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自主

社團就像一個小型社會一樣,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禁止規定的前提下,會員針對社團本身所約定的事項有自治權限,國家不應隨意介入、不當干涉,而應允許社團自治領域的事情有其效力[1],好讓社團成員得已預見適用的效果、自主運作。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次按人民團體所規範之社會團體,基於私法自治、社團自主之法理,社團本身對於社員而言並非公權力機關,社團內部事項均與公權力行使無涉,而屬於私法事件。惟社團既係由多數社員基於共同之主張或目的,行使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而組成之持續性團體,在名稱變更、章程修訂、社員權利與義務、社團組織與運作、財物運用與管理、職員遴聘與選用等,皆享有一定範圍之自治權限,不受國家權限之不當干涉,即社團對於國家法律賦予之社團自治權領域內之事項,擁有自主決定運作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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