

同樣要留意時效!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時效也比刑法的追訴權短,是被害人知道受害時起5年,事發時起不得超過10年,但如果是兒少被害,成年後的5年內仍可以申請[77]

四、司法以外,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資源

「每個人的正義不一樣,法律有它的限制」作為陪伴性暴力倖存者的暖暖Sunshine協會與我們分享。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能獲得的相當有限,身在體系中的唐玥法官受訪時同樣有感而發:「犯罪當然給被告應有的罪刑,但對真正受損害的人,實際上能獲得真正彌補、損害填補的非常少。」除了司法外,以下有部分可供性別暴力被害人參考的資源:

(一)醫療資源

性侵害被害人在驗傷採證後,醫院後續會安排傷口復原、懷孕、性傳染病等相關項目追蹤,並照會精神科醫師評估精神心理狀態、追蹤治療等,回診時間可能會長達半年[78]

(二)心理諮商資源

性侵害、數位性暴力和性騷擾的被害人如有心理復原的需求,可以向各地參與衛福部「性創傷復原中心」的心理諮商所、治療所或協會[79],尋求諮商服務。以2025年為例,符合資格的被害人諮商費用由衛福部補助最多16次、每次2千元[80],有些參與計畫的諮商所就不向被害人收費,院所再另行向衛福部申請費用,免去被害人的麻煩,讓被害人可以放心使用心理諮商資源。

五、結語

「性暴力是對人際關係的強力催毀」,詢問暖暖Sunshine協會理事亭云性別暴力的倖存者需要什麼?他回答:「穩定的陪伴,這穩定是不會因為倖存者想自殺就離得特別近或遠,而是不驚慌地討論、給予選擇。」僅以本篇文章與被害人討論可採取的策略、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擁有的權益及可尋求的社會資源;並且再次向社會強調,遭受性別暴力不是被害人的錯。希望陪伴走過,直到某日,可以像暖暖Sunshine協會創辦人湯淨說的:「倖存者有再跟人建立信任的能力,有穩定的關係,然後可以自在做自己。」

  1.   衛生福利部(2018),《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該怎麼辦?》。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4項。
  6.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
  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2023),《Q5:我遇到被跟蹤騷擾情形時,該怎麼辦?有什麼保護措施?》。
  8.   衛生福利部(2018),《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該怎麼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2024),《如果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要注意哪些事情?》。
  9.   衛生福利部(2016),《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醫事人員工作手冊》,頁86。
  10.   衛生福利部(2013),《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
  1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項:「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未滿十二歲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2.   性侵害案件醫療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醫療機構診療被害人,應以相同性別之護理人員陪同為原則,並尊重被害人意願,且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及安全,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1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14.   衛生福利部(2016),《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醫事人員工作手冊》,頁86-89、107-108;暖暖Sunshine(2024),《當遇到性侵之後,我可以做什麼?》。
  15.   性侵害案件醫療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對於疑似因酒精、毒品或藥劑影響而遭性侵害情形,應建議被害人接受採集血液、尿液檢體或其他相關檢查,以保全證據;被害人拒絕時,應於護理紀錄或相關紀錄中詳載。」
    衛生福利部(2016),《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醫事人員工作手冊》,頁89。
  1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5項:「第一項採證,應將所取得之證物保全於證物袋,司法警察機關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應依法妥善保存。」
  17.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18號刑事判決:「被告接續於111年6月9日7時許、6月13日7時許、6月14日7時許對A女實施跟蹤騷擾,經警方於111年6月15日22時許送達告誡書後,……,一路尾隨騎乘機車之A女至神林路與三民南路口,期間並趁停等紅燈之際以手機拍攝A女等情,業經證人A女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在卷可稽。」
  18.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刑事判決:「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均屬不易,除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固須補強證據,但所謂補強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能保障實質證據之真實性,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判決:「又我國行政程序法對於補強證據之種類,並無設何限制,故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再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特性,其事實面上之特徵多具有場所隱密性、時間持續性,直接證據之取得相當困難,加以被害人惟恐此類事件對外公開不利其名節,易於產生試圖遺忘及自我隱瞞之之心理反應,以壓抑其尊嚴受創傷後之情緒,致使被害人於事後指訴時,其記憶隨時間經過而喪失細節或陷於片段,不易完整還原事實之全貌。是以,為達成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之性平法立法目的,考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特性,關於被害事實之認定,不採取相當於刑事程序之嚴格證據法則,而傾向較為寬鬆緩和之採證標準。」
  19.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89號裁定:「並有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上訴人以即時通訊軟體傳送道歉、承諾不再摸乙生之對話紀錄可佐,足認原處分就上訴人於109年9月17日碰觸乙生下體之認定尚無違誤。」
  20.   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4號刑事判決:「原判決依憑告訴人A女(上訴人之女,姓名詳卷)之指述,佐以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B女(A女之母,姓名詳卷)之證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精神鑑定報告書、南區測謊中心鑑定報告書(A女呈現無不實反應)、法務部廉政署測謊鑑定報告書(上訴人呈現不實反應)等為補強佐證,及案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詳敘憑為判斷A女所指述上訴人於所載時地,不顧其之反抗,強行脫去其褲子,以其陰莖磨蹭其之屁股直至射精,違反A女意願而猥褻得逞之證詞與事實相符,上訴人所為已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該當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之理由綦詳……。」
  21.   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分則第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2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4條等。
  23.   性影像處理中心(n.d.),《應對性影像事件》。
  2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2023),《【網路性影像】教你蒐證下架I臺北婦幼波麗士》。
  2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11、13、15款。
  27.   衛生福利部(2024),《113保護專線介紹》。
  28.   衛生福利部(202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訊一覽表》。
  2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
  3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3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
  32.   衛生福利部(2025),《各縣市衛生局指定性侵害責任醫院名單(113年度)》。
  33.   衛生福利部(2016),《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醫事人員工作手冊》,頁173;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2022),《我要驗傷》。
  3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3項。
  35.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2020),《性侵害防治業務-法律諮詢》。
  36.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2018),《我要法律協助》。
  37.   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第8條。
  38.   臺南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助辦法第7條、第8條第1項。
  39.   例如高雄市苗栗縣臺東縣等。
  40.   例如新北市臺北市
  41.   高雄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第6條。
  42.   彰化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第6條
  43.   申訴流程及注意事項可以參考:性影像處理中心(n.d.),《我要申訴》。
  4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性侵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下列時限內,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一、性侵害犯罪:二十四小時。
    二、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七十二小時。」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4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46.   匿名(2024),《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47.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24),《申請法扶律師說明》。
  48.   2005年1月7日修法前的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2款:「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中華民法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49.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
  50.   Royal Commission (2017), A brief guide to the Final Report, p.5.
  51.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2款。
  52.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53.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54.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下列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其詢 (訊) 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不適宜或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 心智障礙者。
     (三) 前二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本要點者。」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處理性侵害案件時,被害人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社工人員應依被害人身心狀況及偵查案件之需要,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詢 (訊) 問之期間,提供司 (軍) 法警察 (官) 、少年法院 (庭) 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參考決定詢 (訊) 問之時間。」
  55.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3點:「司法警察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案件後,經專案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偵訊時,即報請婦幼專組或專股之檢察官指揮偵訊。……」
  56.   羅鼎程、石純宜、王家琳、邱悅貞(2019),〈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方案之反思〉,《社區發展季刊》,第165期,頁169-170。
  57.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4點:「檢察官到場偵訊或利用遠距電腦視訊設備於第三地訊問被害人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5點:「
    I 檢察官如指揮司法警察(官)詢問,應隨時與承辦之司法警察(官)保持連繫,瞭解偵辦進度。
    II 司法警察(官)筆錄製作完畢後,將筆錄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傳送予檢察官核閱時,檢察官應立即核閱,不得延宕。如認有不足或不明處,應即指揮司法警察(官)補詢被害人。」
  58.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檢察官再次傳訊被害人時,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訊錄音帶或錄影帶,避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訊問。」
  59.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詢問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應依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參考要領辦理,並注意下列規定:……(三)以一次詢畢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再次詢問。」
  60.   羅鼎程、石純宜、王家琳、邱悅貞(2019),〈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方案之反思〉,《社區發展季刊》,第165期,頁177-178。
  6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3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1項本文、第4項;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1項本文、第4~6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
  62.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6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1項。
  6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第1項:「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2條:「
    I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
    II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訊(詢)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詢問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應依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參考要領辦理,並注意下列規定:(一)選擇適當處所,並採隔離方式詢問。」
  65.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
  6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6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
  68.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1、5款:「
    I 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二、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四、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II 法院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五、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69.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2項第2至4款:「法院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70.   民法第184條第1項。
  71.   民法第195條第1項。
  72.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73.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2項。
  74.   民法第197條第1項。
  75.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n.d.),《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服務項目—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76.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第3款、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
  77.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第1項。
  78.   衛生福利部(2016),《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醫事人員工作手冊》,頁94-97。
  79.   衛生福利部(2025),《性創傷復原中心》。
  80.   衛生福利部(2024),《114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簡章》,頁8。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

從性侵害到性影像,性別暴力無所不在,面對性別暴力,該如何思考與行動?性別教育與相關法規,如何構築友善環境,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性別傾向或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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