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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原則
刑事法
所謂「控訴原則
[1]
」是指法院只可以審理經
檢察官
起訴
的
被告
與
犯罪事實
,沒有經過檢察官起訴的其他犯罪事實,法院則不可以審理,簡單來說,就是「不告不理,告即應理
[2]
」的展現。
註腳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而「告即應理」,法院審理裁判對象及標的,應與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相契合……。」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貢獻者:
湯敦有
認證法律人
彭雅立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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