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原則

所謂「控訴原則[1]」是指法院只可以審理經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事實,沒有經過檢察官起訴的其他犯罪事實,法院則不可以審理,簡單來說,就是「不告不理,告即應理[2]」的展現。

註腳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而「告即應理」,法院審理裁判對象及標的,應與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相契合……。」
  2.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