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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豆律師專欄/宜蘭安農溪泛舟意外事故後續法律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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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07-04

凹豆律師專欄/宜蘭安農溪泛舟意外事故後續法律責任分析

刊登日期 2025-07-04

2025年6月8日下午,宜蘭的安農溪發生泛舟意外,1名教練和8名遊客乘坐橡皮艇,在途中疑似碰撞到竹子或尖銳物後,船身開始洩氣,向前數百公尺後就突發翻覆,所有人都落水,最終導致5名遊客受傷、1名遊客死亡。死者家屬質疑,業者的安全措施與救護配置有缺失,才會造成憾事,目前檢方也已就全案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中[1]

針對本次意外,要如何能讓死者家屬及傷者即時獲得補償?業者究竟有無民、刑事責任應從何判斷?這些問題想必是目前大眾關注的重點所在,以下簡要分析。

一、死者家屬及傷者可以請求保險給付;若業者未投保,可向業者求償

泛舟活動屬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稱的「水域遊憩活動」[2],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帶客泛舟且具有營利性質的業者,必須為遊客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而且每一遊客體傷的醫療費用至少30萬元、失能給付至少250萬元、死亡給付至少250萬元[3]。更重要的是,當意外發生後,受傷的遊客或死者家屬可以不用等待事故責任歸屬的認定,因為依照法規不論業者有無過失,受傷的遊客或死者家屬都可以直接向業者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4]

那麼,如果業者沒有依法投保該怎麼辦呢?依照法院過往的見解,上述強制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險的規定,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業者違反此項規定,導致受傷的遊客或死者家屬因此受到無法請領保險理賠的損害,就應該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針對受傷的遊客或死者家屬因此未能請領的保險金額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5]。要特別強調的是,業者此時要負賠償責任的理由,在於未依規定投保保險,與業者對於意外事故的發生有無過失無關,因此即便業者對意外事故沒有過失,仍要對未依法投保遊客或家屬未能請領保險理賠的部分負賠償責任。

二、業者有無法律責任,取決於是否違反相關法規,以及違規情形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

(一)與此次泛舟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範

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承前說明,泛舟活動屬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稱的「水域遊憩活動」,應該受到此辦法的規範。不過,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針對泛舟活動的規範較為簡略,只有規定「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管理機關報備」、「業者於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活動時應穿著附有口哨的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等基本內容[6]

2. 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

除了上述屬於中央法規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外,因為本次發生意外的泛舟活動在宜蘭縣,所以還要適用宜蘭縣的相關自治法規。

宜蘭縣政府雖曾於2024年4月25日預告訂定「本縣安農溪泛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及活動注意事項」草案,不過此注意事項還沒有正式公告施行,所以草案內容並沒有正式的法規範效力,此處就暫不討論。

宜蘭縣現行有效的自治法規中,與泛舟活動較為相關的應是「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依照該辦法規定,泛舟橡皮艇屬於「未具船型浮具」[7],必須向宜蘭縣政府辦理檢查、丈量、註冊、發給執照等程序才能航行[8],而且業者還必須遵守「備妥動力救生艇至少一艘以上,作為緊急救生之用」、「設置合格救生員至少二名」、「不得為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等規範[9]

因此,在本案中倘若事發業者使用的泛舟橡皮艇並沒有取得宜蘭縣政府發給的執照就用於營業,或是沒有備妥動力救生艇至少1艘、合格救生員至少2名,或在操作上有違航行安全者,就有違反上述管理辦法的疑慮。

(二)違規情節與事故發生間的因果關係判斷

不過,即便業者在此次泛舟活動真的有相關違規情形,法律上還必須審視業者的違規情形,是否與本次意外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判斷業者是否應負起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過失致死責任。

舉例而言,假設業者提供給遊客的救生衣上並未附有口哨,此時雖有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但因為此項規定的目的應該是要透過口哨讓落水遊客有機會及時求救,避免業者沒有注意到落水者,而此次意外過程中如果業者在遊客落水之初就有掌握落水者的位置,並非因為不知有人落水或不知落水者位置才延誤救援、導致落水者死亡,那麼此項違規與落水者的死亡結果之間就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不能以此將落水者的死亡結果歸責給業者。

反之,如果此次意外是因為業者的操作疏失導致翻船,或業者提供的救生衣不符標準而浮力不足,或未配置動力救生艇導致未能及時救援,那麼遊客落水漂流相當距離後溺斃的結果,可能就會被認為是因為業者的違規情形所致,可以歸責給業者,令業者負起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三、若業者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可扣除保險已理賠的金額

最後要說明的是,倘若最終業者被法院認定對於此次事故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那麼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法院在判賠時應扣除水域遊憩活動責任險已理賠的金額[10]。因此,業者依法律規定投保,不僅是對於消費者的保障,同時也是保障業者本身,水域遊憩活動業者實在沒有規避投保責任,因小失大的必要。

  1.   新聞報導請見:公視新聞網(2025),《宜蘭安農溪泛舟意外釀1死 家屬控業者安全措施有缺失》。
  2.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3.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
    II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III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4.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4項:「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5.   可參考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6.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6條:「
    I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II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III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7條:「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7.   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本辦法所稱未具船型浮具,指專供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水上腳踏車、泛舟橡皮艇、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其他得於水面移動未具船型之綠能浮具。」
  8.   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第11條:「
    I 未具船型浮具未依規定向本府辦理檢查、丈量、註冊、發給執照,不得航行。
    II 前項檢查、丈量,委託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辦理。」
  9.   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第25條:「
    I 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許可之碼頭接駁乘客,並負責監視救生工作及設備。
    二、備妥動力救生艇至少一艘以上,作為緊急救生之用。但因情況特殊,無法備妥,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設置合格救生員至少二名。
    四、救生衣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並嚴格要求乘坐未具船型浮具之乘客穿著救生衣,同時浮具上備置二只救生圈等救生設備,且宣導注意事項。
    五、不得為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
    II 前項第四款救生圈、救生衣應經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0.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5項:「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凹豆律師

凹豆律師專欄

執業律師,因為對戶外活動有著滿滿熱情,所以自稱凹豆律師。希望利用此專欄,與讀者分享「法律X戶外」的點點滴滴,也期許自己在忙碌的律師生活中,保有奔向戶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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