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是在1963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正,施行至今[1]的一部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嚴懲貪污行為,讓政府官吏運作更加清明、公正[2]。
這部法律規範了不同樣態的貪污行為,與違反的話必須負起的刑事責任,例如:侵占公有財物罪[3]、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4];除了公務員會依本條例治罪[5]外,與公務員一起犯本條例罪名的人,即便他本身不是公務員,也會依本條例來論罪[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