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1],以及對行政執行的義務人聲請拘提、訊問、聲請管收等工作[2]。
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以下各項[3]: 1.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2. 罰鍰、怠金; 3. 代履行費用; 4.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