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是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人,所指的是在法定期間之內[1],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的人[2]

註腳

  1.   政治獻金法第12條第1項:「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2.   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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