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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事假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可以申請的假別之一。[1]

事假規定如下:[2]
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
請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3][4]
工資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19),《勞工領基本工資,請事假可否扣薪?》。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   勞工只要到職,在當年度就擁有14日的事假額度,並不會因為年度中途到職而依比例遞減。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0962號函(1987/9/8)
  4.   連續請事假的期間,如果遇到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都不算在14日事假額度內,且工資照給。參見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1985/4/ 2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19211號函(199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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