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被害支持篇》迎向再盛開的一天──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權益與資源 刊登日期 2025-10-28 7 0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被害支持篇》迎向再盛開的一天──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權益與資源 文: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5-10-28 7 0 本篇文章將和讀者一起了解性別暴力的被害人可採取的策略、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可以尋求哪些社會資源。然而,除了規範、制度的運作與改善,或許更重要的是這個社會要能停止檢討、放大檢視被害人,建立起足夠的空間、溫度接住每個人,讓被害人能減少、停止苛責自己。性別暴力不是被害人的錯。 因為性別暴力的樣態多元,本文將以「性侵害犯罪(含性交、猥褻)[1]」、「性騷擾[2](含跟蹤騷擾[3]、性霸凌[4])」及「數位性暴力/性影像[5]」這3種類型,概括區分性別暴力的樣態,以對應不同樣態的權益約略有別。然而,每位被害人有各自的困境與難題,犯罪的樣態可能單一也可能混合,即使是相同的類型,每段過程仍有其特殊難解之處,再加上不同法律交錯適用,文章定有不足、難以全然相符之處,尚請理解,並待各界不吝指正。 註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3目。 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分則第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一、確保人身安全後開始蒐證 (一)確保人身安全 性別暴力除了對性自主的侵害,有時可能同時伴隨肢體暴力,而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建議被害人先確保自身安全,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分[1],在遠離立即危害的現場後,儘速到安全地方撥打110、113,或直接前往婦幼隊、警局尋求協助。 如果加害人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家庭成員[2],或年滿16歲的情侶或前任[3],報警時還可以請警察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4],不用到法院開庭,法官認為有家暴的急迫危險時,就會在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5]。即使對方不是家庭成員、情侶,如果加害人有反覆、持續跟蹤騷擾的行為,也可以請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增加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6],如增設巡邏箱等[7]。 (二)蒐證 在確保人身安全之後,儘管身處突如其來的驚愕、恐慌情境,但如果日後需進入司法程序,或需要相關行政資源介入協助(例如申訴下架性影像),建議第一件最重要的事仍是趕快「蒐證」。 1. 性交犯罪驗傷採證的特殊性 不幸遭遇性侵害犯罪,尤其是性交犯罪,事發後建議被害人不要盥洗、刷牙、上廁所,也不要更衣(可以加穿一件外套或大衣),直接到醫院採證驗傷、接受治療[8]。 性侵採證驗傷是個很辛苦、不好受的過程,尤其採證可能需在事發7天內[9],這麼短的時間內面對,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所以必須被害人確實有意願並事前簽署「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10]」,醫院才會採證驗傷[11]。醫療機構原則上會由相同性別的護理人員陪同[12],如果院內配有社工人員,就醫過程可以請他們陪伴協助,或請醫療人員協助聯絡該縣市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派社工人員到場,協助驗傷採證[13]。 驗傷採證的方式除了採集被害人衣服、身上的毛髮、體液、皮屑等,會依照性交為性器插入、肛交、口交、指交等不同,採證驗傷會有相應的方式。如果是女性被害人遭受男性性器插入,醫事人員可能請被害人先依序脫下衣物放入證物袋,以全新的梳子梳陰部的毛髮及異物,並就身上的傷痕(例如因抵抗拉扯的紅腫瘀青)、外陰部、陰道口等處拍照存證;再來會需要被害人坐躺在內診椅上,使用鴨嘴陰道擴張器,以採取陰道、子宮頸精液等分泌物檢體,並檢視有無撕裂傷,以及拍照存證等。如果是肛交或口交,會用棉棒採取該處檢體[14]。如果可能被下藥、下毒、灌酒,事發96小時內醫院會建議進一步做尿液、血液的採集檢驗[15]。 採證後的相關證物會交由警方鑑驗、保存[16],除了身體的驗傷檢體,如果有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也可以帶到醫院一併送檢驗。另外,如果可以記住對方的身體特徵,也是日後司法程序中可用來指述的證詞。 2. 性侵害犯罪、性騷擾常見的證據 若不幸遭遇的是猥褻、性騷擾,不像性交犯罪有前述驗傷採證的證據,除了被害人自己指述案發經過,更要蒐集其他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拍到或有證人看到對方猥褻、性騷擾的言行[17],或是自行拍攝、錄音,又或是將對方性騷擾訊息截圖等,都是可以提供的重要證據。 不過,猥褻、性騷擾行為常發生在隱密處,不容易有直接的人證或物證,也常因事出突然,被害人來不及錄音錄影,如果沒有那麼直接的證據,仍建議蒐集、提出間接證據[18],例如對方事後道歉承認的訊息[19]、事後自己向親友提到事發經過,或是精神科診斷證明等[20]。這些間接證據除了可能在猥褻、性騷擾案件提供,性交犯罪如有這類證據,建議一併蒐集、提出。 3. 數位性暴力 至於如果經歷是數位性暴力,例如被偷拍、強拍裸照、清涼照,或前任私下將交往時的性行為影片散布外流[21],或是兒少被引誘而自行拍攝裸露生殖器官的照片等與性影像相關的犯罪[22],請被害人不要刪除對話紀錄、不要收回或刪除照片影片、不要封鎖對方!在避免打草驚蛇之前趕快蒐證,甚至如果性影像被對方傳給其他人、上傳到平臺,在蒐證、報警前也不要要求其他人或平臺移除。 蒐整的內容可以包括雙方的對話訊息、對方的帳號,或照片影片被外流的網頁頁面及網址等[23]。可以用手機截圖或螢幕錄影、用其他手機平板翻拍(避免IG、Telegram有部分截圖通知對方的功能),或是網頁頁面列印、轉存為PDF檔等;不同社群軟體的蒐證示範,可參考臺北市婦幼警察隊的影片「【網路性影像】教你蒐證下架」,有具體的步驟指引[24]。 二、被害人有哪些求助管道? 「性犯罪的來源很多,包括家內性侵、約會強暴或是陌生人的狀況,每個階段介入的程度不同,但現在宣導足不足夠?也就是被侵害的時候,有沒有一個讓人民足夠安心的地方去講,是很重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唐玥感慨並接著犀利地指出:「尤其兒童或少年,在遇到家內性侵或師長性侵,能跟誰講?講了會家破人亡,要怎麼跟誰講?」 不但可以安心求助的管道不足,求助之後就可能開始進入龐大的體制,這是因為法律有規定所謂的「通報義務」,如果涉及疑似遭受性侵害犯罪[25]、兒少性剝削或性騷擾[26],即使被害人只想找人抒發情緒,沒有想進入司法程序,或還沒準備好,但只要就醫時醫事人員發現,或跟同學述說而傳到老師那,或是利用相關的諮詢管道社工因此知道了,甚至是村里長知悉,他們都有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通報之後,如果案情明確且涉及非告訴乃論的犯罪(性侵害、數位性暴力等犯罪絕大多是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提告,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官可以審判,被害人就會以證人的身分,半推半就地進入一連串的司法程序。 制度雖有需加強之處,仍統整目前政府就性侵害、性騷擾或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所建置的相關管道、資源,可依自己或親友的情況來選擇(如表1): 表1 性別暴力被害人的權益與資源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一)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可連繫113 遭遇性侵害或性騷擾,可以直接用手機、市話或公用電話撥打113保護專線,這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免付費專線,可向專線的社工諮詢討論,專線也有通報、轉介的服務[27]。除了專線,113也有線上諮詢可使用。 不過,如果是立即的生命、身體危險,建議直接撥打110向警方求助。 (二)性侵害被害人可連繫各縣市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的被害人還可依照所在地點,向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聯繫,各地家防中心的通訊方式,可以從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的網站查得[28]。家防中心都有社工,可以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採證,並提供庇護安置、醫療補助、法律諮詢、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29]。 如果聯繫家防中心後,社工未及主動告知所提供的服務,被害人可依照自己的需求聯絡家防中心詢問、申請,例如以下幾種是比較快會需要用到的常見服務: 1. 就醫有社工陪同、醫療費用補助 就醫時可以請醫療人員協助聯絡家防中心派社工到場,協助驗傷採證[30]。支出非健保的醫療、驗傷採證費用都可向家防中心申請補助[31]。為了減少被害人付費再請款的麻煩,如果被害人直接去指定處理性侵害事件的醫療機構[32]驗傷,不用付費,只要填寫補助申請表,就直接掛帳,後續由醫院向家防中心請款[33]。 2. 做筆錄出庭有社工陪同,及法律諮詢、訴訟費用補助 到警局做筆錄、地檢署或法院開庭時,可以請求家防中心派社工到場協助陪伴偵訊、審判程序;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兒少,家防中心就一定會派社工來陪同[34]。 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也可以先聯繫家防中心確認時段、方式,例如新竹市每週有固定一個半天由律師駐點提供免費法律諮詢[35]、新北市雖然每週有兩個時段,但採預約制[36],各地略有不同,建議先詢問當地的家防中心。後續若進入司法程序,也可以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的補助,各縣市金額也不同,例如臺北市的律師費補助是原則上每案每審最高新臺幣(下同)5萬元、撰狀最高1萬元[37];如果是在臺南市律師費則區分偵查程序每案最高3萬元,審理程序每案每審最高仍是5萬元,但撰狀費用最多5千元,不過另外有律師諮詢費的補助,每小時3千元、每案最高9千元[38]。 3. 緊急生活費 家防中心也提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各縣市的金額多是最多3個月最低生活費用[39]。但為了將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有些縣市會有資力限制[40]。 4. 心理諮商輔導資源及費用補助 家防中心可以提供心理治療、諮商的相關資源,但如果被害人希望直接推薦特定的心理師,卻未必適合,「社工是公務員,也不能圖利。再來也不知道這位心理師能否與倖存者相匹配。」暖暖Sunshine協會的理事王亭云以他的社工身分分享現實的難題。因此可自己另外找適合的心理師,再申請諮商費用補助,但各縣市也有不同,例如高雄市的心理諮商補助是最高每小時2千元,原則上12小時為限[41];彰化縣則是每小時最高補助1,600元,原則上每案每年最多30小時[42]。 (三)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可以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下架 如果是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性影像已經被流傳到網路上,蒐證後可以向衛福部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下架性影像。 性影像處理中心有電話或線上申訴兩種方式,無論是不是本人都可以提出,建議併提供相關網址與事證,經過中心確認受理後,就可以由他們通知平臺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43],若是成人性侵害犯罪及兒少性剝削案件,平臺業者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如果是成人的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性影像,業者也要在72小時內處理[44]。業者不處理又沒有正當理由,政府可以罰款、命令限期改善,不改善可以按次處罰並直接封網[45]。 除了申訴以外,中心有提供電話或線上諮詢,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時,可以先諮詢性影像中心。 (四)法律資源 本人或親友對性別暴力相關的法律規定、後續的司法程序有疑問,可以諮詢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除了剛剛提到的家防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法律系所的大學、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民意代表處,或律師事務所,會有免費或付費的法律諮詢資源[46]。 委任律師的費用可以向家防中心申請補助。如果經濟上有困難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指派律師[47],而不用負擔律師費或只要負擔部分。 三、被害人要經過哪些司法程序?有哪些法律上權利? (一)要經過的司法程序 無論是被害人主動報警提告,或因為前述系統通報而進入司法程序,以行為人最終被法官判決有罪的刑事案件為例,被害人多半要跟著經歷以下階段:警方詢問做筆錄→到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到法院作為證人證述。直到法官判決確定,這個案件在司法上才算是終結。 1. 追訴權時效的難題 因性侵害犯罪的隱密性及特殊性,要進入司法程序特別可能需面對「追訴權時效」的難題:在2006年6月30日前發生過的強制性交行為,追訴權只有20年,強制猥褻的追訴權更只有10年[48],超過時間就無法追究[49]。 然而,尤其在未成年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存在明顯權力不對等的家內性侵,被害兒少更不容易脫離宰制向外求援;依照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倖存者,平均要約24年才能向他人吐露受害經歷[50]。儘管修法後,2006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追訴權時效已分別延長為30年、20年[51],但被害人若想透過司法追究行為人的犯行,時效仍是必須先留意的關卡。 2. 對方想和解請求撤告,要接受嗎? 如果對方想要和解,請被害人不要提告、撤告,被害人可以自行斟酌。但因為多數的性侵害犯罪及數位性暴力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或願意撤告,檢察官知道有犯罪事實還是可以起訴、法官也可以審理對方是否有罪。相對地,性騷擾案件則多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告,檢察官就會下不起訴處分[52],或是由法官判決不受理[53],也就是不會去評斷被告是否有罪。 (二)被害人訴訟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1. 性侵害被害人的減少重複陳述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簡稱減述),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多次重複陳述而造成二次傷害。陪伴性暴力倖存者的暖暖Sunshine協會理事王亭云提醒:「倖存者首先要知道有這個程序。很多警察會跟成年倖存者說,這只適用於未成年跟心智障礙者,你應該不用吧,或是這要等社工來會等很久喔,或是在我們警察局做跟在檢察官那裡做沒有什麼不一樣啊。」事實上減述作業不限於未成年或心智障礙,性侵害的被害人做筆錄前都可以主動申請,由家防中心的社工在檢警訊問前先訪視,就被害人的身心狀況、案件需求等,評估是否適合進入減述流程,並確認被害人適合訊問的時間[54],報請婦幼專組或專股的檢察官指揮[55]。 然而,減述流程的實際運作,在不同的縣市,甚至同一縣市不同案件,過程可能不同[56]:有的是由婦幼專股的檢察官到場或遠距的方式親自訊問;但也有由檢察官指揮婦幼隊員警初詢,員警再即時將筆錄回報給檢察官,讓檢察官確認有沒有遺漏、需要補問的細節,並指揮婦幼隊當下立即詢問[57],都釐清完被害人就可以離開。如果檢察官偵查時需要再次傳訊被害人,要先看過、聽過之前被害人應訊的錄音錄影,避免被害人被問到同樣的問題[58]。 即使沒有適用減述程序,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員警詢問被害人仍應以一次為原則,盡量避免再次詢問[59]。 然而必須提醒的是,減述作業只是減少「重複」的陳述,並不是減少陳述、司法程序[60],所以即使在員警處做過筆錄,檢察官還是可以請被害人到地檢署陳述,只是檢察官需注意避免重複問相同的事項。尤其減述作業只存在於檢警的偵查程序,當檢察官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就不屬於偵查程序而沒有減述,因此法院傳被害人到庭作證時,被害人仍可能面臨要回答相同問題的情境。 2. 去識別化保密、提供適當隔離的環境 性侵害、性騷擾和數位性暴力案件在整個偵查、審判過程及相關文件中,被害人的個人資料都會去識別化處理,會以一組代號來稱呼,任何知道被害人身分的人也必須保密,不可以揭露[61]。整個檢警偵查[62]、法院審判程序,原則上不會公開[63]。 此外,問話的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要確保被害人在適當、隔離的環境[64],以實際的硬體設施來說,地檢署有「溫馨詢問室」,法院則有「隔離法庭」。關於溫馨詢問室,臺北地方檢察署婦幼專組檢察官蕭永昌說明內部空間:「溫馨詢問室其實就是類似一個會客室的空間,裡面有沙發。開庭時也是一樣,沒有法檯,我們以相對近距離的方式進行訊問。」除了減少權威感,有別於一般的偵查庭,畢竟性侵害案件的證據可能偏少,透過溫馨詢問室希望讓被害人有和緩的空間、充足的時間流露情緒陳述,對檢察官偵查案件也有幫助,蕭永昌檢察官分享他的辦案經驗:「我個人覺得溫馨詢問室這件事還不錯。因為相較於一般偵查庭,我個人會覺得它空間比較緊湊,開庭排程也比較緊。一般開偵查庭,我可能排五、六件,很像醫生看診,會比較匆忙,一件卡一件,感覺很急。但如果我在溫馨詢問室訊問被害人,我可能就只問這一件。今天整個下午的時間可能都是你的。也因此,在整個訊問的步調、節奏上,我們可以比較和緩。因為說話比較和緩,距離比較近,說話也不會太大聲。所以這對放鬆當事人的心情來說,我覺得會有幫助。」 院方的隔離法庭,則是唐玥法官帶領參訪: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的隔離法庭配置在其中一間刑事庭的隔壁,以一扇不起眼的深色單面鏡與刑庭相隔,隔離法庭內的被害人看得到刑庭內的活動,但在刑庭內的被告、律師、檢察官是看不到隔離法庭的狀況,承審法官則只能透過螢幕看到隔離法庭內的被害人。隔離法庭必須從法官通道進出,其他人無法隨意闖入,通常由法警引導被害人走法官通道進出,離開時法官也會讓被害人與被告錯開,空間上和時間上都避免被害人與被告碰面。如果沒有使用隔離法庭,被害人與被告要同時出現在同一法庭空間而需要適當遮蔽時,「我們會用屏風遮蔽被告和辯護人,只有審判席這側可以看到被告,但檢方、證人席或旁聽席看不到,而不是遮蔽被害人。」唐玥法官與我們分享友善被害人的法庭細節。 3. 由社工、親友陪同出庭 法院開庭時只要被害人同意,都可以讓配偶、父母、一定關係的血親、社工、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他被害人信賴的人陪同在場[65];甚至性侵害和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從偵查到審判程序整個司法程序,陪同人員還可以表達意見[66]。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沒有社工,檢警或法官還必須幫忙聯絡社工來陪伴被害兒少開庭[67]。 唐玥法官也與我們分享審判過程中遇到認真熱心的社工:「有遇過被害人曾表示不需要社工陪同而自行到庭,但因他案到庭的社工發現該被害人因曾經本案困擾而嘗試自殺、情緒不佳,還是有需要協助的情形,就留下來繼續協助這位被害人,開庭過程中,被害人情緒波動,還好過程有社工陪同支持。」 4. 禁止對方騷擾、接觸,或要求交出性影像、禁止散布 涉嫌性侵害,或涉嫌以性影像犯強制罪、恐嚇罪的被告,如果被羈押而希望停止羈押時,法院也可以下令禁止對方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被害人和家屬,或禁止對方任意接近被害人住家、學校、工作場所等保護命令。被害人這邊雖然不能直接向法官聲請,但可以試著向檢察官提出,請檢察官斟酌[68]。 至於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當被告符合上述條件,法院也可以要求被告交出被害人的性影像、禁止散布、上傳性影像,或移除已上傳至網路平臺的性影像[69]。 (三)要求賠償、補償,是法律上的權利 要求賠償、補償是法律賦予被害人權利,請被害人可以不用覺得要了錢就像是把性自主賣掉了,正因為行為人根本無法讓被害人損失的權利回復原狀,所以只能要求對方用金錢來賠償損害,或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 1. 司法程序中請求對方賠償 當有人故意侵害我們的權利,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70],尤其性別暴力行為通常會涉及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人格法益,被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71]。 請求的方式可以在刑事偵審程序時,由檢察官或法官將案件移付調解時討論,如果在偵查程序沒有達成協議,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72],不用繳裁判費,但可能要另外到民事庭開庭[73],而且要注意時效!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比刑事的追訴權還短,必須在受害及知道加害人時起2年內請求,事發起不得超過10年[74],如果提告後檢警偵查的時間比較久都還沒起訴,要對方賠錢就必須在2年內自己另外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才不會逾期。即使檢察官沒有起訴,或沒有構成刑事案件的性騷擾行為,也可以在事發2年內自行向法院提告民事賠償。 2. 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 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的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10萬~40萬元的性侵害補償金,要以書面申請並附上身分證明、相關證據,例如報案單、起訴書、判決書、新聞報導資料等[75],向犯罪地的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76]。 同樣要留意時效!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時效也比刑法的追訴權短,是被害人知道受害時起5年,事發時起不得超過10年,但如果是兒少被害,成年後的5年內仍可以申請[77]。 四、司法以外,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資源 「每個人的正義不一樣,法律有它的限制」作為陪伴性暴力倖存者的暖暖Sunshine協會與我們分享。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能獲得的相當有限,身在體系中的唐玥法官受訪時同樣有感而發:「犯罪當然給被告應有的罪刑,但對真正受損害的人,實際上能獲得真正彌補、損害填補的非常少。」除了司法外,以下有部分可供性別暴力被害人參考的資源: (一)醫療資源 性侵害被害人在驗傷採證後,醫院後續會安排傷口復原、懷孕、性傳染病等相關項目追蹤,並照會精神科醫師評估精神心理狀態、追蹤治療等,回診時間可能會長達半年[78]。 (二)心理諮商資源 性侵害、數位性暴力和性騷擾的被害人如有心理復原的需求,可以向各地參與衛福部「性創傷復原中心」的心理諮商所、治療所或協會[79],尋求諮商服務。以2025年為例,符合資格的被害人諮商費用由衛福部補助最多16次、每次2千元[80],有些參與計畫的諮商所就不向被害人收費,院所再另行向衛福部申請費用,免去被害人的麻煩,讓被害人可以放心使用心理諮商資源。 五、結語 「性暴力是對人際關係的強力催毀」,詢問暖暖Sunshine協會理事亭云性別暴力的倖存者需要什麼?他回答:「穩定的陪伴,這穩定是不會因為倖存者想自殺就離得特別近或遠,而是不驚慌地討論、給予選擇。」僅以本篇文章與被害人討論可採取的策略、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擁有的權益及可尋求的社會資源;並且再次向社會強調,遭受性別暴力不是被害人的錯。希望陪伴走過,直到某日,可以像暖暖Sunshine協會創辦人湯淨說的:「倖存者有再跟人建立信任的能力,有穩定的關係,然後可以自在做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