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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小小百科專欄/知名航空公司涉年齡歧視遭罰,法律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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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04-11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知名航空公司涉年齡歧視遭罰,法律怎麼說?

刊登日期 2025-04-11

隨著臺灣人口老化越來越明顯,中高齡(45歲以上)和高齡者(超過65歲)[1]的就業問題也變得越來越重要。過去,很多中高齡者在找工作時,常常因為年齡遭到拒絕,甚至連面試機會都沒有。這樣的情況,其實就是一種年齡歧視。

為了避免這種不公平的待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高齡就業專法)第12條明文規定[2],雇主在各種就業環節中,不得以年齡為由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予以差別待遇。

法律精神簡單說

這部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不可以因為年紀而歧視人」。只要一個人具備工作能力,就不應因為他年紀較大就被拒於門外。即使雇主認為某些人不符合需求,也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只是「你太老了」這種說不過去的理由。

若懷疑被歧視怎麼辦?

如果你懷疑自己是因為年齡被拒絕工作,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訴[3]。這時候,證明不是因為年齡的責任會轉移到雇主身上[4],也就是說,雇主必須提出證明,說明他們的決策跟年齡無關,否則就有可能違法。

這個「舉證責任轉換」的設計,就是希望幫助中高齡求職者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來說明:航空公司的年齡歧視事件

最近就有一件很具代表性的案例。根據媒體報載[5],一位56歲的求職者應徵知名航空公司6個不同的職位,卻每次都被以「名額有限」為由拒絕。他懷疑是因為自己的年齡而被拒,便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訴。

調查後發現,該航空公司根本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理由來說明為什麼不錄用這位求職者,即使調查過程中,有請航空公司提出相關的證據資料來具體說明為什麼應徵者這6個職缺都不適合,但航空公司卻說應徵者的相關資料都刪掉了,無法說明,甚至有些職缺還持續對外徵才,這顯示「名額有限」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這家公司因此被認定對求職者年齡歧視而被罰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他們提出的訴願也被駁回[6]

法律有哪些重點規定?

1. 不得年齡歧視的範圍很廣

年齡歧視不僅僅包括在招聘過程中的不公平篩選,還涵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一系列就業相關事項。

2. 雇主有責任舉證

一旦有人申訴年齡歧視,雇主就必須提供充分而具體的證據來證明其決策是基於工作能力、經驗或其他合法因素[7],而非單純的年齡偏見。

3. 吹哨者保護

法律也保護那些站出來申訴或幫別人申訴的人,雇主不能因此對他們報復、解僱或調職[8]

4. 違法會被重罰

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以年齡為由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差別待遇,將被罰30萬元到150萬元,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促使企業在招聘與人力資源管理上必須更加審慎與公平[9]

小結

整體來說,這部法律就是要建立一個公平的工作環境,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展現自己的價值,不會因為年紀被貼標籤。只要雇主不能拿出合理證據說明差別待遇的原因,那就有可能違法。透過法律的保障,我們正朝著一個尊重多元、公平對待的勞動市場邁進。

  1.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條第1、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2.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
    I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II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5條第1項:「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4.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4條:「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5.   聯合新聞網(2025),《星宇航空拒中高齡勞工面試 挨罰30萬元訴願遭駁回》。
  6.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130017279號訴願決定書
  7.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3條:「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8.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9.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第1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2條:「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小小百科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

曾任勞檢員、勞動法令講師、HR、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希望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

  • 本文為專欄文章,係作者針對特定主題、時事,就其法律專業發表相關意見,內容可能與現行法規實務有所不同,請讀者留意。作者言論不代表法律百科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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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就業歧視?被歧視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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