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陳玠宇專欄/充滿國家色彩的民間組織--論單項運動協會的法律地位 刊登日期 2024-12-04 2 0 陳玠宇專欄/充滿國家色彩的民間組織--論單項運動協會的法律地位 文: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4-12-04 2 0 單項運動協會的治理是長久以來的社會關注議題。2024年,籃協(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在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中對男籃和女籃的同工不同酬問題,再度引發了討論[1]。更早之前,棒協(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和中華職棒聯盟也曾就國家隊的選訓有過組訓權之爭。 究竟這些單項運動協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為什麼他們有選拔國手、管理單項運動員的權力?如果單項運動協會對選手或教練的懲處、選訓出現爭議,會員們有救濟的管道嗎? 一、從奧會到協會的「組織化運動金字塔模式」 雖然單項運動協會負責選拔國家代表隊,但其實各個單項運動協會,或是中華奧會,都不是公部門組織,而是民間私人單位。 這要從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說起,奧運會是全球最盛大的國際運動賽事,也是運動競技的先驅。各國運動組織的發展深受國際奧會的影響,並以其為核心,透過國際奧會的「承認」,形成一個層級化的組織結構。 在國際、各洲、各國內,每一個運動項目僅存在一個具有排他地位的組織,以棒球為例,依序為世界棒壘球總會、亞洲棒球總會、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學者稱此為「組織化運動金字塔模式」[2]。在參與受國際奧會主辦的賽事,各國國內的單項運動協會就是透過「承認」成為該項運動和國際間聯繫的窗口,因此具有國手的選拔權。 國際奧會一向秉持「政治中立」的原則,排除各國政治力干預,並明文規定於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中[3],在此一原則下,各國的國內奧會和單項運動協會,自然不會交由公部門負責,而是私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組成的社會團體[4]。 二、國家代表隊選手的法律地位? 既然奧會希望排除政治力干預,那為什麼運動代表隊總是充滿國家公權力的色彩呢? 近代國際間的運動賽事是以「國家」為單位進行競技,國家之間的獎牌數量也成了國力強弱的象徵,運動從社會單純的遊戲場所,轉變成國家政治角力的場域[5]。例如,我國在1970年代,面臨外交挫敗,國際運動賽事也成了當權者凝聚民心的重要手段,當時的國家代表隊,不僅是運動交流的單位,更承載著國民的期待和國家榮辱的重擔。 因此,國家對運動場域的介入也越來越深,除了給予單項運動協會補助外[6],也給予菁英運動員各種「優待」,例如制訂「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頒發國光獎章及獎助學金予優秀運動員,或頒布「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提供男性運動員兵役上的減免。 但本質上,在奧會體系下代表「國家」參與運動賽事的運動員,與公部門仍然沒有直接的關係,國家代表隊選手的權利義務發生在選手和國內單項運動協會之間,選手們所代表的並非「國家」,而是選拔他們的單項運動協會,也就是民間的私人團體,因此若選手和單項運動協會間發生爭執,則屬私人間的私法爭議[7]。 三、單項運動協會和職業運動的關係 單項運動協會的核心任務在推廣該項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賽事,執行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所賦予的任務,但職業運動出現後,在特定運動中,改變了由單項運動協會主導的模式,國內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棒球。 (一)職業運動的概念 一般認為,職業運動起源於美國的職業棒球,有別於過去打球沒有報酬的傳統,辛辛那提長襪隊的持有人開始向隊上的球員支付薪水,以吸引優秀的選手加入,為了支應薪水,老闆也開始向觀眾收取門票,這就是現代職業運動的雛形[8]。 我國則在1989年,成立中華職棒大聯盟(CPBL,以下簡稱中職),藉由每年舉辦賽事、向觀眾收取門票,並提供相對優渥的待遇,吸引了國內頂尖選手的加入,從而改變了我國棒球運動的生態,部分原屬於棒協的任務勢必受到挑戰。 (二)單項運動協會和職業運動的互動 當頂尖的棒球選手多半出自中職的選手時,國家隊的選訓是否仍由棒協負責?國際棒球比賽趨於多元,由職業棒球大聯盟(MLB)主辦的世界棒球經典賽(World Baseball Classic, WBC)是否仍受前述「組織化運動金字塔模式」拘束,由棒協作為唯一窗口? 中職曾與棒協就一級國際賽事的選訓權發生爭執[9],2017年,中職的Lamigo桃猿隊也曾拒絕讓所屬球員參與棒協主導的經典賽[10],在時任行政院長林全指示,體育署的協調下,棒協和中職才就將來的國際賽事選訓達成協議。 職業運動聯盟發展的越好,單項運動協會在國家隊的選訓就會受制於現實,做出越多的妥協,即便是奧會模式下的一級賽事也是一樣。 四、單項運動協會的治理和運動員的救濟制度 雖然中職或是各球團未必著眼於選手的利益,但確實能達到制衡和監督棒協的效果。然而,國內職業化的運動仍是少數,多數運動運動員在面臨單項運動協會治理不公時,多半只能孤軍奮戰。 (一)國際奧會的調整 不只是國內,全世界的運動協會都有管理上的問題,國際奧會便在2015年公布良善治理原則,要求運動組織維持自主性、提高透明度,並建立組織內問責制度。具體措施包括:組織決策應透明,定期舉辦合法的選舉並設有相關監督機制,在財務方面,應公開且依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在內部懲處方應設有救濟管道,並應尊重組織內少數群體的言論自由[11]。 (二)我國國民體育法的修正 國內單項運動協會管理的爭議屢屢發生,引發社會大眾的不滿。立法院在2017年順應民意修正國民體育法,也呼應國際奧會的良善治理原則,具體的修正包括: 1. 提升營運專業度[12], 2. 組織開放[13], 3. 財務透明[14], 4. 績效受主管機關考核[15], 5. 利益迴避的規定[16]。 (三)運動員的救濟制度 除此之外,為了避免過去選訓或是懲處不公的疑慮再次發生,修法也增訂運動員的救濟制度,依照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17],若選手或教練對於體育團體的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或提名決定不滿時,得向經教育部公告的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提起仲裁[18],並依照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的規定進行程序。 五、結論 受到國際奧會監督的各層級運動組織,在奧會排除政治力的原則下,均屬於民間社團,所組成的代表隊也屬於代表私人的團隊。但國家為了在國際運動競技的舞台上與其他國家抗衡,將手伸入民間組織,提供運動組織補助,並給予運動員各種「優待」。 多年來,單項運動協會在領取國家補助的同時,卻仍不斷強調「政治歸政治、體育歸體育」,形成了一個帶有國家色彩卻保持民間性的矛盾定位。在欠缺外部監督的情況下,單項運動協會的治理百孔千瘡。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提供了適度的公權力介入空間,使我國的單項運動協會得以在奧會體系的原則下更加透明和公平,保障運動員權益,也促進運動組織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