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拘提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拘提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 。跟逮捕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但跟逮捕不同,拘提有以下的特徵:
需要許可文件(令狀):拘票
拘提原則上需要拘票 ,情形較特殊的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 。相對於此,逮捕的時候則不需要特別的令狀。
拘提的對象
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 、沒收程序的參與人 ,但不包含鑑定人 。而逮捕對象相對來說只包含(準)現行犯、通緝犯、被告,但不包含證人。
拘提的類型與要件
拘提多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又可以依據發動的事由分成以下類型:
一般拘提
被告經過合法傳喚之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但不到場,就可能被拘提。
逕行拘提
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法定原因,包含居無定所、可能(或已經)逃亡或串供滅證,以及犯重罪的時候,就可能跳過傳喚程序而拘提。
緊急拘提
或稱緊急拘捕,當出現法定的緊急情況,例如現行犯供出共犯、脫逃、犯嫌重大被盤查而逃逸、犯重罪有可能逃亡等情況時,能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先拘提。不過若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需在事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通緝拘提
當被告的通緝經過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被告。
執行拘提
對於被判處罰金以外主刑的受刑人,若受刑人受到傳喚不到或者可能逃亡時,可能被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