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是指通過國家考試或銓敘合格,而依官等、職等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級民意機關、公立學校等機關任用的人員[1]。
民選人員,以及與行政首長同進退、可由行政首長任意更換的政務人員(即「政務官」)則不包括在內[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