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1]。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的意旨,散布、播送、販賣、公開陳列,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聽聞硬蕊的色情內容,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