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際調解權

院際調解權(或稱「院際協調權」),是我國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之一。
當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總統可以召集各院院長會面協商解決爭端[1]

延伸閱讀:
呂嘉穎(2024),《我國總統到底有什麼權力?--從憲法規範觀察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賦予總統調節院際爭端之權力,係為避免各院間極可能產生之摩擦衝突,乃授權總統以國家元首之尊,出面調節,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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